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不创新,即灭亡”吗(9)

就算你是处在专利授权公式另一端的一方(例如被许可人),知识产权授权模式看起来也是有意义的。你可以降低自己的研发风险,从别人的发明成果中获利,并且只需在需要时取得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即可。虚拟的、精简资产的知识产权授权模式对双方来说似乎都是一个双赢模式。可事实上,几乎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迅速转型,或是围绕知识产权授权模式建立一个核心机构。没有几家公司能够创建一个单以知识产权为中心,具有伸缩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战略。多数纯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公司,甚至是那些靠此取得巨大收益的公司,依然是夹缝中的小型。如果说原始知识产权是巨大的宝藏,那么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就可以赚取大笔的专利权使用费。事实上,它们并没有这样做。就算是处于高科技经济中心的是那些最精英型的理工院校,它们的技术专利使用权的收入也只占其总收入的1%~ %。纯粹的知识产权、资产精简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就其自身而言,原始知识产权的价值有限。知识有可能是力量,但产生不了利润。任何一种产业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于“行”,而不只是“知”。顾客们花大价钱购买切实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抽象的概念。而且,古往今来,将知与行分离是很困难的。一个单纯经营知识产权的公司,如果在实际中没有密切涉及商品化与竞争的各个细节,它就很难继续创造新技术和新想法。最后,这些公司可以通过改进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获得显著效益,但无论其利润看起来多么丰厚,通常也都只是边际利润。而这一公式的另一端——即被许可人——主要依靠从他人那里获得重要创新的专利使用权。这样容易产生大量无法预料的成本,给企业带来很多限制和不确定因素。

所以,无论获取还是转让专利使用权,都需要从战略上和财务上进行认真考虑。一个积极而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计划能够对复杂的创新战略有所补充,却不能将其替代。小心共享创新的陷一些企业认为最好的方式是共同承担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合作创新的优势催生了大量研发部门和商品化联盟。创新联盟的基本原理颇具吸引力而且很直观:两个人的智慧胜过一个人,人越多,智慧的力量就越大。在大家分摊风险和投资的同时还可以共享各种具有互补性的知识、资源和能力。这样做既降低了总的开发费用,又加快了创新进入市场的速度,有助于更好地影响、操控产业环境,为参与其中的各方创造了双赢。

但是,创新联盟的好处经常不太可靠。在很多领域这一方法并没有良好的表现。还记得铱星公司(Iridium)吗?铱星是以摩托罗拉公司为首的全球联合体,旨在变革全球手机通信。这一技术、投资联合体中有著名的合伙人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高科技领域的投资者。然而铱星在1 年申请破产,曾经的辉煌和几十亿的投资化为乌有。其申请破产时距其将业务投放市场仅仅几个月。同时,那些行动更迅速而且更为专注的竞争者采用更加简单而省钱的方法纷纷超越了铱星。几个企业,就算实力强大,可它们联合起来的创新力量有时还不及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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