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契约的文明,不是真正的文明
契约精神
汪中求
在传统的商业文明下,契约代表着商业关系双方的承诺,信用与契约紧密联系在一起,甚至信用要靠契约来维系。可以说,传统的商业文明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的。正因为如此,不断发展的商业文明又反过来催生了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精神,即反映出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的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公元前五六世纪,特别是希波战争以后,包括希腊半岛、整个爱琴海区域及其北面的马其顿和色雷斯、亚平宁半岛和小亚细亚等地在内的古希腊地区,经济生活高度发达,各个城邦都有着程度不同的商业繁荣。在频繁的商品交易中自然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契约关系,这便是西方世界中契约精神的源头。
继之而起的古罗马帝国对古希腊文明作了“破坏性的继承”,其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公元2~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公元534年由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主持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的《民法大全》,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该法典的诸多条款对公正、平等、自由等契约精神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自古罗马以来,统一的王权以及统一的行政、司法体系并没有长期存在,整个帝国并不存在一个长期的权威政治。基于部落间实力的平均和游牧地域不确定的特性,逐渐产生了以“约”来制约双方行为的制度与传统。基督教的产生与传播,使这一制度形成了文化,一种以“约”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文化。在经济方面,每个城邦、庄园不可能独立满足自身的所有生活需求,于是就有了交易,于是就有了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政治的相对平衡和实力的相对平均,使私人之间的交换行为变得较为容易。商品经济在权利平等的条件下,通过“合同”这种契约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实现,又通过法律这种对契约的概括得以维护。
英国大剧作家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有一个著名的“在胸口割一磅肉”的契约,就是西方社会早期契约文化的一个经典。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的商船沉海,彻底破产,无法及时偿还犹太商人夏洛克以前借给他的钱。按照此前他与夏洛克签署的商业借贷合同,夏洛克有权索取他“心脏部位的一磅肉”——就是要他的命。这是一份很残忍的商业合同,在现代法律中这种伤害当事人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很不幸的是当时的威尼斯城邦的法律还没有有关禁止这种“野蛮合同”的条文。城邦的最高权力者——威尼斯公爵是一个心地善良的统治者,而安东尼奥先生是该城邦的一个著名商人和慈善家。所以安东尼奥的伙伴就安慰这位倒霉的朋友:公爵是不会支持夏洛克这种残忍的处罚的。安东尼奥尽管知道履行契约会送命,但是他仍然选择履行契约。他说:“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依赖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有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契约精神产生重大怀疑。”
正是这种早期的契约文化,促使了西方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造就了日后繁荣的市场经济时代。
真正的、完整的契约文明则是近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理性阶段,它是近代商品经济、货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在特征上,契约文明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即契约原则开始成为一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上,契约文明表现为交换正义,即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强调以互利的方式实现自利;在制度保障上,法治秩序是契约文明的制度支撑和保障机制。
在商品社会,商品用于“交换”,而交换遵循自由,依赖平等。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则是自由竞争。因此,围绕商品和商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支持系统是自由和平等。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没有自由和平等就无所谓商品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发展表明,人性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政治的民主、体制的宽松以及社会价值观的正义取向,既是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客观的保障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是商业社会的基因。越是尊重契约精神的社会,其文明程度也就越高,其社会发展也就越有秩序和效率。
在当代,进一步强调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从契约理论发展史来看,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市民社会正是依靠各种形式的契约,来规范各个交往主体的行为,从此实现经济活动的理性与公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成熟,契约已经广泛地进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大到国际经济的交流与合作、世界贸易中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小到市民社会的需求与满足、经济或经营主体的发展与运行,契约精神被公认为最能反映自由、公平和效率的时代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追求诚信、自主和公正的愿望,维护契约双方的基本利益。
契约精神被公认为最能反映自由、公平和效率的时代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追求诚信、自主和公正的愿望,维护契约双方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