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
契约精神
汪中求
契约一词由拉丁语contracts发展而来,基本意思是指交易,又称券书,统称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作为民事法律上的契约,其订立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契约得到了所有当事人的认可。
契约是建立在契约人彼此意见和观点一致的基础上的,并且每个订立契约的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有每个契约人都同意和认可契约的所有条款和规则,契约才会对所有的当事人产生约束,每个当事人才会有自觉遵守契约的可能,并由此导出契约必须信守的结论。
第二,契约是当事人自愿缔结的,是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人或者组织的自我意愿的体现。
契约是当事人在不受外界干预和胁迫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它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选择缔约人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除缔约方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国家,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契约体现了缔约各方的地位平等,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签订的,体现了缔约各方的意愿和要求。
所有的缔约人都必须履行契约的责任和义务,才可以享有契约的权利。这是契约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治理的重要标志。失去了平等的原则 ,就不可能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平等的原则和自愿的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失去了平等,当事人就不可能自愿签订契约,即使签订了契约,契约也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因此,契约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是契约发生的一个重要基础。
当然,在现实中也有一些不平等的契约,比如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指在签订条约的双方中,一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
第四,契约的签订受法律的保护,是以不违背国家法律为基础的。
任何违背法律的契约都是无效的,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比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其劳动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第五,契约所约定的交易方式与其他的交易方式相比,能够给当事人带来更多利益或者更加有效的利益保障。
现代的法律经济学认为,如果契约不能够给人们带来任何利益和利益保障,人们就不会签订契约。这是制定契约的最基本的条件。
概括这五个基本条件,我们可以得出,契约的成立有六大要素和三大原则。六大要素包括:自愿、平等、认可、宽容和妥协、民主、法律;三大原则包括:责任原则、权利原则和义务原则。它们之间的基本关系如下图所示:
契约成立的六大要素和三大原则
契约关系的核心就是缔结契约的各方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与互动。契约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契约主体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契约不仅强调自由意志,更强调契约主体的责任。同时,契约本身就是一个承诺,是对未来关系的一种约定。因此,契约的履行需要缔结契约的各方恪守信用。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和谐。人是社会动物,契约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理性选择。人们之间物质利益的来往,有法律的契约;行为生活的交往,有精神的契约。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原本作为民事法律的契约开始逐渐成为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基础。当契约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时,契约精神就形成了。
契约箴言
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和谐。
当契约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时,契约精神就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