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 年,美国人雷诺德被法院判决犯有重婚罪。他已经结过一次婚,居然又结了一次,理由是他是一个摩门教徒,根据摩门教教义,一个人是可以有几个太太的,但美国法律又明确规定不能重婚。这件案子在当时的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包括陪审团都在争论:“人到底能不能重婚呢?”
案子最后转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弗逊非常明智地指出,一个人可以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并不表示他在我们这个社会或国家的实际生活中能够百分百地按照教义生活,比如他不能够重婚。重婚违反的是国家法律,而国家法律关照的是所有国民的道德底线。他说,如果有人相信以人殉葬也算是一种宗教仪式,难道我们就可以允许这么做吗?又或者有一些基督教的学者是反对孩子们在学校接种牛痘的,那么我们还能不能够对他们的孩子强行接种牛痘呢?
这些问题提得非常好,可见法律也需要经受具体案例的考验才能逐渐逼近它应有的价值。
《法槌十七声》是一本很有名的时事评论集,讲的是西方法律史上十七个著名案件。本书的作者萧瀚是一位年轻的法学家,他援引这些案例帮助我们重新考虑,到底什么是法律?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或政治文明社会?
书中举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案件,如法国十九世纪末的德雷夫斯案。德雷夫斯是一名法国陆军军官,因为犹太人的身份而被人诬告是德国间谍,后来才发现这是个冤案,但他已经莫名其妙地白白坐了好几年牢,而且还连累了很多人。
当时这个案子出来以后,在法国掀起轩然大波,有名的大作家左拉为此写了一篇文章《我控诉》,成为知识分子历史上响当当的一个事件。
萧瀚指出,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个人物也值得大家注意,那就是时任情报处处长的皮卡尔。德雷夫斯案出来以后,整个陆军部都在指控他,等于开动了整个国家机器去压迫他。但皮卡尔觉得德雷夫斯是被冤枉的,要为他辩护,可以想象这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多么不容易。后来皮卡尔被调到前线战场,等于变相处罚,让他去送死。
首先,他是个军人,怎么能不服从上级命令而去帮助一个军方上下都认为是间谍的人呢?其次,他要对抗的其实是整个国家的极端民主主义,因为当时全法国都非常仇恨犹太人。第三,他与这件事没有什么实际利益关系,甚至根本不认识德雷夫斯这个人,纯粹是凭着自己的良知去为他辩护,最后差点把自己牺牲掉了。这样的人难道不比左拉所做的更难得吗?
书中还提到了法国大革命时期一个非常有名案件--马拉之死。马拉是一个恶棍型革命煽动家,雅各宾党人。雅各宾党上台以后,把国家搞得血流成河,最多的时候约莫有五万人被送上断头台,断头台不够用了,就用水淹、火烧、枪毙、集体炮轰,总共处死了四十多万人。在这样的恐怖潮流中,煽动别人杀人的马拉最后自己也被暗杀了,杀死他的是一个二十五岁的女人夏洛蒂·科黛,她不想再眼睁睁地看着整个国家陷入野蛮之中。
问题在于,这样做到底对不对?按常理说,杀人是犯法的,但是如果不杀他,就会纵容更多的罪恶。二战时期有很多人,包括著名的基督教神学家朋霍菲尔都想去刺杀希特勒。一个神学家怎么可以去杀人?基督教教义不是教大家不能杀人吗?法律不是禁止杀人吗?可是希特勒是一个标准的大魔头,杀死他对不对?这是一个可以争辩的问题。
书中还提到了一些有名的律师,比如二十世纪刑法史上最有名的辩护律师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读法律的人一定都听过他的名字。他是一个美国律师,辩护过的几个案子非常出名,其中一个案子的辩护词被公认是可以让人感动到流泪的。
这案子发生在二十世纪初的芝加哥,有一对年轻人杀了人,丹诺为他们做辩护,在辩护词中除了说他们有精神病之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讨论到底死刑能不能代表公正?以牙还牙就叫做正义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死了,让另一个人也去死,就能换回被害人所失去的正义及尊严吗?这是一个值得让全人类好好思考的问题。
(主讲 梁文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