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地役权协定(REA)
前面提到,在租赁活动中有些协议不能严格地算作租赁文件,它们是在能够影响购物中心使用的两方或更多实体之间订立的协定。其中有一个协定叫互惠地役权协定(REA)。租约是当业主赋予另一方使用一部分物业权时,用于建立一种关系的契约;而互惠地役权协定是当有两方或更多方拥有各自的物业的业主们需要建立一种法律框架时,用于建立关系的契约。这个契约还要描述每一方如何处理与其他方的关系。互惠地役权协定可以对经营方面进行约定,例如有关对构成一个既定项目的不同地块/区域的维修和修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它也可以规定项目初期有关开发方面的内容,包括各种建筑和设计要求、场地和建筑物装修,以及在一个独立项目中涉及多方关系的所有其它方面。
互惠地役权协定适用的一个典型情况是,一个购物中心项目包含由一家所有的专卖店所构成的区域和由多家所有的一个或多个主力店。这些主力店不需要与专卖区域连接,这种情况在不少大型或区域购物中心中都存在。即使某一个主力店占用的地块是独立的,但它仍是整个购物中心项目的一部分,所以可以成为互惠地役权协定中的一个业主方。
对于购物中心经理来说,在租赁关系中的功能和在互惠地役权协定中的功能的一个区别是批准权。一般来说,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保留有许多自身权利,从而它可以处理许多与物业相关的事情而不需要承租方的许可。这些情况包括购物中心建筑物的改建、停车区域风格或数量的改变、额外店铺区的建设等。然而,当你处理与互惠地役权协定中其他业主实体的关系时,常常在这个协定中详细和严格地陈述了任何一方在处置地块及地块之上的建筑之前都必须获得所有各方的同意。因此,在你决定对物业进行任何改变之前,请一定要阅读和了解互惠地役权协定中包含的批准条款。
运营方
互惠地役权协定中涉及的另一个方面是一般都会指定这个项目的运营方。运营方将是负责整个项目日常的运营和管理的实体。它可以是互惠地役权协定的其中一方,如购物中心的开发商或子公司,或各方聘请的独立管理项目的第三方。作为购物中心经理,你将主要为运营商工作,所以你需要确切知晓这份文件对你的要求。文件中可能会讨论和明确例如运营规则和条例、店面建筑准则、停车场规格、公共区域费用和分摊比例,以及本项目的其他重要方面。那么购物中心经理的义务就是理解所有这些条款,并保证其他各方也明确和遵守互惠地役权协定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告与批准
你可能碰到的一个典型的情况就是,一方通知作为运营商的你他计划在其地块上进行一些改变。这个改变可能是非常简单的,增加一个外部设施或照明装置,或者建筑物重新涂漆;也有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改变,例如这方想改变建筑的用途或对建筑进行扩建。作为这个项目的经理,如果你希望周全考虑这个请求并决定是否在需要遵守运营准则和程序下批准这个方案,你就应当知道互惠地役权协定可能要求该协定各方都进行批准。正确处理这个情况,并根据互惠地役权协定中你的角色和职责相一致的做法是:
1. 考虑这个请求,并思考它是否对购物中心日常的运营有意义。如果有,那么你可以以物业经理的角度批准该请求。
2. 查阅互惠地役权协定,看看该请求是否需要得到他各方的关注。
3. 如果需要,那么你可能会找到一个条款规定其他各方需要给予建议或其他各方必须给予批准。这种情况下,作为经理,你可以将该事件告知其他各方,或者最简单的方式是与提出请求方沟通,告知在开始执行这项方案前有义务提出必要的通告并得到适当批准。在执行计划前,请你一定要要求请求方向你提供其他各方批准的依据。大部分互惠地役权协定都给予各方批准其他方方案的权利,因此,除非你希望参与在整个过程中,否则如果你以购物中心经理的身份批准该方案,但建议该请求方自己与其他各方沟通并获得他们的批准也是很正常的。
考虑到有各方的联系,你可能会看到互惠地役权协定中有“通告地址”一项。请保证与互惠地役权协定相关事宜的信件都被按照挂号信的方式严格投递到协定中注明的地址。如果对于该协定有任何争议,那么你需要保证有证据证明在适当的时间框架内让合适的人接受到了应得到的信息。这常常与“视为批准”的概念有关。(视为批准是指,在一个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果未提出否定,则视为批准。)这个概念在互惠地役权协议中有关批准请求方面内容中都能见到,它一般表达为某些事情需要得到一方的批准。然而,为了督促各方及时回应,可能会有类似下面这样的语句:
批准请求必须通过挂号信并预付邮资的方式送达至本互惠地役权协定中注明的通告地址,并附上支持性信息使被请求方能够根据请求做出判断。接受请求方必须在收到该请求三十(30)天内表明对该请求的批准或不批准。如果发送请求方在三十(30)天内没有收到回复,则视为该请求被接受请求方批准。
根据以上这种条款,视为批准条款就保证了各方不会因为一方没有回复某事宜而相互耽搁。作为购物中心经理,你同样应当看看互惠地役权协定中是否有与你相关的类似的语言,因为文件中可能也有你也必须回复否则将视为你已批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