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与授衔同时进行的大规模授勋(1)

第六章与授衔同时进行的大规模授勋

在首次实行军衔制的同时,还有一件事也引起了世人关注,这就是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内大规模地给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颁授勋章、奖章。授勋授奖也和军衔制、薪金制、义务兵役制并称为“四大制度”。

一、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国家决定奖励革命战争有功之臣

颁发勋章、奖章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军队的重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8月1日诞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同全国人民一起,进行了艰苦卓绝、英勇顽强的长期革命战争,创造了许多惊天动地、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为民族解放事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对于立下汗马功劳的人民功臣,理应受到尊重并给予表彰。解放战争结束后不久,颁发勋章和实行军衔制就提上议事议程。中央军委曾计划于1953年7月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要求全军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授衔与授勋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授衔、授勋条例及实施规程,进行军衔鉴定,制定编制军衔,规定授衔、授勋审批权限,研究制定军衔标志、军服样式和勋章奖章图案,等等。1953年9月8日,彭德怀在给毛泽东的报告里,正式提出实行勋章、奖章制度的建议:“颁发勋章、奖章条例,以代替过去不很完善的立功条例。”毛泽东主席批准了彭德怀的建议后,总干部部便开始了草拟勋章奖章条例的工作。到1953年底提交全军高干会议讨论时,已先后15次易稿。

后来,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故人民解放军首次军衔制度与勋章奖章制度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1954年初,总干部部提出了当年干部工作要点之一,是在考核干部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评定军衔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准备工作。1954年11月,勋章奖章条例报送中共中央审阅。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12月22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指示》,指出这些制度的实行必然涉及到全军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习惯,在全军中将发生重大影响,必须妥善地解决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了消除各种抵触,发挥这几种制度的优点,提高部队的斗志,巩固官兵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团结,指示要求:在全军范围内做好解释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与这些制度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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