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与一般商品特许经营的关系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一般商品特许经营有什么区别?

市场上麦当劳等的特许经营,叫商业特许经营。国务院第485号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者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完全是两回事,这两者之间有着诸多的本质区别。

从授权看,市政公用事业的授权方是政府,而商业特许经营的授权方是企业,或者说是商标、专利的拥有者。政府授权可以是城市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这种授权可以是某一个地方政府也可以是几个地方政府联合共同授权。而商业的特许经营授权是商标、专利权利的拥有者或代理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从地域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授权要在政府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可能这个城市政府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授权,授权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没有地域限制,可以授予国内或世界上任何一个希望和商业标志、专利拥有者合作并符合其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从责任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授权,要求企业除了承担项目的经营责任之外,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并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商业特许经营授权,仅要求加盟者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经营负责,对品牌负责,对相应的专利、品牌的经营利益负责。

从价格看,商业特许经营所生产产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所生产产品的价格是由政府决定的。

从目的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授权,政府授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授权的标的物是经营资源和使用消费公用产品的市场,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商业特许经营授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发展更多的加盟者、连锁店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品牌和商标的影响力,扩大市场份额,追求更大的市场利益。其授权的标的物仅为其拥有的商标、专利和品牌资源。

从约束看,政府同被授权企业之间是行政合同关系,而商业特许经营是民事合同关系。在行政合同中,政府与企业既是平等主体关系,又不是平等主体关系。因为政府拥有变更、调整合同条款的权力,甚至拥有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权力。在民事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资源拥有者与合作者是平等主体关系,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从约束要件的另一个条件看,公用事业价格是政府决定的,不允许企业自己定价。而商业特许经营价格是由具有商标、专利、品牌的拥有者和合作者双方决定的,或者干脆说是由市场决定的。

捕鲸活动在一些国家仍在进行。为了市场利益,可以不顾国际公法,为所欲为。

可以这么讲,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一般商品特许经营的区别,从法律主体讲,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一方一定是政府或行政机关;而一般商品特许经营的双方都是民事主体。从经营内容讲,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内容是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一般商品特许经营的内容是私人物品。从经营目的讲,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而一般商品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或市场利益。从授权的范围讲,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授权范围往往与授权者的行政管辖权一致;而一般商品特许经营的授权范围,往往是以市场属性或特定消费群体为特征的。从法律依据来讲,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和地方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一般商品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是司法或民法,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属性问题在下文还会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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