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创造力是什么(3)

创造力的操作性定义

实际上,个体的创造力通常是通过创造性的活动和实践,产生创造性的产品来体现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创造性产品与个体复杂多变的心理过程、个性特征比起来,更加易于把握,更具有可信度,也更适合作为衡量个体创造力的指标。所以根据产品来判断个体是否具有创造力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如此,从结果的角度来判定创造力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根据其产品或结果,所谓的“创造力”就是产生新思想、发现新事物、创造新事物的能力。即可以把创造力定义为:“根据一定的目的,运用一切已知信息,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的智力品质,这里的产品既指思维成果,也指物质成果。”

这一定义很好地概括了创造力的普遍特征,但是如果要据此对人们进行创造力的测量和评价,还是不够的,这个高度概括的定义无法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创造力复杂多元的特征。艾里克森(Isksen)认为,创造力在不同的人身上,其表现的程度和方式都是不同的。创造力应该被看作一种多侧面的现象,而不是一个可以精确定义的单一的结构。

另外许多研究者也认识到,创造力是一般人共同具有的智力品质,它的表现是形形色色的。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加德纳提出了多重智力学说。他提炼出了七种智力形式,即语言能力、逻辑数理能力、空间想象能力、音乐能力、躯体运动感觉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自我意识能力。这一理论给了创造力研究许多启示和借鉴——既然存在多种形式的智力,那么也可能存在多种形式的创造力。

创造力不仅是一个静态结构和动态结构相统一的心理系统,它还是一个包括创造目的、创造过程、创造材料、创造结果、创造力认知因素和非认知因素等各种复杂心理结构的系统。这说明,创造力不但是有共性的,更是复杂多样的。

由于创造力的复杂多样性,我们需要界定创造力的操作性定义。麦金纳(Mackinnon)提出创造力的操作性定义:即可以从人格、过程、情境、产品四个角度来发展创造行为。这一观点得到了默多克(Murdock)和帕奇(Puccio)的支持。默多克和帕奇在1993年提出,研究者应该将这四个角度的研究结合起来,从而提高研究结果的可推广性,如研究个体在创造过程中创造动机、思维能力、人格特征、客观环境、心理变化以及各种任务之间互动的方式。

此外,创造力的这一操作性定义也获得了马格瑞贝克(MagyariBeck)、洪米尔格拉姆(HongMilgram)和罗格斯(Rogers)的一致支持。他们都认同创造力多侧面的本质,也都同意应该从这四个角度界定创造力的操作性定义,并将这四个角度的评价结合起来对创造力进行多种测量。

总的说来,创造力是个体产生任何一种形式思维结果的能力,而这些结果在本质上是全新的,是前所未有的,是产生它们的人自己事先并不知道的。人们根据一定的目的和任务,运用一切资源和信息,开展积极能动的思维活动,产生出新颖独特、有一定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思维或实践产品,这种智力品质就叫做“创造力”。这里的“产品”并不一定是有形的,它可能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思维成果,可能是一种新概念、新理论、新设想、新思路,也可能是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就像各种发明、创造和革新。

然而同时要注意,有没有创造力和创造力是否表现出来不是一回事。这就如同智力有外显和内隐之分一样,创造力也有“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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