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定战略 纳税筹划不可缺

投资人办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其目的是要取得投资收益。企业一旦开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就要依法纳税,所以,投资与纳税是一对孪生兄弟,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纳税构成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企业对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必要的税务管理,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所以,纳税筹划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投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效果,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

当然,如果从操作层面上讲,涉税利益(包括纳税风险)可能产生的环节很多。企业交易行为、税收政策理解方式、企业员工等多方面的因素都可能给企业的涉税利益带来影响。但是,许多投资人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财务环节,企业的涉税责任主要由财务会计人员承担。而事实上,企业理财操作属于事后控制环节,纳税义务产生的环节80%以上是在决策、生产和购销等其他环节。因此,纳税筹划如果在业务流程中进行,可以收到预想不到的效果,这里举一个实例来加以说明。

实例分析

2009年年底笔者接到苏州某企业集团一个子公司财务经理的咨询,反映了如下业务问题:该企业集团下属有20个子公司。其中,A公司准备上一个项目,通过银行融资以后,还缺1亿元。该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D公司有资金富余,但是,D公司对A公司缺乏信任,不想借给公司。A公司的有关人员了解到,C公司与D公司的关系比较好,由C公司向其借款是没有问题的。而C公司表示,如果是B公司出面,则可以为其出力。B公司正好是A公司的协作单位。于是,A公司通过B公司和C公司以递进借贷的形式向D公司借到了这笔钱(借贷时间为一年,约定年利率为10%,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咨询这笔业务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业务分析

对这笔业务进行具体分析,才可能发现其中的问题。D公司向其他企业借出资金,同时收取利息为:

10000×10%=1000(万元)

应当缴纳营业税为

1000×5%=50(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50×(7%+3%)=5(万元)

对于D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是将这笔借贷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里为了说明有关问题,所以单独将其拿出来分析):

(1000-50-5)×25%=236.25(万元)

为使分析简单化,这里就不考虑在借贷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和其他费用。

D公司在这笔借贷业务中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

50+5+236.25=291.25(万元)

同理,C公司和B公司应当计算缴纳有关税收也为291.25万元。在这个活动中,每个公司都缴了一笔可观的税收。但是,如果利用纳税筹划的原理作进一步分析,这笔业务合计多缴税582.5万元。

企业筹划

C公司和B公司只是就有关业务进行了信用保证,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它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做人情却做出了几百万元的纳税义务,这种结果是它们怎么也不愿意接受的。所以C公司和B公司的董事长说:“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通过筹划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于是笔者应邀到该企业与该企业集团的专家们(财务总监和有关企业的董事长)一起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财务人员提出:将循环借贷筹资改为循环投资的方式。的确,如果将借款改为投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现金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分配,不用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25%=250(万元)

每个环节比原方案少缴税为

1000×5%(1 7%+3%)=55(万元)

大家认为,这样操作三个环节合计可以节税为

55×3=165(万元)

这个方案被D公司的董事长否定了,因为如果利用投资方案进行操作,D公司可能承担自己所不愿意承担的风险。

专家筹划

那么,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实现筹划目标?这时的会议讨论中断,大家陷入了沉思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大家的讨论已经很充分,该是拿出意见的时候了。

这个案例的最大特点就是多环节操作,从而导致有关企业多缴税。因此,解决问题的思路还应当在业务操作流程上做文章。

于是,笔者拿出了筹划意见:将借贷改为担保,这样可以解决因循环借款而造成的重复纳税问题。由于是担保,C公司和B公司没有取得收入,所以本来应当分别缴纳的有关税收291.25万元就不需要缴了,两家公司合计可以节税582.5万元。

筹划点评

这是一个税收筹划的典型案例。企业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业务流程,通过巧妙的财务协调和会计处理,合理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从实务操作过程来看,一个好的税收筹划方案,绝大多数都是从业务流程切入,通过机构设置、业务协调,将企业的税收负担安排在最佳状态。

对于本案而言,将借贷关系改为担保关系,既没有改变相关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增加任何一个参与方的义务,操作起来简便易行;而且的确让有关企业少缴了税,最终被各方所接受也在情理之中。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企业之间是否可以融资。有些人认为,根据现行政策,只有金融部门才可以从事融资业务,企业之间不能从事资金的拆借活动;否则属于非法行为。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个观点,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国家税务局也承认,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解决资金紧缺的矛盾,一些企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于是,在《关于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8}第100号文件)明确,对这种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应按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为了执行税法的规定,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按“金融”业务依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同时指出,对那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融资行为,还应向金融管理机关反映。

