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总路线(2)

尽管1952年9月,毛泽东给黄炎培的信中还说,对于资产阶级,“我们只应当责成他们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亦即接受《共同纲领》,而不宜过此限度”。②

但是就在同一个月,亦即1952年9月,毛泽东就在中央书记处的一次会议上提出:我们现在就要开始用10年到1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10年以后才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这实际上就是开始酝酿和探索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思想。10月20日,他委托在苏联休养的刘少奇向斯大林征求意见。1953年2月,毛泽东视察南方时,已经开始宣讲这一思想了。

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讲话中,批判了刘少奇的“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观点,并正式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

毛泽东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③

两个月之后,1953年8月,毛泽东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文字加以修正,提出了一个规范的提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①

这里除了明确提出“改造”之外,还阐述了过渡时期的内涵,并把先前的“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改为“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关于“改造”的提出,还有一个说法。中央文献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的《毛泽东传》第十二部分“成功地实现赎买政策”写道,1953年6月15日和19

日,中央政治局两次召开会议,听取李维汉报告。李维汉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利用、限制和改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若干问题》。毛泽东对这个报告作了修改,一个重要修改,是把题目中的“改组”改为“改造”。经过政治局会议讨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确定下来了。这样,就从1949年3月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利用、限制”,发展到1953年6月政治局会议确定为“利用、限制、改造”。

另据经济学家许涤新在《对我国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历程的回忆》一文中说,在政治局这两次会议讨论李维汉报告时,是胡乔木提出把“改组”改为“改造”更为确切,毛泽东同意胡乔木的提法,于是这样定下来了。

总之,是在1953年夏季确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提出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

《宪法》第十条:“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从此,“利用、限制、改造”成为正式法规。

当然,正如廖盖隆所说,“改造”的实质,就是逐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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