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 追寻流失的租金(3)

未上缴租金过万亿

第二是国有租金归己的问题。如果国有企业把国有土地进行出租,获得的租金本该归国家所有,但因为我国这些年的一些政策和规定,国有企业实际上从未上交过。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提到,国家根据需要可以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代为经营与管理,但这里面没有涉及土地地租上交的问题。所以现实中即使出现了因土地租赁而产生的地租,也会被企业作为自己的收入装入囊中。

国税局曾有一个文件说,要对中石油的土地收益征税。国税局对本来属于国有资源的土地收益征税,就说明它承认了这片土地的收益归中石油所有,承认了中石油是这笔收益的合法收入者。这是错的!实际上这是在国家行为层次上承认了中石油非法占有这笔租金的合理性。

第三是承包的问题。大量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在改革开放以后进行了承包改革,谁承包?一般是国有农场和林场的职工。承包给内部职工出现的问题是:不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价,企业以低于市场地租的水平来收取所谓的“承包费”,这其中的差额非常明显。

这种情况到后来越来越严重。前两年我国开始实施对农民免征农业税政策,免征乡镇一级和村一级的“三提五统”。这个政策只针对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国有农场就觉得不平衡了,认为既然免征了农民的税,他们的税也应该减少。后来财政部发文,宣布大家都可以减。这样一来,各个省都在减,有的甚至减至为零。本来是国有的土地,他们免费在那儿耕种,收入归自己,应缴的租金也归了自己,最后税也不交了,问题变得非常严重。

第四是以极低的代价垄断开采国有矿产并实际享用矿区使用费。比如石油资源,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的石油公司都象征性地以每吨24元到30元人民币的资源费来使用这些资源,这是怎样一个水平呢? 不举外国的例子,就说中外合资公司的矿区使用费,最高征收比例可达12.5%。以2007年平均油价为72美元每桶为例,若按10%的征收比例来计算,每吨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大约是373元人民币,可实际上每吨只征收了30元的资源费,这其中的差价是343元,也就是说石油公司每吨少交了343元的矿区使用费。

随着反垄断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及油价的上涨,政府从2006年开始向这些垄断公司征收起征点为40美元/桶的特别收益金。如果油价超过40美元/桶,政府征收20%-40%的矿区使用费;但如果油价低于40美元/桶,矿区使用费仍然得以豁免。这样做仍然是不对的。现在油价的迅速上升实际上不是因为成本上升,而是因为需求上升,这是稀缺性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却仍然没有向国有垄断企业征收体现资源产权所有权的矿区使用费。2007年我国原油产量为1.87亿吨,按油价40美元/桶的起征点,石油企业少交了约332亿元的矿区使用费。

中国石油企业每吨原油少交的费用

373元-30元=343元

总体来算,我国国有自然资源没有交给全国人民的租金大致估计有上万亿。上面提到的还都是可以计算的数字,只是小头,还有很多无法计算的部分,比如城市国有土地租金、国有工业企业的土地租金、国有建筑土地租金、除了石油和煤炭以外的国有矿产资源租金;还有其他国有资源的租金,如无线电频率、号码等;最后还有国有自然景观资源、国有人文遗产的租金。我们的兵马俑、故宫都是国有的人文资产,这些景点的租金上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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