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节:第七章 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8)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很多企业由于不动产已做了抵押再想进行二次债权融资非常困难,所以,动产质押融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强烈需求。本章重点介绍股权质押融资。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范围除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外,还包括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但由于《担保法》对权利质押部分阐述得过于简单,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给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造成了很大制约。近几年,虽然国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但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法律框架下有效的担保措施,除提供足额的房产抵押外,很难找到其他能为金融机构所接受的担保措施,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拓展上,始终处于较低的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这影响了许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在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上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如“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登记制度的确立,使得相应的担保业务有了明确的登记机关,避免了相关部门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提升了动产质押和股权质押担保措施的公信力和公示效应。长期以来,《担保法》没有指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使得这一担保措施不被金融机构认可接受;即使那些成长性好、投资回报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科技企业的股权,由于缺少有效的登记制度,也被视为“死资产”,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使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兴而又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得到中小企业的积极响应。如2008年6月,浙江省出台《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仅仅10天,浙江省办理全省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22家,股权出质数额为16亿股,融资金额近10亿元。而时隔半月后,浙江省工商局再次统计,这组数据已更新为40家、20亿股、15亿元。在参与的企业中,生产制造业企业表现尤为积极,而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更为感兴趣。可以预期,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实施,不仅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使整个流程程序化、规范化,有助于提升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效率,提高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打开一条新通道,也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宽带来新的领域。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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