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节:艰苦的气候谈判之路(2)

《公约》仅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其1990年的水平,但没有为发达国家规定减排的量化指标。

因此,在《公约》生效后,地球上各村民代表又忙活着看怎么弥补这个公约所带来的缺陷,在“框架公约”之外再通过一个议定书成为续展谈判的立法目标。

到了5年后的1997年12月1日至11日,在日本京都举行了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会议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议定书》,由于人们的习惯,都直接叫它《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解决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定指标,不再空喊口号了。本着国际人道主义原则,这次大会给发达国家打造了一批铁马甲,你未来的碳排放就只能在这个水平了,否则要承担国际后果。

而对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任何的硬性要求,想排哪就排哪,当时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也很小,在设计者眼里,就算撑死了,也不可能排多少的,毕竟发达国家才是大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地球村里的村民分了几个档次,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各个档次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当然,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据理力争的结果,它们大多处于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如果从这个时候就开始定指标,那甭发展了,发展中国家将没有权利再多增加汽车,没有必要再多穿衣服,因为生产一件衣服也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

《京都议定书》,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它有硬性的指标,没有达到的话,要负国际责任,因此需要各国议会、政府批准,只有大多数国家批准了才可能生效。

《京都议定书》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签订批准国家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要占到39个工业化国家总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一个是国家的总数要占到参与国的55%。

附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参与国的分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附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1所列的39个工业化国家缔约方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欧洲经济共同体、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附3:15次联合国气候大会列表

时间 地点 会议成果

1995年 德国柏林 会议通过柏林授权书等文件,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行动保护气候进行磋商。

1996年 瑞士日内瓦 会议就“柏林授权”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进行讨论,未获一致意见

1997年 日本京都 通过《京都议定书》,规定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1998年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一直以整体出现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分化为3个集团,一是小岛国集团,二是期待获得发达国家援助的国家,三是中国和印度,不承诺减排任务。

1999年 德国波恩 通过了《公约》附件—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清单技术审查指南、全球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等。

2000年 荷兰海牙 谈判形成欧盟—美国等—发展中大国(中国、印度)的三足鼎立之势。

2001年 摩洛哥马拉喀什 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CDM)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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