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恋不等于失去一切受挫折并非永无胜日

小迪很喜欢同事陆小姐,向其发起了一系列求爱攻势:请吃饭、送鲜花、发短信。无奈陆小姐不被所动,有求无应。小迪又生一计,开始公然在同事中散布谣言说:小陆不仅是自己的女朋友,还已经是自己的老婆了,两人有多次性关系。于是口口相传,弄得公司上下尽人皆知。小陆红颜一怒,状告小迪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均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名誉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有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爱莫强求

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爱是双方心灵的相通与情感的交流,不能“牛不饮水强摁头”。爱一个人就应尊重他的权利并接受他的选择。对爱的强求,就是将自己和对方置于不平等地位,自己充当一个居高临下的统治者或是强势掠夺者,把爱看成是他的附属物或战利品,认为对方没有资格拒绝或说不。这违背了爱的实质。爱的前提是给予而不是索取。所以,那些不顾他人感受而苦恋不休,一味纠缠的人,甚至采用极端手段不惜冒犯法律的人,将得不到爱的回应。

(2)人莫为情所困

失恋固然痛苦,但失恋不可以变态。人应学会从情感的失落中走出,一旦求爱无果,应懂得及时放手。既然此路不通,何必非撞南墙。天涯何处无芳草?春城何处不飞花?大丈夫何患无妻?属于你的情感逃不掉,不属于你的情感莫强求。当爱遭受挫折时,忍一时也许会风平浪静,退一步更可能海阔天空。世事常常是这样:在你不经意时,缘分悄然而至,蓦然回首,有情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3)善待自己

有些人经不起失恋或被弃的打击,他们痛不欲生、无以自拔,于是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其实,深思之后会发觉:失恋应值得庆幸,不爱你的人从你的生活中消失,有什么理由哭泣?你的爱应该更多地留给自己和爱你的人。生活中的每一日都是新的,要把握住现在的拥有,要对今日微笑,勿对昨日叹息。须知,在人生的长河中,恋爱不过是其中的几朵浪花,如果仅仅因为呛了几口水,就连活下去的勇气也失去了,未免太无视生命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人要善待自己,珍惜生活。人生中经历的痛苦和挫折,往往能使人从中悟出一些为人处事的道理。人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本身就是痛苦与快乐并存的,正如一首歌中所唱的那样: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经历人生风雨洗礼后的人们,才能真正懂得生命的可贵、生活的可爱,充分享受生活中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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