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存在,政府往往是处在公用品技术创新、成本影响、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劣势地位,消费者的权益更易受到剥夺,再加上监管的法规和体系不健全。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者受俘获的机会和与被监管者结成利益同盟的机会比其他国家要高。因此,在公用事业改革领域建立商业贿赂预防机制尤其重要。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较有实力的市场主体都或多或少带有官方色彩。此外,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管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的现象,各个政府部门相互博弈的现象也给了被管制者“各个击破”的巨大机遇,其可能的后果就是行政官员执法的行为也由此而偏离了捍卫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带有某种官方色彩的利益集团影响力的蔓延,实际上会导致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游戏规则”的扭曲。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有效制衡的话,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方向、标准、目标和效果都会发生畸形,也有可能导致改革流产。
三、市场规制的均衡理论与实践
这方面理论研究现在已经很丰富,而且比较成熟。假如,社会法治较完善或是在规制实施环境、条件很完备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制或特许经营合同,往往都是规制者、被规制者和消费者三方相互博弈、产生均衡的结果,从而使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达到经济、社会和生产三效益的统一。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来说,理想的状况是在较完善的法治构架下进行改革,并实行立法、改革实施和监管三分立、相制约。其中监管机构的设立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相对独立性,超脱于一般地方行政部门,不受行业领导变动和个人观点的影响;二是职责专业性,监管者必须是精通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并富有实际的监管能力和长期工作的稳定性;三是监管内容综合性,监管机构应拥有市场准入、价格、服务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管权力,从而有效地进行综合监管,这是保证监管独立性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政效能的前提。
但是,在目前我国完善的法治结构和公民社会还未建立、消费者捍卫自身利益的声音还非常薄弱的情况下,实际上,对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每项生态、社会效益的捍卫能力也往往是很薄弱的。因此,当前需要各级市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主管来介入市场,以全体市民代言人的身份监督改革的进程,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这对作为缺乏成熟中介机构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司空见惯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前我国相当多的城市污水管网相对于处理厂容量出现了严重的建设滞后,呈现出厂网不配套、处理能力放空等问题。当然,这里面有政策目标的问题,也有该行业投资体制和规制政策设计管理缺陷的问题。
此外,我国公用事业投资体制正处于政府全包式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原材料、能源、水资源等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尚未成熟,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真实成本正在形成过程中。所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正呈现“边提价、边市场化”的“中国特色”。这与从未接受过计划经济洗礼的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后者的“民营化改革”往往能直接降低公用品供给价格而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所以,我国的此类改革要取得民众的理解支持尤为重要。另外,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本与外资、民营资本之间的转换速率、资本构成模式与数量的均衡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以防改革进程和结果的失控,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被过度削弱。
四、激励型规制理论的设计
激励型规制机制的建立,其实也就是为了能以最小的行政成本来达到最好的规制效应。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外至少已有20年的时间,我国于近几年才开始。运用这套理论成果,可以用市场价格、社会和生态目标诱导、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来取代或辅助行政管理,大大降低规制者、被规制者、相关利益者和消费者四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和行政规制的成本,达到投资者、消费者和相关利益者都满意的结果。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在规制的基础性标准、基础性手段、基础性单位(谁监管)都未明确的情况下,再加上地方政府改革目标的多元化和短期化,所以目标导向的激励型规制的建立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在我国,由于成熟的民营资本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某些公用事业领域一度长期受到限制,政府尚未积累起赖以监管该行业绩效的有效参照信息,从而为这些行业的现有企业提供了软预算约束的便利,妨碍了激励型规制的建立。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分区域合理评估各种市政公用事业的实际业绩,尽快积累数据,并制订出优化这类业绩的分阶段目标以及进行业绩评估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办法,逐步引导基层政府完善激励型规制机制,尽快提高我国市?公用事业的运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