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实施军衔制的准备工作(3)

军委主席、副主席、总司令级;

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级,军委委员级;

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

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

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

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

正营级,副营级;

正连级,副连级;

正排级,副排级。

《指示》明确规定了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以下各级干部的评级幅度(当时任大军区司令员、政委和军委委员以上职务的人数不多,且情况比较特殊,军委对他们的评级没有规定幅度):

中央军委《评定各级干部等级指示》下达后,经华北、华东、西南、西北军区若干单位试评和中南军区全面评定后,1952年4月根据总干部部指示,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并于当年基本结束,正式建立了我军干部的等级制度。通过这次评级,使全军各地区、各部队之间的干部级别取得了大体一致,即连排级干部在师、团范围内,营级干部在军、省军区范围内,师团级干部在大军区和军兵种范围内,军以上干部在全军范围内,取得相对平衡,从而为下一步实施军衔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时军委委员以上各级的任职情况是:

军委主席为毛泽东,副主席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林彪、高岗、程潜;朱德和彭德怀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和副总司令;

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委高岗;

华北军区司令员聂荣臻,政委薄一波;

华东军区司令员陈毅,政委饶漱石;

中南军区司令员林彪,第一政委罗荣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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