二是确认是投资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从上述分析和筹划过程来看,即使是董事长同意其筹划方案,财务人员所提出的筹划方案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企业的筹划意图是将借贷行为筹划成投资行为,以分红的形式实现10%的利息收入(保持原来的利益不变)。但是,事实上双方没有约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所以不是投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第156号文件)第十条指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时,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第490号文件)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本案操作的虽然不是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是参照执行的。由此可见,企业的筹划意见,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共偷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合计额为

(50 5)×3=165(万元)

三是确认税收筹划的切入点。对于本案来说,显然筹划的重点不在会计核算环节,而是在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上。

本案的提示

许多企业家都有自信的心理品质。显然,自信是对的,但是过分的自信就是自负。当今社会已经是知识爆炸的社会,再也没有“全能型”人才,只有善于与他人配合和协作,利用他人的智慧,才可能将事业做大、做强。目前,部分企业人士在利用他人智慧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不善于利用“外脑”服务。许多投资者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基本上都是在经营实践过程中成长起来的,经营能力都比较强,所以他们平时一般不聘用其他专家为其服务,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他们又往往自信自己能够“摆平”。事实上,目前的税务机关已经有了严密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如果被确认为属于偷税的问题,是谁也没有办法“摆平”的。

其二,与专家缺乏主动配合和协调。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将咨询机构的专家放在自己的“对立面”,那么咨询专家就难以全面地掌握公司的涉税资料和信息。一般而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环节80%以上不在会计核算环节,而是在投资决策环节、交易发生环节、技术操作环节和生产管理环节,账面情况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与之有关的涉税义务。如果不对相关业务进行系统而整体的分析,就难以把握有关经济事项的涉税情况是否合法、合理。

企业涉税事项的处理具有法律规范性、政策导向性、高度技术性等特点。而解决以上问题的新学科——税收筹划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后所作的纳税优化选择,因此,税收筹划是一种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它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取最大利益的心态,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或重复征税的行为,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经济目的。而税收筹划是围绕着征税行为展开的、为纳税人服务的一项税收服务活动,显然同时也具有政策导向性。税收筹划一般都是在投资活动和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所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其活动渗透到投资人投资决策、组织采购、安排生产和开拓市场的全过程,因而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它可以在事先测算出策划的效果,从而具有超前策划性。这种超前策划,既要求纳税人充分了解法规,又要了解自己的经济业务,从而有效地利用合法的政策优惠,进行有效充分的税收筹划。这就要求纳税人全面并系统地了解、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

善于利用专家进行工作应当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应当承认,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的是那些专门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作为纳税人如果想与有关专家进行合作,其前提是要有对知识的价值的正确认识。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是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如果背离了这个基础,就无从达成交易。这个原则落实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就是“互利互惠”、“双赢”和“共同发展”,交易双方只能在彼此诚信和双赢的价值基础上提出服务要求。而对于咨询服务机构所提供的知识服务产品而言,其价值是随着被服务者科学的运用而不断增加的。相反,如果不能正确地运用,其价值也就不能正确地体现出来。而从具体操作过程而言,如果公司对知识的价值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具体配合过程中对相关专家的具体服务缺乏得体的配合和交流,其效果也不会很理想。

与专家合作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磨刀”的过程。对于一个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来说,其自身具有很高的素质,就好像是一把用很好的材质做成的宝剑或钢刀,如果欲使其更加锋利,就需要一个磨刀石。而专家或者由专家组成的专业咨询机构,往往就是那块磨刀石,企业通过咨询机构的咨询和交流,就是“磨刀”——宝刀与磨刀石的配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宝刀因经过磨砺而更加锋利。一般而言,作为专家机构,往往都是集中了相应的专家和权威人士的服务机构,这些人士都是在某一个方面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权威。企业接受这些机构的专业服务可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强化某些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咨询的形式提供服务,主要是通过彼此交流、研讨,从而为委托方提供专业服务,解决相关专业问题。因此,作为纳税人的委托人应当主动将相关问题或者需要决策的相关事项提出来,与有关专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否则就会影响企业的咨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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