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十级干部的住房报告
筱毓
1972年6月2日,时任民盟中央常委、副秘书长的李文宜,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和军代表呈递了一份报告,反映自己的住房和供暖问题,对所谓“十级干部不能单独住有暖气设备的房屋”的规定提出质疑,并希望组织上能想办法解决自己的取暖费用。
党支部并转军代表:
关于我的住房和取暖问题,发生一些困难。现将情况汇报一下,请予研究指示!
自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党委任命我为中央劳动部办公厅副主任,劳动保护司司长,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等职务,定为行政十级。我原住西城区德内大街延年胡同五号劳动部高干宿舍的一个独院,住房连厨房厕所等大小共十间,有卫生设备和暖气,房金每月十三元,每月交暖气约八元左右。
一九五七年七月,党组织调我到民盟中央参加反右斗争工作,其后不久就担任民盟专职工作。(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中全会改选领导机构,被任副秘书长,自一九五六年二月民盟二代大会继续被选为中常委。从(一九)六零年起曾先后共两年被任为代秘书长和三年代组织部长等职务。我调职民盟后,仍住劳动部宿舍。后因该部新添干部急需用房,屡次催我搬迁。而民盟又找不到合适的房屋。直到一九六五年才找到我现在的住处——西城区复内大街大沙果胡同三十二号。我于同年九月搬来居住已七年多了。
迁居以前是经过考虑的。从政治方面,这住所在解放初期邓初民同志住过五年,他那时也是民盟中常委,此房屋为民盟中央的宿舍,房管局的材料写明由民盟使用。邓迁出系张云川居住了十多年。(一九)五七年张划为右派,归到农工民主党。一九六五年春,张云川病故,其家属人少,由民盟另拨三不老胡同宿舍居住,让我搬进去住。我想,我也是民盟的中常委兼副秘书长,住邓、张等人住过的房屋不为过分。第二,从经济方面,此屋连厨房厕所在内共八间,另有一小间锅炉房,也有暖气设备和卫生间。与我原来住劳动部宿舍条件差不多。只是院子略较宽敞,房金十四元。比原来住房只多了一元。所以住进来后也很合适,交通也较便利。可我从来没有想到我的级别低。
问题是从暖气用煤上提出来的。张云川居住时,每年冬季由农工民主党机关供给取暖用煤。我住进后一九六五年冬民盟中央机关供给取暖用煤……一九六八年民盟机关群众团体劳务组负责人苏××、梁××通知我说:“为了改革不合理制度,机关停止了你的暖气用煤供给,已请示政协军代表。政协军代表说,十级干部不应住进有暖气的房屋。”
……为了冬季取暖,我每年需要开支两百元。这项开支对我来说负担不轻。要减轻负担只有换房。但换房也不简单,和我共同生活的两位老姐姐体弱多病,不能住楼房。我自己也已七十,侄儿工厂没有宿舍,只有住在一起,可以互相照应,换房条件是很困难的。最后还是不搬家为好。
为什么说需要二百多元开支呢?以一九七一年冬为例,列表如下:
煤建公司的煤 买三吨半 煤费九十一元
卡车运输 十元五角
人工搬运费 两元一吨计(搬进大门) 七元
另买煤球烧火炉取暖三千三百斤 三十九元六角
工人住房无暖气设备,蜂煤炉 十七元
锅炉工人津贴每月十五元 四个月 共六十元
工人毛巾肥皂等费用 共五元五角六分
总计二百三十元五角六分
最后,我不知政协军代表是哪位说的“十级干部不能单独住有暖气设备的房屋”?也不知这一条是否有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也希望具体查明。如确有此项规定,当另想办法解决我的问题。
此致
敬礼
李文宜一九七二年六月二日
(附单据)
李文宜曾是中共早期领导人罗亦农烈士的第三任妻子,1926年加入中共。1928年4月罗亦农在上海被捕并遭杀害后,李文宜到苏联莫斯科东方劳动大学学习,两年后回国,辗转在上海、武汉等地从事妇女运动。1943年,李文宜跟随丈夫周新民到了昆明。周新民到昆明系受党组织的委派,联络民主政团(即后来的民主同盟),开展统战工作,从此,李文宜也逐步成为民盟的一名重要干部。“文革”以后,李文宜还先后担任过民盟中央副主席、全国妇联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常委等职务。1997年,李文宜以九十四岁高龄在北京去世。
李文宜作为大革命时期的党员,虽然已算得上是老资格,但写这份报告的时候,她还只是一名司局级干部,地位不上不下,在生活待遇方面自然面临着诸多尴尬。事实上,生活待遇从来就不是小事情,所谓贵贱之分、等级之别,往往就是通过住房、取暖、用车等等这些大量的细枝末节体现出来的。因此,李文宜所争取的虽然只是每年冬季取暖的二百多元补助,却也不得不字斟句酌,婉转陈情。
在报告里,李文宜还详细列举了家庭取暖的各项开支,从吨煤价、汽车运输费、人工搬运费、锅炉工津贴以至肥皂毛巾的价格等等,巨细无遗,为那个年代的生活史留下了一份宝贵的资料。
一位十级干部的住房报告
温故(十九)
刘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