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时代之变:东印度公司垄断终结(2)

不过,就广州商贸本身而言,1834年并没有发生立竿见影的变化。正如旗昌洋行合伙人福士所指出:1834年对广州发生的实际商业影响有限,因为那时只剩下不到一半的贸易,供一批新兴的自由商人来分配。也就是说,英国对华贸易的半数以上已经握在了散商手中。伶仃洋走私基地的形成和发展,散商的许多行动早已在东印度公司监督和管理的视线之外:利用新加坡进行往来于英国的直接运输,借助于美国以伦敦汇票为基础迅速发展起来的信用机构,散商的贸易运作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可以不依赖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在华享有特权的时代结束了。对于渣甸和马地臣来说,这无疑大快人心,不过对于公司特权取消后的直接商业后果则不无顾虑。他们清楚,在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体制下,他们事实上是在享受着一种半垄断的地位。而新的自由商人加入,势必使大量的英国货涌入中国市场,从而在广州造成无限制的竞争。

1831年1月,渣甸在一封私人信函中写道:“我们宁愿照我们比较安静的惯常办法去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垄断权一旦取消,则中英贸易必会和中印贸易纠缠在一起,使我们不能不参加进去而同时还能保持我们目前的处境。”

事实证明,东印度公司垄断特权取消后,确实涌入中国的新行号在不断增多。1833年英国的行号是66家,1837年已经增加到了156家,从而造成出口货价格上扬和进口货价格跌落。贸易过剩使得一部分新成立的行号迅速破产。不过,渣甸?马地臣行和颠地行等老行号依然以代理业务为主,除了大力发展鸦片贸易之外,其他货物很少自行贩运,因而不曾受到冲击。

相反,贸易量的大幅增加为它们带来了更多佣金收入。对渣甸?马地臣行来说,它早已做好了应对之策,加大投资力度、拓展鸦片贸易,使自身的实力急剧膨胀。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格林堡所指出,这时的渣甸?马地臣行已经成为广州贸易的“总焦点或中心”,承接了“口岸业务”总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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