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爱祖国,热爱公司。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认同公司文化,与公司同舟共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4)勤奋、敬业、忠诚。
(5)严守公司秘密。
(6)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须就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进行分析研究,制作“职务说明书”,作为员工聘用、管理、考评的依据。
第九条公司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在保证经营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十条根据编制,本公司应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工作能力、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与需求人力进行正确、客观的检查及建议,作为人力资源部制定人力计划和开发人力资源的依据。
第十一条各部门如需增补人员,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之内,增补时机是否恰当。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将招聘划分为计划内招聘、计划外招聘、公司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
(1)计划内招聘须经用人部门的上一级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依据人员编制计划实施控制。
(2)计划外招聘由董事长审批。
(3)公司战略性招聘实行专项报批,由总经理提出申请,报经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计划内招聘程序为:
(1)用人部门填写《员工招聘计划书》及《职务说明书》,并提供笔试考卷(针对需要笔试的招聘),报上一级领导审批通过后,在招聘开始前3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
(3)用人部门依据求职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4)用人部门主持进行面试,人力资源部或公司领导视需要情况参加。
(5)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笔试。
(6)面试后3日内(需笔试的为笔试后3日内),用人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面试评价表或笔试结论。人力资源部收到后,实施终审,终审有权否决。
(7)人力资源部向终审合格的人才发出录用通知书。
(8)员工报到入职。
(9)员工背景调查。
第十五条计划外招聘程序:计划外招聘首先经董事长批准,然后履行计划内招聘程序。
第十六条战略性人才招聘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行政副总裁提供的经董事长批准的招聘计划,组成招聘小组。
(2)招聘小组对人才进行初步选择。
(3)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对人才进行面试、笔试。
(4)人力资源部对人才进行终审,终审合格者发出录用通知书。
(5)员工报到入职。
(6)员工背景调查。
第十七条特殊渠道引进人才的程序:
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限于高级管理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程序为:
(1)各类渠道直接向董事长推荐人才,或者由人力资源部委托猎头公司搜索人才。
(2)人力资源部组成招聘小组,由董事长亲自主持初试。
(3)素质测试。
(4)招聘小组综合评定,必要时聘请人力资源专家协助。
(5)录用。
(6)人力资源部为人才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八条经核定录取人员,报到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近期免冠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表。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引导新入职人员依程序办理下列工作:
(1)领取员工手册及工作卡。
(2)领取考勤卡并向其说明使用方法。
(3)领制服及制服卡。
(4)领储物柜钥匙。
(5)如有需要,填写“住宿申请单”。
(6)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
(7)视情况引导其参观及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人事部依据报到程序办理以下事项:
(1)填写“人员报到记录簿”,登记“人员状况表”。
(2)登记对保名册,安排对保。
(3)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薪酬核定。
(4)收齐报到应缴资料连同甄选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
第二十一条人才试用规定:
(1)除特殊渠道引进的人才外,其余人员试用上岗前,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用人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指导。
(3)新员工试用期为15日~180日,具体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并综合新进员工的个人状况及岗位情况予以确定。特殊人才经董事长批准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正式聘用规定:
(1)试用期满,直接主管部门严格对照《职务说明书》的任职资格,如实填写“试用员工评定表”并提出意见,意见包括:同意转正、予以辞退、经协商后调岗或经协商后延长试用期。
(2)人力资源部审查,决定是否采纳直接主管部门的意见。
(3)经协商后调岗或经协商后延长试用期不能胜任者予以辞退,试用期事假达5天者予以辞退,病假达6天者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存在迟到、早退达三次或旷工记录者予以辞退。
(4)试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单位离职证明后,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按双向选择续签合同,续签合同的合同期限见“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1)公司高层领导职务15年。
(2)中级管理岗位职务10年。
(3)中级以下管理岗位职务5年,一般技术人员3年,一般行政人员和工人为1年。
(4)正式员工如不愿按要求的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年限,协商年限须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第二十五条工作内容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技术等商业机密的员工必须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
第二十六条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七条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接到通知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即视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者,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亦应终止。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