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无度出人命害了朋友伤了情

阿康与朋友郑某到刘某的酒吧喝酒,席间,酒吧女服务员张某参与其中并与阿康斗酒。时至深夜,阿康因饮酒过量醉倒,朋友郑某独自离去,酒吧老板刘某将阿康搀扶到店内沙发上睡下。次日上午,刘某见叫不醒阿康,便叫来急救车将阿康送入医院,经诊断阿康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认定,阿康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导致窒息而亡。阿康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阿康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郑某作为阿康的朋友,在明知阿康醉酒处于危险状态中,未尽关照、救助并妥善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女服务员张某与顾客斗酒,对阿康酒醉致死应承担过错责任;酒吧老板刘某违规留宿,未及时将阿康送医院救护或通知其家属,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判令郑某、张某、刘某分别赔偿阿康家属4400元、6600元、11000元。

法律聚焦:过错责任

过错,在民法上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例中法院判令相关过错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根据的。

案例警示:

(1)过度劝酒,害己害友

国人为了表示对朋友的厚爱,总是以酒会友,歌中不也唱“朋友来了有好酒”吗?无酒不成席,有酒才助兴。喝酒要喝得痛快、喝得豪爽,一醉方休。喝倒了那就是喝好了、喝透了、喝出交情来了,否则就是喝得没到位。于是殷勤的劝酒者频频举杯,什么“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什么“只要感情铁,不怕喝吐血”。一时间,酒桌成了竞技场,朋友成了对手。好像不斗倒几人就难显英雄本色。前述案例告诫人们:劝酒者酿出人命法不容,视醉者于险境而不妥善救助或安置的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守住底线,把握自己

行为处事都要有度,要守住底线不后退半步。人不能把握他人,却可以把握自己。不要为取悦他人而为难自己,死要面子活受罪。不会拒绝,就自身难保;不会拒绝,只能随波逐流;不会拒绝,就失去了自我。所以,拒绝是大智,是临渊止步。拒绝可以使小人的算计落空,使你保持清醒的头脑。你就不会因酒忘形失态、尴尬出丑,也不至于成为他人的笑柄和谈资。要知道,常想把你灌倒的人绝称不上是你的朋友,不值得你与他推杯换盏、披肝沥胆。

(3)顾念他人,才是大有学问

为人要为他人着想,顾念他人。其实,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怎样才能顾念他人呢?就是凡事为他人着想,不从私利出发,待人以宽、以善、以爱。

(4)文明饮酒,健康长有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但有一些陈规陋习却需摈弃。饮酒应有德、有礼、有义、有节,莫斗酒、莫贪杯、莫成瘾、莫成患。文明饮酒能添欢助兴,粗野酗酒却败兴生悲。试想:一个好端端的人,举起酒杯就成醉鬼,回家找不着北,走路迈不动腿,说话直撇嘴,父母忧得掉泪,老婆气得靠背,自己喝坏了心、肝、胃,你说遭罪不遭罪!人只有健康地活着才能品味生活的乐趣。没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生活也会打折。人们应学会高质量地生活,文明饮酒、文明做人,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还要拥有健康的心态。社会在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敬酒不劝酒,让菜不夹菜”的文明餐饮,已逐渐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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