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资本市场的读者,一定会非常关心眼下中国股市中正在解决的“大小非”问题。“大”也是“非”,“小”也是“非”,大大小小都是“非”,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是是非非。
关于“大小非”,读者可以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弄清几个相关概念
a.“大”、“小”、“非”
“大”,是指“大部分”。“小”,是指“小部分”。“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通常所说的“限售股”,或者叫“限售A股”。连起来说,“大”“小”“非”就是大部分或者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
那么,这里的大部分和小部分又是根据什么来区分的呢?
具体地说,“小”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限售流通股比例占总股本5%以下的股票,这些股票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1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并且这种流通还不是大规模抛售而是有限度地抛售一小部分,目的是为了不至于对股市造成太大冲击。
相反,比例在5%以上就称之为“大”了。这些股票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2年后才能上市流通。由于这些股票的持有者通常是公司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所以一般不会上市抛售,否则就可能会失去大股东地位。
当然,上述分类只是一种约定俗成,并没有谁作硬性规定。
b.“解禁”
“解禁”是指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使得非流通股可以流通了,从而解禁(解除禁止)了原来的非流通股,使得非流通股变成了流通股。
c.“减持”
“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减少持有,它和“大小非解禁”是两个概念。
一方面,国有股减持确实会有一部分股票从非流通股变成流通股,然后上市;但国有股减持的部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变成流通股,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并不是一定要流通。另一方面,非流通股变成流通股,也并不一定都是国有股减持的结果。
“大小非”当初为什么要限制流通
“大小非”当初是怎样形成的,这牵涉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也叫股权分裂、股权割裂,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不能享受相同的权利。最典型的是,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那样在股市中进行交易买卖。
那么,当初我国上市公司中为什么会设置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种股票类型呢?原来,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不再进行这种分类,而是按照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成了普通股、优先股等。其中,流通股主要是社会公众股,非流通股大多是国有股、法人股。
这样,原来按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设置的股票种类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对这一历史遗留股票究竟如何处理,既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制度性安排,问题就这样被搁置下来。
股权分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制度。当时的考虑是首先希望国家能对上市的国有企业具有绝对控股权,其次是担心稚嫩的中国股市不要被全流通股票所压垮,所以在2005年前特别规定,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只允许少部分股票在市场上公开发行交易(比例通常不到1/3),其余股票暂时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有了这层保护,我国上市的国有企业几乎没有因业绩不好导致大股东失去控制权的。
“大小非”现在又为什么要解禁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集中表现在3点:
a. 权利不对等。同一种股票流通股、非流通股的不同持有者享受的权利不对等,主要体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
b. 承担义务不对等。同一种股票流通股、非流通股的不同持有者承担的义务不对等,主要体现在持股成本有巨大差异。
c. 不同股东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不对等。同一种股票流通股、非流通股的不同持有者取得的收益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