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成功因素与基本原因(4)

此外要注意的一点是,由于构成企业内部控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由目标一致性和有机的整体性所决定,无论将内部控制制度怎样划分,这些内部控制的具体制度都会出现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现象,因此,在设计各项具体制度时,必须注意彼此之间的互相衔接、相辅相成。不能出现彼此对立或者矛盾的现象,从而影响制度的整体性。

(四)成本与效率效果原则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定、执行都要付出成本,但内部控制对防范企业活动的错弊和风险只能是起到合理的保证作用,所以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即无论采取哪种控制都应考虑控制收益大于控制成本的基本要求,所有设置控制点应达到控制收益大于控制成本;当有些业务可以不断增加控制点来达到较高的控制程序,就应考虑采用多少控制点能使控制收益减去控制成本的值最大化;当控制收益难以确定时,应考虑在满足既定控制的前提下,使控制成本最小化。否则,企业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越严密,内部控制能力越强,企业为此所要付出的运行和维护等成本越大,企业的效益就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控制过于严密而对企业的效率也会产生影响,这也将减少企业的效益。

(五)适用性原则

一个内部控制体系如果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在实践中被应用,则这个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得再完美、体系再严密,也是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也不能给企业带来控制效益。因此,可操作性是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要达到适用性原则,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加强控制已经成为国有企业面临的迫切课题,在建设内部控制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符合国企的实际情况。国际上权威的“COSO内部控制框架”和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等,不一定适应中国的国情,因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与西方有着很大的差异,不能全面照搬西方的模式,应立足国情、大胆借鉴、为我所用,从我国企业战略管理、治理结构的高度建设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

(六)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制衡作为一种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但是切忌一味地、片面地强调制衡,在权力分配和业务流程设置上过度制约,会影响企业的效率。

(七)前瞻性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权利与义务在逐步规范中执行并到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的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泛,为此,现阶段构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应局限于现有的内容,应当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吸收国际上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引导企业加强控制,提高管理水平。企业的内部控制不是独立运作的,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一方面依赖内部控制机制本身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依赖良好的控制环境和管理基础。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内部控制支撑系统,内部控制才能彰显出它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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