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创性地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要求企业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企业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国际内部控制发展经验对规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启示(一)建立适度的内部控制概念和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88年提出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要素;1992年COSO提出内部控制包括五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到2004年在企业内部控制框架基础上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使内部控制向风险管理延伸,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八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此时,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成为广义的企业内部控制框架。
无论在英国还是在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已经远远超出了会计的范畴。我国内部控制的建设也必须打破传统的会计控制观,树立企业内部控制的系统观和整体观,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体系化。
(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内部控制框架
美国有COSO内部控制框架,英国有Turnbull指南,加拿大有COCO控制指南,而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在经营环境、管理基础、文化与习惯上的差异,尤其是国有企业与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有比较大的差异;因而,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的企业内部控制框架,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南。
我国现有的内部控制的行业性特强,比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等,但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另外,我国还没有真正的针对于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内部控制指引。国有企业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建立国有企业特色的内部控制指引,对国有企业的风险控制、管理规范及可持续发展都有深远影响。
(三)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应当体现原则导向和实务指引
美国内部控制是规则导向性的,具有法规约束力。具有对内部控制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并有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详细规定。一方面,美国内部控制实施是上市公司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和费用,很多公司都认为成本超过了收益;另一方面,美国内部控制模式有一个前提假设,即企业管理层若不能履行内部控制责任,就会受到董事会、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的惩罚。尤其是美国内部控制模式的一个前提假设,在我国法制和市场经济不健全的条件下,很难满足。
英国有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法律框架,即前面提到的公司法、上市注册规则、联合规则、Turnbull指南;前三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Turnbull指南是对内部控制原则性要求的实施指导原则。英国的内部控制模式是原则导向的,一方面给出的内部控制是宽泛、广义的,另一方面对内部控制的要求是原则性的。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