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与特点
企业内部控制并不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所以企业内部控制是与生俱来的。但是,我国比较规范的企业内部控制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政府推动下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现为外部强制的会计控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开始大力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对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发展至今已经体现为全方位的企业内部控制导向。
(一)由会计控制扩展到业务控制
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中,首先提出内部控制要求的是198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96第19号文件)。本法规的使用范围比较广,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本法规提出各个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其中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999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会计法》是我国第一部体现内部会计控制要求的法律;本法于2000年7月进行修订。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新会计法增加了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
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各类核算主体的影响深远;其主要特点是:强调企业会计控制,同时会兼顾与会计相关的管理控制。随后在2001年6月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在2002年12月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在2003年10月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工程项目(试行)》;2003年7月发布的担保、成本费用的征求意见稿和11月发布的对外投资、预算的征求意见稿。
在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体系基础仍是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基本规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远高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二)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高于非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
我国政府与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非常重视,因为金融机构是高风险业务主体;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对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00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其风险管理系统的“三性”作出说明并进行评价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