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行外”商人的衍生与发展

06 “行外”商人的衍生与发展

就像在东印度公司的卵翼下成长出散商来一样,在广州十三行商人之外,也另有很大一部分“行外”商人存在。这些被称为“小商铺”的行外商人,最早时被允许售予外国商人一些零星的个人用品。不过,一些行商常常同小商铺建立联系,并允许替这些“行外”商人从他们的商行起运货物。逐渐地,一些“行外”商人愈做愈大。而在广州的英国或印度散商也发现,同这些“小商铺”做丝、土布甚至茶叶等大宗货物的生意更有赚头。

在里德?比尔行的商业来往信函中,就有一封信通知一个马德拉斯商人说,他的包括细洋布在内的印度布匹和红木,已经售予“不愿意在生意中露面的行外人,税款已经交予向我们征税的保商”。1801年,里德?比尔行的一封信中说:“从行外商人购买货物已经成了此间一个长久的和普遍的习惯,尤其是购买普遍所谓的‘药材’(大黄、肉桂、樟脑等),他们做这一类货物的生意比行商多得多。从行商那里我们不能这样便宜地取得这一类东西,这种交易常常要受暂时的取缔。这个口岸的法律的确并不完全许可这种交易――行外商人必须用行商的执照或名义装运货物――可是,习惯却承认它,甚至可以用真正卖主的名义申请通事和行商起运货物,因为他们从这种生意取得规费,对于这种生意也就默许了。”1801年11月6日,1822年渣甸的日记表明,他初次侨居广州时,从行外商人手里买进的货物要比从行商那里买的多。

总督、巡抚或粤海关监督时常采取行动严厉打击和取缔这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小商铺出售“中国货”能比行商便宜得多,是因为他们不需向行商那样承担赋税负担。英国散商继续同“行外”商人广泛地交易,使行商合法的垄断利益受损。而对清政府而言,也同样是一种威胁,因为英国散商与行外商人所广泛交易的商品,正是日渐增多的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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