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周礼》对调人的那一整段岗位描述也因为太过具体,所以很难考虑到应该如何把经义去作与时俱进的修饰,比如"国外"和"海外"这些说法显然已经不适应唐代社会了。但韩愈到底是韩愈,除了《周礼》之外他还有别的法宝,他紧接着又引述了一位"公羊子"的话。这位公羊子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好眼熟啊,这不就是前边一再提到的《公羊传》里的话么!
不错,韩愈这里说"公羊子",就是不称书而称人,要知道,《公羊传》之所以叫《公羊传》,据说是因为搞出这门东西的人是战国时候的公羊高,公羊是他的姓。中国古时候有很多怪姓的,后来就越来越少了。
韩愈引完《公羊传》,又引了一回《周礼》。这句"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出自《周礼·秋官司寇·朝士》,这里所谓"书于士"的"士",应该不是指周代一般意义上的贵族的"士",而是指一种叫做"士师"的长官,简单讲就是公安局长。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报仇当然是可以报的,但是,得先到公安局备个案,你备完案再去把仇人杀了就不算你犯罪。"下文也没说备案的时候如果公安局不同意怎么办,即便不存在这个问题吧,韩愈接着发表议论说:"这种法律简直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
咱们好好想想,就拿徐元庆谋杀案来说吧,想要报仇的徐元庆只是一介草民,无权无势,只有一条豁出去的老命,而仇人赵师韫却是朝廷高官,徐元庆倘若真的到公安局先备案去,就算公安局那边真能同意,可风声不就走漏了么,以赵师韫堂堂御史,整治一个刁民还不容易!
所以韩愈发牢骚:"这不是挤兑人么,这个条文设计得也太绝了吧!"
韩愈还算个实诚人,在儒家经典里转了两圈,最后说:看来这种案子还真不能在法律条文里给明确规定出来,我看不如这样好了:但凡有这种为父报仇的案子,就交尚书省让大家一起商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商议结果报给皇上,由皇上最后来酌情处理,这样做才是符合儒家经典的核心精神的。
这等于引经据典了半天,可还是没有一个明确意见。但是,韩愈的这个不是明确意见的意见也许还真起了作用,最后,杀人犯梁悦被念在为父报仇又主动投案的份上,所以只判了他一个流放。
既没杀他,也没放他,却判了个流放,这大概是个折中的办法吧。
徐元庆和梁悦这两个案子的前前后后为我们揭开了"春秋大义"的一角。现在人们已经普遍对儒家精神很陌生了,甚至包括不少鼓吹复兴儒家思想的人。有人以为儒家讲道德、讲做人,有人认为儒家讲究以和为贵、和稀泥、打太极拳,也有人说儒家经典都是知识分子们闷在书斋里搞的寻章摘句,看看,其实不是这么回事吧?
我上边讲的是唐朝的事,如果把时间再往前推,推到汉朝,这就是儒家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实际功用的最早的时代。那么,我们先来想一个小问题:如果徐元庆和梁悦这两宗谋杀案发生在汉朝,官府会怎么判决呢?
(三)以德报怨,以直报怨,以过分报怨从赵娥亲案、康买得案和阳球灭门案看《公羊传》的复仇大义爱德华·泰勒的人类学解释
东汉末年,在甘肃酒泉发生过一起极著名的谋杀案。好几部文献里对这件事都有记载,内容有详有略。略的比如《三国志》,只交代了一个梗概,总共几十个字而已,可要说详的,皇甫谧的《列女传》简直把这件事写成了一篇短篇小说。那么,为了照顾本文的可读性,我就说说《列女传》的版本好了。
事情以杀人开始,以死人为过程,最终又以杀人结束。这虽然只是个老百姓身边的故事,却在天灾人祸中先后死了好几口子,颇有几分戾气。
第一名死者名叫赵君安,他是被同县的老乡李寿所杀。这事一出,赵家的人当然不干了。要说赵家也算得上人多势众,赵君安一共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名叫赵娥亲,此时已为人母,就算是外姓人了,可那三个儿子哪一个都不是好惹的,立志为父报仇,非要让李寿血债血偿不可,把那李寿搞得提心吊胆。可说来也巧,也许是老天爷保佑,偏在这个时候闹了一场瘟疫,等瘟疫一过,奇事出现:杀人凶手李寿毫发无伤,可赵君安的三个儿子却死了个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