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平民(10)

詹姆斯总是叫嚣着要“将清教徒驱赶出英国”,但他自己并未将此付诸实施。到了查理统治时期,主教和亲政者这些英国国教徒,迫切地想在国王的推动下,将清教徒赶出教堂,其中以大主教威廉?劳德(WilliamLaud)为首。劳德提倡等级制度,认为进行洗礼仪式时,要穿白法衣和做十字记号,还需要祭坛栏杆和染色玻璃这样的象征性物体。这些都是清教徒们深恶痛绝的礼拜仪式和制度。劳德和他的很多支持者是阿明尼乌派教徒(Arminian),他们像基督徒一样相信罪人的未来拯救说,而不相信加尔文教的命定论。他们认为不遵守君主的命令是道德的沦丧,并鼓吹查理不经过议会的同意而颁布的“强制赋税令”应该得到实行——关于这点,议会永远都不会承认它的合法性。

1626年,查理未经过议会同意要求枢密院(PrivyCouncil)下令征收苛捐杂税,比如吨税和磅税等等。拒绝缴纳的议员都被监禁,其中有5位议员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Corpus),要求国王证明拘留他们的正当性。人身保护令,是指要求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申请人的监禁的合法性。他们的依据是保障自由的基础性纲领《大宪章》的第29条:

自由人不得被俘获或者监禁,不得被剥夺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和海关免税权,不得被拘留、流放或受其他任何方式的迫害;未经过同侪合法的判断或者国家法律的衡量,不得将任何人定罪。不得出卖正义与权利给任何人,亦不得拒绝或者迟延给予任何人正义及权利。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争议点,也是议会领导者对王室特权一系列挑战的开始。查理革除了首席法官兰德尔?克鲁(RandallCrewe)的职位,因为他对国王征收的苛捐杂税颇有微词。关于未经审讯而将议员监禁的理由,受枢密院指使的监狱长官仅仅以“这是国王的特殊命令”作为回答。1627年,议员约翰?塞尔登(JohnSelden)律师在“五爵士案”(Five25 Knight"sCase)中提出这不是一个合法的解释,因为《大宪章》称任何人除非经过合法程序,否则就不会失去他的自由。他指出:“‘国王的特殊命令’不是法律,更何况是理由不明的拘留。”对此,总检察长回应道: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精髓都在国王身上体现”。对不缴纳赋税的人进行理由不明的监禁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院不能干涉的王室特权。新任的首席法官尼古拉斯?海德(NicholasHyde)圆滑世故,他同意总检察长的观点,对议员提出的关于未通过议会而征收赋税的合法性,他拒绝裁决,并下令将他们继续关在监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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