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何确认政府补助?
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应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
(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的确认要以存在合理保证为前提,企业收到补助本身并不能认为企业已经或将能完成所附条件提供结论性证据。也就是说,对政府补助的确认要采用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
例如,2009年1月,政府给甲公司一项附条件补助200万元,规定用于研发活动,同时规定如果两年后研发没有成功,需要将补助退回政府。由于甲公司2009年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不能确保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所以尽管甲公司2009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款,2009年也不能确认政府补助200万元。 5怎样对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
对政府补助的会计账务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资本法,另一种是收益法。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政府补助,会计原则上是采用收益法、总额法进行核算。
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在某一期间或某几个期间确认为收益。
总额法,就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入,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费用的递减项。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对于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即政府补助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具体来说,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两方面。
第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1)应先确认为一项负债(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结束前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的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理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