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就在于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都按上帝的意愿行事。
——艾米尔·布伦纳:《神圣诫命》(1947)
我敬神,但我不依赖他们。
——宫本武藏,于一乘寺( 约1608)
宗教与道德之间假设的联系
1995 年,亚拉巴马州一个小镇的法官罗伊·摩尔(Roy Moore)被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 起诉,起因是他在法庭上陈列《十诫》。摩尔也因以祈祷宣布开庭而被起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可能对摩尔不以为然,但亚拉巴马州的选民却不这么看。2000年,摩尔成功地通过竞选成为亚拉巴马州高级法院主审法官,宣誓“恢复法律的道德基础”。于是,“十诫法官”拥有了亚拉巴马州最有权力的法官的职位。
然而,摩尔对自己观点的宣传并不顺利。2001年7 月31 日凌晨,刻有《十诫》的花岗岩石碑被竖立在亚拉巴马州审判大厅。这块石碑重达5 000 多磅,每个进入大厅的人都会看到它。摩尔再一次被起诉。民众支持他,有77% 的美国人认为,不应该强迫他移走石碑。但法律不允许。摩尔不服从移走石碑的命令,亚拉巴马州法官法院解除了他的职务,说是他不能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然而,摩尔认为,他是将上帝置于法律之上。
在西方民主国家中,美国非同寻常地虔诚。90%的美国人相信上帝,而加拿大是71%,英国是52%,在丹麦和瑞典,这个数字接近20%。在美国,神父和牧师被当作道德专家的现象司空见惯。
为什么人们会这样看神职人员呢?通常的想法是,道德与宗教是密不可分的:人们通常相信道德只能在宗教的背景下得到理解。因为神职人员是宗教权威,所以他们也就被认为是道德权威。
神命论
在包括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在内的主要神学传统中,上帝被视为我们必须遵循的规范的立法者。他并不强迫我们遵循这些规范。我们作为自由的行为人而被创造,我们可以选择接受还是拒绝他的命令。但是,如果我们按照我们应该的那样去生活,就一定会遵守上帝的律法。这个观念被一些神学家发展为精致的关于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理论,这种理论被称为神命论。这个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道德上的正当”就是上帝命令我们做的事情,“道德上的错误”就是上帝禁止我们做的事情。
这个理论有很多有吸引力的特点。它能立即解决关于伦理学客观性的老问题。伦理学并不只关乎个人情感和社会习惯。一件事情是对是错完全是客观的:如果上帝命令做这件事,它就是对的;如果上帝禁止做这件事,它就是错的。而且神命论还对人们长期以来的疑问——为什么任何人都要为道德问题而劳心——提出了答案。为什么不能忘记“伦理”而只关心自己呢?如果不道德就是触犯上帝的命令,答案就很简单了:在最后算总账的日子,你将对自己的善恶负责。
然而,这个理论也有一些严重的问题。当然,无神论者不会接受它,因为他们不相信上帝存在。而且,它甚至对信仰者也存在一些困难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柏拉图早就提出的,他是古希腊哲学家,他生活的时代比耶稣诞生早400 年。
自然法理论
在基督教思想史上,主要的伦理理论并不是神命论,获得这一殊荣的是自然法理论。
亚里士多德大约在公元前350 年将这一观念吸纳进他的思想体系,他说,为了理解事物,必须问四个问题:它是什么?它是由什么制造的?它是如何产生的?它有何目的?(回答可以是:这是一把小刀,它是由金属制造的,它是由匠人制作出来的,它是用来切东西的。)亚里士多德假定第四个问题——它有何目的——可以明智地对任何东西进行提问。“自然,”他说,“属于原因的类别,它因为某事而运行。”
显然,像小刀一样的人工物品有其目的,因为在匠人制作它的时候在他们的心中就有一个目的。但是,那些不是我们制造出来的自然客体呢?亚里士多德相信它们也是有目的的。他的一个例子就是我们有牙以便我们咀嚼。这样的生理学的例子是很有说服力的,对身体的每一部分,我们都可以直觉地感到它们似乎有着自己的特殊目的——眼睛为了看,心脏为了泵血等。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论断不限于有机物。根据他的观点,每一个东西都有它的目的。他举了一个不同种类的例子:下雨的目的是使植物能够生长。对于现代读者而言,这种思想可能有些怪异,但亚里士多德全然是认真的。他还思考了其他选择,比如下雨是 “必然的”,而帮助植物生长是“偶然的”,但他拒斥了这种选择。
因此,这个世界是一个有序的、理性的系统,每一样东西都有它自己适合的位置,服务于它自己特殊的目的。这里存在严格的等级制:雨存在是为了植物,植物存在是为了动物,动物存在——当然——是为了人,人的福利是整个安排的目的。
这是令人惊异的人类中心论,或者说以人类为中心。然而,当我们考虑到历史上每一位重要的思想家都曾经陶醉在这样的思想中时,亚里士多德就可以被原谅了。人类是一个相当自负的物种。
后来的基督教思想家发现,这种世界观和他们完全趣味相投。唯一缺少的就是上帝创造了整幅图景。
宗教与特殊道德问题
对一些宗教人士来说,道德与宗教的联系是当下的,实践问题总是集中于特定的道德问题。它不涉及正当与否是不是依据上帝的意志,也不涉及道德法是不是自然法。无论这些理论有什么优点,一个人的宗教在特殊的道德问题上仍然对他有道德上的教益。《圣经》文本和教会的教诲被视为权威的,决定着一个人所持的道德立场。只举一个例子,很多基督徒认为,他们没有选择,只能反对堕胎,这是因为教会和(他们以为的)《圣经》文本都反对堕胎。
那么,在一些重要的道德问题上,信仰者是否必须接受有宗教特色的立场呢?如果是这样,这些立场与人们恰恰通过理性就能推出的道德上最好的观点是否不同呢?
我们的结论与传统的智慧相反,它可能作为反宗教的而对读者产生冲击,所以,这里应当重点强调的是,这个结论并不是要质疑宗教的有效性。我们思考的论证并没有假定基督教或其他任何神学体系是假的,它们只是表明:即使这样的体系是真的,道德仍然具有自己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