第46节:原心定罪:同罪不同罚(2)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

翻译过来就是:《春秋》断案的原则,一定要根据事实推究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心理动机。对那些动机邪恶的家伙,哪怕他犯罪未遂,也得好好治他的罪;对首恶分子要严加量刑;而对那些出于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量刑一定从轻。

这段话,就是赫赫有名的"《春秋》原心定罪"原则回忆一下前边讲过的唐朝康买得杀人案中刑部侍郎孙革的判决:"康买得救父杀人不算行凶,估计拉不开架而用铁锨砸了张莅的脑袋也属情有可原。先王制定刑律的精神是以父子亲情为先,《春秋》"原心定罪",《周书》当中的各种刑罚也不是没有变通余地的。这样看来,康买得杀人是孝心的体现,不该判罪。"嗯,董仲舒现在这段话就是后来孙革判案的法律依据。

如果单说"原心定罪",现代人也很容易理解,比如同样是杀人,就分蓄意谋杀、过失杀人、正当防卫等等,但在"原心定罪"之前加上《春秋》这个帽子,意义就不大一样了,就被拴上了《春秋》的道德准绳,更强调动机在"春秋大义"范围里的善与恶了。

这种思想不单在汉代,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都得到过广泛的认同。比如《聊斋志异》里有个很著名的故事叫《考城隍》,说有位宋先生灵魂出窍,到了阴曹地府参加公务员考试,结果考上了城隍。宋先生没走关系没行贿,之所以考上了全凭真本事,或者说,全凭他写出了一句掷地有声的好句子:"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这十六个字看上去合情合理,但操作起来却大有难度:城隍也许有法力,能看透犯罪嫌疑人当时是怎么想的,可活人哪有这么大的本事?那么,活人判案,也就只能从事情的来龙去脉去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了,这也就是董仲舒说的"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董仲舒为此举了四个例子:

是故逄(pang2)丑父当斮(zhuo2),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诛或不诛。(《春秋繁露·精华》)

直接翻译过来就是:逄丑父该杀,辕涛涂不该抓,鲁季子追捕庆父,吴季子宽恕阖庐,这四个人罪行相同而论罪不同,因为他们当时"犯罪"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所以,同样是欺骗军队,却既有该杀的,也有不该杀的;同样是弑君,也还是既有该杀的,又有不该杀的。

插一句话:我为什么觉得读历史应当经史并重呢?因为各部经书几乎都是古代知识分子的必读书,经书的内容和古人的思想、行为是水乳交融的,所以,如果我们也能把经书读熟,再读历史就会有一种高屋建瓴、顺流而下的感觉了。即便从小处来说,古人说话、写作的遣词造句到处有有经书的影子,如果我们不熟悉经书的话,读史、哪怕是读话本小说, 都会遇到不少障碍。就看董仲舒上边说的这两句话,如果是他同时代的知识分子,马上就能明白他的意思,可我们如果不熟悉《公羊传》或《左传》的话,这时候就只能干瞪眼了。

现在,为了不再干瞪眼,我们只好去查查董老这番话的背景资料了。

先说说"逄丑父该杀"。熟悉《古文观止》的朋友应该记得在"周文"里边收录了一篇选自《左传》的文章,题为《齐国佐不辱命》,是写齐、晋"鞌(an1)之战"之后的一次外交活动,而现在要讲的这个"逄丑父该杀"就发生在"鞌之战"当中。《左传》的记载是:齐国和晋国在鞌这个地方决战,齐顷公的战车落了单,眼看要落入敌手,而车上还有一位逄丑父,他急中生智,冒充了齐顷公。于是,假齐顷公作了晋国军队的俘虏,真齐顷公就趁机逃之夭夭了。晋国主帅发现到手的却是个假冒伪劣产品,气不打一处来,但最后还是说:"放了这家伙吧,以此来勉励那些认真侍奉国君的人!"

故事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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