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动机类型中,对行为方式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每一种分类都归结于不同的动因。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弗洛伊德早期的观点。弗洛伊德认为,本我和自我的能量都是独立的,而且能相互作用。本我和自我分属于不同的动因引起的行为,如它们分别是由理智的动因和不理智的动因引起的。
以上论述并没有避免循环性问题。在弗洛伊德的阐述中,能证明动因存在的唯一证据就是行为,然后借助于动因的存在来解释行为。这样的解释也没能避免分类中存在的困难,因为把行为同样归类于探索(效验动机)或归类于满足性冲动,想到这一点并不是很难;或者,按照弗洛伊德的方式,我们可能会认为有些事情常常是出于快乐(力比多)而为之,有些事情是出于防御(自我)而为之。但是,恰恰是预测本身最终给多动因模型的最困难部分作出解释,这是因为,除非不同动因之间的各种关系是规定好的,否则,哪个动因是支配性的,哪个动因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推断都是事后才知道的,这一点是再清楚不过了。
类型五
这种理论模型包含这样的可能性,即在该理论中只有一种动因力量,如“生命的意志”。如果这种力量毫无指向性可言,那么它就能用来解释所有的行为,但实际情况是,除了描述人以某一特别的方式行动外,等于什么也没说。一方面,这可能仅仅是说我们对没有行为表现的实体存在不感兴趣;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动因力量有所指向的话,那么有些行为范畴就超出了它的解释范围,理论就不能涵盖所有涉及的现象。总之,在理论论证中,不是在这个方面出现问题就是在那个方面出现问题。
简而言之,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动机一词的使用并没有帮助我们形成一种可行的人格模型。相反,在理论建构上,它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逻辑障碍,使我们陷入了名副其实的沼泽地。那该怎么办呢?我们是不是应当抛弃动机这一概念呢?心理学家们不愿意这么做。动机和物理学中使用的力的概念相似,都极富诱惑力。在科学心理学中,我们同样声称动机力量的理论应当同牛顿力学相似。放弃心理学中的动机学说就好像要放弃物理学中的力的概念,从而放弃了建构该学科理论的基础和希望。
弗洛伊德理论体系的吸引力在于它拥有一切人的决定性模型的主要特征。人的决定性模型将人的行动责任置放到动因 力量这一体系中去研究。而动因 力量是这样界定的:它不受有意识的个人的控制。动因 力量说声称,社会调节和基本人性是相对抗的,从而最终是和人的生物性相对抗的,因此,这种说法减轻或免除了人的责任负担。
弗洛伊德理论意义上的人不是基于个体特征,而是基于整个种族的共同特征。这种以生物特征为基础的内驱力为执行特定的行为提供了借口,而在个人责任的原则下,这种行为则会招致社会惩罚。因此,这种机械的弗洛伊德理论体系实际上是对犯罪采取慈悲为怀的态度。不过,这种仁慈还没有扩大到支持个人主义的程度。弗洛伊德理论体系建议,对社会制度要采取适应和默许的态度,而不是用斗争来克服种种社会缺点。因此,弗洛伊德理论就如同那些商店橱窗里陈列已久的物品一样,鼓励那些陈旧过时的道德规范,只要这些道德规范不阻碍社会控制这个总的趋势就行。
除了过分简单化和在性问题上的坚定性,弗洛伊德理论体系还有几个特点,因而能使它获得一定的可靠性,特别是弗洛伊德式的论证方法及其描述的目的论活动模式之间关系密切,非常相似。不过,由于自我 这个无意识的知情者,这一悖论的出现,使弗洛伊德理论的说服力度减弱,理论因此产生了缺陷。在这个冠冕堂皇的悖论面前,弗洛伊德的思想观点呈现出了不可靠性,而且其理论体系或成或败都要仰仗于无意识动机这个问题,无意识动机是目的论所否认的,但却被弗洛伊德当做基本原则来恪守。可是,弗洛伊德理论解释的现象应归于无意识动机,它没有跑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