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现代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轨迹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一些大型金融控股集团遭受重创,引发了人们对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前景的担忧。但与从事单一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集团仍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后金融危机时代,以金融控股集团为主要载体的金融业综合经营仍然是大势所趋。
第一节
现代金融综合经营的兴起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导致西方国家金融业从近百年的混业经营状态,转向严格的分业经营。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70年代的浮动利率票据、金融期货的兴起,80年代的票据发行便利、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和远期利率协议“四大发明”的出现,90年代以来的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化产品的迅速崛起,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创新和综合经营发展,推动了国际金融业加快战略调整。为适应日益激烈的金融全球化竞争,各国政府相继调整金融立法,推动金融业加速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型。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成为各国金融机构保持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战略选择之一。
一、近代早期的金融业实际上是一种混业经营形态
分工与专业化对推动经济增长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金融业的产生与发展也不例外。近代以来,货币信贷业务与一般商人业务的分离导致了间接金融和商业银行的迅速发展,国家公债和股份公司的产生则促进了以有价证券业务为特征的直接金融方式的形成。到19世纪中后期,直接金融和投资银行业逐渐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业务部门发展起来。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虽然金融业存在着这样的市场分工,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之间的联系还是非常紧密的,并没有受到人为分割,也没有正式的法律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的范围,当时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战略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经营股票、债券和工业投资、信托、商业、国际贸易业务,甚至发行银行券等金融产品。直到各国相继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之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才逐步得以明确。
李文华商业银行制度论:混业分业综合化过程中的商业银行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21.在此期间,英国实行的是一种混业经营的银行制度,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短期商业流动资金的融通,还可以从事外国债券投机,并且可以向进行并购重组的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美国实行的也是一种自由银行制度,当时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除了存贷款业务之外,还发行可兑换的银行券,从事信托业务、保管箱代理储存业务,经营各种产业与证券以及办理破产清理等业务。1863年,美国通过《国民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联邦政府注册也可以向州政府注册。但是在联邦政府注册的银行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而州银行则不受这种限制。在1933年之前,美国的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种商业银行与证券等金融业务的混合经营制度。银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投资等众多非传统银行业务。
第一章现代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轨迹德国作为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了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和企业之间相互融资、互派高层管理人员,并且一直延续至今。近代日本受英国重商主义的影响,对普通银行和特殊银行实行业务分工制度,规定普通银行从事短期贷款业务,储蓄银行办理公众储蓄,储蓄银行不得从事短期贷款业务。但是,日本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必须严格分离,资金雄厚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都经营债券和股票等金融业务,这种经营方式一直延续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美军占领时代。从上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期金融经营制度的安排来看,尽管各国商业银行从事混业经营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没有人为地阻断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
二、经济大萧条催生了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诞生
1930~1934年的经济大萧条是20世纪早期最为严重的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经济大幅衰退,国民财富大幅缩水,金融市场崩溃,银行业遭受重创。据统计,当时大约有9 000家银行倒闭,众多储户的资金瞬间化为乌有。到1933年年底,全美国银行的数量不到1921年底美国银行总数的一半,只有不到14 500家的银行在营业。后来,人们在反思危机成因的过程中,把矛头集中指向了金融混业经营,认为正是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活动导致了大量银行倒闭,甚至是引发大危机的始作俑者。1933年,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不再受到危害,美国国会出台了《1933年银行法》(又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并根据该法授权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要求联邦储备系统的银行都必须为其储蓄购买FDIC保险,接受FDIC所设置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20世纪金融业的直接影响就是强行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隔离开来,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相反,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代理证券发行、包销、零售、经纪等业务,商业银行的员工不得在各种投资银行兼职,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银行或附属机构。虽然商业银行可以投资或买卖美国政府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并且在不超过银行自有资本和盈余总额10%的数量范围内,商业银行可以用自有资金买卖股票、债券,但是其买卖的证券必须是BBB以上等级的。在这种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下,过去一些从事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不得不对公司进行分拆。例如,当时在国际金融界叱咤风云上百年的摩根公司就不得不把投资银行业务交给摩根斯坦利公司经营,而商业银行则由JP摩根公司自身来经营。花旗银行、大通银行等美国许多从事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也被迫卖掉其证券附属公司而退回到商业银行领域。除了银行与证券业务的分离之外,该法还严格限制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与工商业的相互渗透。与此同时,美国还相继颁布了1933年和1934年《证券法》以及1934年《公用事业控制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宣布了早期混业经营时代的结束,进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统治下长达六十余年的金融分业经营时代。
随后,英国、日本等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跟随美国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银行”制度。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一度占领日本,并发布了《财阀解除令》,实际上就是按照《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宗旨重新塑造日本的金融体系。按照上述命令的要求,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禁止金融控股公司及事业支配力过度集中的控股公司存在。至此,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形成了德国、瑞士等少数欧洲大陆国家一直坚持的综合银行经营体制与以英、美、日等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体制并存的局面。
三、分业经营制度是经济金融特殊发展阶段的产物
在20世纪30年代的危机之后,分业经营制度的确对恢复银行信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及资本主义国家战后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化监管水平。这种体制实际上为各种金融机构提供了一把抵御其他种类金融机构竞争的保护伞。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商业银行业还能够悠然地生活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统治下的和平世界,遵守“363”规则:存款利息为3%,贷款利息为6%,下午3点打高尔夫球,市场参与者很少有动力去涉足其他金融服务领域。
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后,在经济进入“滞涨”、两次石油危机和金融“脱媒”的冲击下,大量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或者被兼并重组,金融竞争日趋激烈,改革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消除过去年代遗留下来的过时金融条例体制所造成的弊端和错误”已经成为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共同要求。与此同时,一些美国学者也通过调查发现,1933年银行法是对大危机的一种过度反应,直接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145家银行中,只有11家倒闭,从事金融证券交易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倒闭银行在金融资产的投资只占其全部资产的很小比重,并且倒闭的15家从事证券交易的银行在当时美国全部银行总数中所占比重也很低。虽然经营证券不能降低银行的风险,但是可以提高银行的赢利能力。因此,将大危机期间银行的大量倒闭归罪为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是没有根据的。这些研究成果和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发展的实际动摇了分业经营体制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促进了金融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