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权(2)

珠江公司2007年合并抵消分录如下:

抵消当年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及支付的股利,其中贷方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年中出售的股权减少额,分录如下:

a 借:投资收益85 000

少数股东权益10 000

贷:股利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45 000

抵消年初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这里有两点要说明:一是长期股权投资已经扣除当年出售的部分;二是少数股东权益是根据两个时点的S公司股东权益来计算的,分别是1月1日和7月1日,相应地,少数股东收益也要分开计算,见分录c。

b 借:股东权益460 000

商誉5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18 000(474 000-56 000)

少数股东权益(1月1日)46 000(460 000×10%)

少数股东权益(7月1日)51 000(510 000×10%)

确认本期的少数股东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c 借:少数股东收益15 000(50 000×10%×2+50 000×10%)

贷:少数股东权益15 000

通过比较例1 7和例1 8,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珠江公司在期初和期中两个不同的时点出售10%的S公司的股票,但两种方法的结果如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投资收益和出售股票的损益之和,

但当子公司期中(即在母公司期中出售股票前)发放股利时,期中与期初出售股票所产生的总的投资收益是不相同的,差额为期中出售部分股票的股利。少数股东权益的期末余额及商誉的余额等都是相等的。特别是两种时点下珠江公司所列报的净利润相同,因此,合并利润表中的合并净利润也是相同的。而且,合并后财务报表的重大事项也都是一致的。所以,当期中出售股票时,为了简化核算手续,特别是当会计期间子公司的盈利数据较难获得时,往往使用期初出售假设,按期初出售的方法去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和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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