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文件
毛主席批示 照发。
中发[1971]12 号
中央转发统战军管组对在京部分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处理意见。
…… 各地在解决统战对象的类似问题时,可参照此件进行处理。
中共中央
一九七一年二月七日(发至省、军级)
对在京部分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的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毛主席“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的教导,团结、教育、改造为祖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做了好事的爱国人士,对于他们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被查抄财物的处理,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落实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政策。在处理过程中,要坚决肯定红卫兵扫四旧运动的伟大历史功绩,认真做好被查抄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防止阶级敌人借机反攻倒算和造谣污蔑。
具体意见如下:
(一)属于敌我矛盾的,其被查抄财物除酌发给本人生活必需外,一律没收。
(二)现被专政机关拘留、监护和其他尚未定性的,其被查抄财物暂不处理。
(三)被查抄人是资本家的,其巨额存款(定息)和金、银折价暂不退还,待中央另案处理。但本人或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按其需要酌情退还。
(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包括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其查抄财物退还本人。原物损坏或查无下落的,除特殊情况者外,不予赔偿。
(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现已去世的,其被查抄财物退还家属。家属在国外和台、港、澳的,被查抄财物变价存入银行。被查抄人夫妇及其父母均已去世,其子女有固定收入,政治上要求进步,不愿继承被查抄财物的,可由其子女申请上交国家。
(六)属于一、二两项被查人的家属,如非同犯,应不予牵连,其家属被查抄的财物,能辨清楚的,原则上全部退还。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从被查抄人的财物中酌发一部分生
活费和生活必需品。
(七)已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家属,原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在退存被查抄财物后,足够生活的,停发生活补助费。
(八)退还查抄财物时,按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1. 金、银外币和金、银制品,应兑换给国家银行。
2. 文物、图书、字画经文物部门鉴定,国家有保存价值的,可作价收购。
3. 有出口价值的珠、钻、玉、翠、首饰等物,根据本人或其家属自愿由外贸部门收购。
4. 衣物、家具用品中的四旧物品,由信托部门收购改制,不能改制的,可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5. 武器、弹药、反动证件和违禁物品,一律没收。
6.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物退还本人。
中央国家机关统战系统军代表室
一九七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