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节:“诽谤官员”的荒唐逻辑(1)

“诽谤官员”的荒唐逻辑

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取消。

2010年 3月 9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责令郧西县警方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前,陈永刚因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被郧西县警方跨地拘捕,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8天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温家宝总理 2010年 3月 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番表述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多位官员更是在不同场合作出积极回应,并表示欢迎媒体监督和批评。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从现实状况来看,如果要把“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落到实处,就要从制度上保障负责任的公民能够安全地监督、批评政府及官员,尤其是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要在制度上剔除“诽谤官员”之类的荒唐逻辑。

“诽谤罪”成问题官员护身符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根据迄今曝光的“诽谤官员”案件分析,这类案件发生规律大都这样——先是由警方追究“诽谤者”,然后激起媒体与公众群起鸣不平,最后是警方或撤案,或道歉,或赔偿,为“诽谤者”洗刷“罪名”,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

“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对记者表示,“采用匿名举报也好,发短信、发帖公开批评也好,都是可行的方式。公开批评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尤其是直接责任官员的声誉和利益,所以一些官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甚至动用国家机器来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批评的权利。 ”

“以遭到‘诽谤’为名,动用公检法机关对批评者进行关押、审判,是一些问题官员的常用方法。”胡仙芝说,“而未查清事实真相,就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与审判,不排除背后是受问题官员的权力驱使,把‘诽谤’当成掩盖问题官员腐败真相、打击报复异己者的幌子。 ”

“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问题,是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以前不太突出的话,那么随着网络监督的异军突起,这种问题就尤显重要。”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汪玉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两年网络事件经常发生,比如周老虎案、躲猫猫案、邓玉娇案,等等,公民都通过网络对政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这有其深层次的背景——除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外,中央对网络监督,包括公民监督批评政府的态度,都传递出明确肯定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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