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圣经》的任何段落禁止我们对不会说话的动物残忍,例如杀掉有幼鸟的成鸟:这或者是为了把人的思想从残忍中移开,转移到他人身上,以免由于对动物残忍,人会变得对人也残忍;或者因为伤害动物导致对人的暂时伤害,无论是行为的实施者还是另一方。
这样,人和动物处于各自独立的道德分类中。严格地说,动物没有自己的道德身份,我们可以以任何我们喜欢的方式自由地对待它们。
当这一点被如此率真地说出来的时候,传统的学说使我们感到有点紧张:它似乎极端地缺少对动物的关心,毕竟,它们中有很多都是聪明而敏感的动物。然而,只需要有一点反思,就可以看到,我们有多少行为竟然被这一学说所引导。我们吃动物,在实验室里将它们作为实验的对象,用它们的皮做衣服,用它们的头做饰品,在动物园或牛仔的表演中将它们用于娱乐,把追捕并且杀了它们当作运动。
如果有人对这些实践的神学上的“正当理由”感到不舒服,西方哲学家已经提供了足够多的世俗的“正当理由”。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比如,动物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们没有能力“说话”, 或者它们不是人——所有这些都是作为它们的利益在道德关怀范围之外的理由提出来的。
然而,功利主义者没有这类观点。根据他们的观点,重要的不是一个个体是否有灵魂、是不是理性的,或者其他的什么。全部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否有能力感受幸福或不幸、快乐或痛苦。如果一个个体能够感受痛苦,我们就有责任在我们决定如何做的时候考虑它,即使这个个体是正在讨论中的动物。事实上,边沁认为,这个个体是人还是动物,和他是白人还是黑人一样。他写道:
这一天可能会到来,那时人以外的动物可以得到除非暴政之手使然否则就决不可不给予它们的权利。法国人已经发现,皮肤的黑色不是把一个人不加任何救济地扔给善变的虐待者的理由。这一天会到来,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者骶骨的终端同样不是把敏感的存在抛弃给同样命运的充分理由。什么是应当谨守的不能跨越的界线?它是理性的能力,或者也许是交谈的能力?但是一匹发育完全的马或者一条狗,还有更易交流的动物,是超越这种比对的,它们比一天或者一周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更具理性。但是假设事情不是这样,又有什么用呢?问题并不在于它们是否有理性,也不在于它们会不会说话,仅仅在于他们能否感受痛苦。
因为人和动物都能感受痛苦,所以我们有同样的理由对两者都不虐待。为什么虐待一个人是不对的?因为这个人会遭受痛
苦。与此相类似,如果一个动物被虐待,它也会遭受痛苦,所以这同样也是错的。对边沁和穆勒来说,这种推理思路是决定性的。人和非人有同等的资格得到道德关心。
然而,这个观点像传统的不给动物任何道德地位的观点一样,似乎在相反的方向上有些极端。难道动物真的要被视为和人类同等吗?在某种程度上,边沁和穆勒确实是这样认为的,但他们谨慎地指出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总是(always)要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动物和人。人和动物之间有事实上的不同,而这种不同经常证明了对两者加以区别对待是有正当理由的。例如,因为人有理智能力而动物缺少理智能力,所以人能够在有些事物中得到乐趣,而动物则不能享受这些乐趣,比如人能做数学题、欣赏艺术,等等。并且,与此相类似,人的高级能力使人有感受挫折和失望的能力,而其他动物则没有这种体验。因此,我们促进幸福的责任产生了为人促进那些特殊享受的责任,也产生了阻止因为他们的弱点而感到任何特殊不幸的责任。然而,与此同时,在其他动物被我们的行为所影响的范围内,我们有严格的道德责任为它们考虑,并且把它们遭受的痛苦看作与人所体验的相似痛苦是同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