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无保险承诺易改变

32岁的未婚女小易结识了40岁的广州商人许一,许与妻子离异,身边还有两个小孩。许一对小易出手阔绰,常常殷勤地驾着私家车接送小易上下班。小易很快同许一同住了。当小易提出结婚要求时,许一表示,自己已有儿女,不想再生小孩,只要小易愿意做绝育手术,可以结婚登记。于是,小易在许一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然而,河长多滩,路长多弯,时间长了,事情多变。手术后,许一却拒绝结婚并提出分手。愤怒的小易手持六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许一告到法院。法院判令许一向小易支付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赔偿10万元。

法律聚焦:侵权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由于本案许一的结婚承诺与小易的绝育手术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一的悔婚,对生育功能缺失的未婚女小易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不应轻信承诺

爱情是没有保险的,承诺也是易变的。如果将未来的生活押在承诺上,那么,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则会既无招架之功,也无反手之力,将会倍受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变化莫测的生活,多一点小心,有一点戒心,就会减少亲人的担心,避免被骗后的伤心。

(2)不应轻视自己

人们在生活中不应轻视自己,尤其是女人们更应如此。在生活中,应找准自己的立足点,不要为贪图财富和享受而依附于男人,不要做大款们的饰品或附佣。没有人格尊严,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最容易任人摆布、任人欺侮、任人遗弃。

(3)不应轻易放弃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人们要有充分的权利意识,珍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平等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轻易放弃。对侵权行为,不能采取一味忍让、退避的态度,更不能以牺牲自己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他人的好感和信任。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将自己置于从属的、被动的、牺牲者的地位,否则,将逃脱不了悲剧人物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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