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审议必须决议原则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必须具有列入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对列入会议审议的事项必须在当期作出决议。
第五节会议程序的关键事项
第二百零五条会期规划与会期安排原则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会期规划由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会期规划由监事会负责。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由提议召开方与召集人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提议召开方意见为准。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应当将当期已经受理列入会议必须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的提案列入会期安排计划,确保这些提案在当期会议必须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会议的自由裁量权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的会议工作自由裁量权由召集人行使。
第二百零七条提案人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的首席发言地位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对某项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由提案人担当该项议案的首席发言人,主导该项议案的内容解说,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予以阻碍。由多人共同提案的某项议案,则由共同提案人共同推举一名议案首席发言人负责主导该项议案的内容解说。
共同提案人共同推举的议案首席发言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将《推举议案首席发言人联署书》送达负责此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
第二百零八条对提案的程序性审查与会期安排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受理提案的机构应当对提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果回复提案人。由于会议规划需要,提案时离最近会期小于十日的,受理提案的机构应当立即对议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当场答复提案人。
对议案进行程序性审查结果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1提案人资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议案事项对公司构成影响的提示。
3会期安排通知。
该审查结果应当依照如下规定办理:
1对提案事项审查仅限于程序性审查,不得因议案事项内容而否定该提案列入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事项的范畴。
2只要提案人资格和提案条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就必须作出同意该议案事项列入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的审查结果。
3经审查认为该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作出不予列入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的审查结果,但公司应当予以书面备案,董事或监事可以随意调阅该提案文件,提案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除外。
4经审查认为该议案事项应当列入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的,必须将议案事项列入最近一期的会议安排。
5因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规划需要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征询提案人对会期安排的意见,由提案人选择适宜的会期安排决定。
6董事会受理提案人向股东大会的提案,但董事会不对该提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及作出会期安排的,依次由监事会对该提案予以程序性审查及会期安排事务;监事会不对该提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及会期安排事务的,则免于对该提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由提案人自主安排议案的股东大会会期。
对事先未列入会期安排的提案,原则上不得列入当期会议审议范围,但出现与会人员全体表示同意该提案可以列入当期会议审议范围时,则应当对该提案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
提示:公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事先未列入会期安排的提案,不得列入当期会议审议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会议通知与会议记录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范围包括全体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以及因为特定需要而必须参加的其他人员。其中,除公司股东之外,其他人员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属于列席性质。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范围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以及因为特定需要而必须参加的其他人员。其中,除公司董事之外,其他人员参加董事会会议属于列席性质。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范围包括监事会成员,以及因为特定需要而必须参加的其他人员。其中,除公司监事之外,其他人员参加监事会会议属于列席性质。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和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召集人应当安排专人作为会议书记员负责会议记录事务,将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应当依据事实全部制作会议记录。
提示1: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召集人、主持人、董事、监事和书记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示2: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公众上市公司的,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和书记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的股东、董事或监事有权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按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果只召开一次的,应当在每年的九月至十二月期间举行。定期会议召开时间的间隔月数应当大于等于十二除以每年召开定期会议次数。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百一十条会议规定出席人数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必须具备相应的人数,会议人数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必须取消。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以持有股份表决权的股东作为会议规定出席人数的参照标准,公众上市公司除外。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
第二百一十一条会议出席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应当准时出席,股东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视为对该场次的股东大会会议权利的弃权。其中,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指定必须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出席该场次股东大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否则,召集人可以视为可以罢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形出现,监事会可以立即对该高级管理人员下达停权指令,并向股东大会提案予以罢免该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董事应当按照公司制度性文件规定准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必须罢免董事情形处理;监事会应当立即对该董事下达停权指令,并向股东大会提案予以罢免该董事职务。
监事应当按照公司制度性文件规定准时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必须罢免监事情形处理;监事会应当立即对该监事下达停权指令,并向股东大会提案予以罢免该监事职务。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章节。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