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这两项工作都由总干部部具体组织实施。为指导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中央军委于1955年1月23日发出《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阐明了实行军衔和勋章奖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并对评定授予的步骤和范围,评定的标准、批准的权限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总干部部也在当月召开了全军军衔奖励工作会议,就评衔授勋工作中的标准掌握,评定军衔和勋章奖章中的具体问题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经过认真的研究后作了具体部署。并规定了授勋人员审定工作的分工:军级以上干部由中央军委负责;师级干部由大军区、志愿军、各特种兵、各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军事工程学院、后勤学院、总高级步校)党委负责;团级干部由军、省军区党委或相当于军的党委负责;营级干部由师党委或相当于师的党委负责;连以下人员由团党委或相当于团的党委负责。各级政治部还专门成立了办公室,专管这项工作。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战胜了国内外反革命武装力量,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有卓越功勋的。为了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为及时审批,团、营级干部的勋奖章,授予各总部、军兵种等大单位首长批准授予;连级以下人员的奖章,授权军级首长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