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阶级(6)

(六)奴隶

奴隶的来源,主要为战争中的俘虏。诸如周初的克殷及东征诸役,讨伐鬼方,以及诸侯国之间的战争,每次战争都产生大批的奴隶。俘虏为奴的,多属外族人,诸夏国家互获的俘虏可以赎回。另一来源则为罪犯,古籍中尝有贵族被废灭其妻孥充为奴隶的记载,例如栾、郤、胥、原等姓,本是晋国贵族,其后代则降在皂隶之列。庶人犯罪,其家属如何处置,虽无记载,想象中恐也难逃脱这种命运。此外尚有自卖为奴的,为数自然不多。奴隶除了极少数用作祭祀的牺牲外,大部被强迫为贵族服役,大国的阔大夫有拥有奴隶一万以上的。国君以奴隶百人乃至数千人赏赐臣下,都曾见于记录。奴隶在贵族左右服役的,有小臣(侍役)、婢、妾、仆、竖,和被刖足的“阍人”,被处宫刑的“寺人”等。但大部的奴隶则被用于生产工作,诸如衣服、用具、车舆、兵器、祭器、乐器等,多半由他们制造;此外如养马、牧畜、煮盐及樵渔等,也都是他们的事。用于种田的农奴,则称“隶农”。女奴在外工作的,有纺织或做其他女红的“工妾”和采桑养蚕的“蚕妾”等。

奴隶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可以被抵押买卖,甚至生命也由主人随意处置,如以之殉葬等。他们之间,似乎也有高下之分,地位较高的,可做较省力的工作,并可为主人监督指挥其余的奴隶。只是详细的区别,已无法稽考。奴隶的身份是以家为单位,一个奴隶的家属也全是奴隶;而这种身份又是世袭的,他们很少有被解放的机会。

周王、国君以及其余贵族所拥有的奴隶,虽然很多,但绝对的数目,现已无从查考。同时奴隶大多服役于贵族的私生活和家事,虽然也有用于种田或纺织的,但他们并非主要的生产阶级,在整个经济上也没有多大作用。因此西周时代有奴隶阶级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却不能视之为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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