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
第六章员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员工档案包括:
(1)员工求职资料。
(2)职位申请登记表、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试用员工登记表、新员工声明、试用合同。
(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书、各种资料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员工档案照片。
(5)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履历表、声明、劳动合同。
(6)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交接手续。
(7)其他反映员工信息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人员须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人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归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员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每年年底清理当年离职员工档案,并将离职员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六条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是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且只能查、借其下属的档案。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本》。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第七章 干部任命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有行政管理职务、市场管理职务、技术管理职务,每一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发展方向。
第三十八条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徇私情。
(2)经测试证明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识超前。
(3)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高层管理人员需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明显,证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
第三十九条干部任命规定:
(1)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4)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5)其余管理职务由分管总监(副总经理)提名、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颁发任命书。
第八章员工异动管理
第四十条员工异动包括:调动、待岗、休长假、辞职、辞退、除名等情形。
第四十一条出现员工异动,原工作部门应监督其及时办理异动手续,若因部门管理不善,离职人员带走公司财物和技术秘密,一概由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员工异动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无权对员工异动作出批准决定。凡未经人力资源部认可的私自异动均为无效异动,当事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部门变动,调动方式包括两种:
(1)新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与拟调动员工原部门领导协商同意的员工调动。
(2)员工认为现工作岗位不适合,经与新工作部门联系,并得到原工作部门同意的员工调动。
第四十四条员工内部调动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和新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在办理完异动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
第四十五条员工内部调动程序为:
(1)员工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异动申请表》和《员工交接手续登记表》。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6)调动员工到新工作部门工作。
第四十六条员工外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员工被公司安排到其他公司协助工作,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但由新公司发放其薪资并解决社会保险金和福利。
(1)员工的外调由公司安排,员工无权主动提出外调。
(2)员工外调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异动交接手续。
(3)员工外调,公司将与员工新公司签订《员工租借协议》。
(4)外调员工外调期满回公司,应由外调单位出具外调期间工作评价,作为员工考评档案存档。
(5)外调员工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损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四十七条员工待岗的情形包括:
(1)正式员工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2)部门人员精减,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3)接到续签合同,逾期未签,且未说明原因亦未按程序提出离职者。
(4)主动申请待岗获批准者。
第四十八条待岗程序为:
(1)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2)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3)待岗。
第四十九条待岗期间,本制度第四十七条所列举第(1)、(2)种情况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发放薪酬并给予相应社保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七条所列举第(3)、(4)种情形不发放薪酬,亦不给予社保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本制度第四十七条之第(1)、(2)、(4)种情形的待岗者如果在待岗期间另谋职业,须先按辞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视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待岗期限为3个月,若待岗期满未能联系到接收单位,按员工辞退办理,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者可延长待岗时间,但当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公司正式员工因各种原因较长一段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同意,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资格,当原因消除时允许该员工再次上班,此为休长假。
第五十三条休长假办理程序为:
(1)休长假员工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3)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5)签订合同期内休假协议。
(6)休假。
第五十四条休长假者不连续计算工龄,再次上班时视为试用新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