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有新招 联营扣点是代销

深圳某大型综合性零售企业,主要经营三个综合销售商场,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43 700万元,其销售额比上年增长30%。其经营效益也有了明显的提高,2008年度实现税后利润43 850万元,比上年增长35.6%。该公司之所以取得如此好的经营业务绩,就是因为他们采用了新的经营模式。在具体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一方面实行自营,即自己组织商品,自己组织销售;另一方面,将部分柜台出租给生产厂家,由他们派人组织销售活动,该公司只负责现场管理。这种经营方式使公司既降低了经营风险,又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第二年的纳税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却给他们说不!这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8日,当地主管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对该公司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他们发现该公司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商场A在2008年度的“其他业务收入”存在问题,认为公司从10月份开始通过“联营扣点”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4720万元,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此该公司很不理解,明明因为出租柜台而取得的收入,为什么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人员认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他们采用的“联营扣点”操作模式属于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商场与生产厂家签署租赁合同,规定了如下内容(以某笔租赁业务为例):

一是商场出租200平方米的柜台给厂商作为销售产品的场地;

二是厂商自派员工到商场销售和管理自己的商品;

三是厂商每月向商场支付按销售额的18.5%(但是不得低40万元)的租金;

四是厂商的销售额由商场统一收取,月末结算时租金直接在销售额坐扣;

五是商场向厂商每月收取16万元的进场费和宣传费。

问题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加价销售)未缴增值税。如商场B和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初,甲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2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电视机销售价格为4 680元(不含税价为4 000元),每销售一台,甲公司支付B公司200元代销手续费。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4 88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200元。至12月末,B公司销售20台电视机并向甲公司开具了收取2 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44 800元汇至甲公司。

【政策分歧】

企业人士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出租柜台,应当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代销商品也应当缴纳营业税。为什么要我们缴纳增值税呢?要知道,两者相差12个百分点,对于该企业来说,可是一个不小的数据啊!于是,他们请来了税务专家。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到该企业,为该企业提供了专业咨询服务。

【业务分析】

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涉税问题,表面上是在财务环节多缴了税,但是其症结往往不在会计和财务环节。所以,解决涉税问题更多的是需要从业务流程中去找原因。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正是知道这一点,所以他们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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