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产党要求编四军十二师问题,该项意见也持反对立场,认为“我如允予考虑,即使将来不再做更多之要求,而名义饷款给予之后,彼在军政上是否即肯收束,在军令上是否即肯听命,殊无把握”,如此“无异多予以几个擅自扩军之工具,一经彼等在沦陷区内加以配置,则此十二个师所分布之地方,将变成十二军区,彼等既有正式国军名义,即可发号司令,并征丁征粮,所有地方合法政府均难以拒绝,且番号既多,扩充更易,其尔后实力将更见扩张”。对于共产党要求承认边区现状问题,该项意见同样表示反对,因据说共产党在陕甘宁所占地区已达二十九个县区之多。至于共产党所说战后开赴黄河以北问题,该项意见则以该命令“乃系一作战命令,并非分割疆土”为由而不予赞同,断言:“战后军队即须复员,再开往黄河以北有何用处,且此项命令久未遵行,已失时效,应即取消,即使将来分散制裁,更易收效。”基于上述,该项意见明确认为:“一、判断林、周等此次所提四项要求,系根据本党宽大政策而来,其目的在对于党政军各方面取得合法地位,不能认为有悔过诚意;二、本党宽大政策之真正作用,应为瓦解中共,绝非培养中共,故林、周所提四项,不能做为商谈基础。”“如须商谈则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一)中共不应有军队,其军队须由各战区长官各就驻在于战区内者,切实点验编遣整训,并指挥其作战,不得再自立系统及保留变相武装;(二)中共不应在各地方擅立非法政府,其各地非法政治组织须一律取消,由各该省府派员接管,恢复原有行政系统及区划;(三)以上两项办到后,始可予中共以合法地位。”该项意见认为:目前情况已与1940年制订《中央提示案》时有较大不同,“当时因国际环境关系,对中共重在羁縻,现则中共绝对不能造反,我如能解决即解决之,如其时机未以,则不妨使其停止于非法地位”,“以期动摇其内部,增加其苦闷,俾便将来解决”。当然,以上意见在国民党当权者中也并非都认为适当,至少在蒋介石看来,这时仍应有折中的办法。故再三讨论后,国民党对谈判条件的态度又有变动。1943年1月9日,张治中约见周恩来、林彪,称其干部会认为共产党方面所提四项条件与中央希望相距较远,与何、白皓电即《中央提示案》精神也相距较远。会议多数意见主张共产党交出军队,但多数也知道如此目前不能做到,故最后决定仍以《中央提示案》为基础,且正式谈判仍由何、白出面主持。周恩来、林彪当场解释说,四项条件与《中央提示案》精神并无不合者,所谓距离亦仅军队数目与移动时间而已,但张治中表示不能同意。
17.一次失去的机会(3)
失去的机会?抗战前后国共谈判实录
杨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