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股东大会(3)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例外决议的公司重大事项辨析规则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在决议如下事项时,可以作出例外决议,并予以生效: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时适用一票否决权的事项。

2当某一位大股东或多位大股东对持有公司股份权益进行重大交易,可能影响到公司控股权发生更迭时,应当由大股东集体回避而由小股东集体表决该项交易是否予以批准,但该大股东从未以持有公司股份权益为推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总经理人选条件的除外。

3当某一位大股东或多位大股东与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时,应当由大股东集体回避而由小股东集体表决该项交易是否予以批准。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股东大会工作报告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效果的追踪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可以全程跟踪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可以发表《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董事会必须将《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纳入《股东大会工作报告》的内容。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工作报告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工作报告的拟订和发布责任由董事会承担,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在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上发表《股东大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必须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

《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属于本期报告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情况的说明。

2提案情况的说明。

3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说明。

4股东签发《股东监督公函》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所涉及的事项。

5有关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第四节其他

第八十六条攸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风险的股东大会决议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定公司,包括董事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履行职责期间的职业行为和导致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当在办理委任职务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或者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股东有权要求包括公司董事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履行职责期间出现的违反法律、企业章程及已经形成有效的决议文件、企业管理制度和既定纪律的行为导致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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