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法里有哪些门道

一说到“劳动纠纷”,许多人心中都会自动脑补这样的画面:讨不到 薪水的农民工抱着包工头的大腿号啕大哭,但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包工头可以悠闲地跷着二郎腿,抽着中华烟,内心没有一丝波动。然而世 殊事异,现在的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颁布之后,有了“双倍工资”的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经成了 劳动者眼中的猎物,而各方面政策向着劳动者倾斜,也让缺乏法律意识的 用人单位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其中,企业常给自己挖的一个坑就是“不 签书面劳动合同”。

 

钻空子不成吃大亏的企业

 

S 市检察院民行处的林检察官第一次接触到的劳动纠纷就是这样一起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拿到材料的时候他感觉全身热血沸 腾:终于有机会锄强扶弱,伸张正义啦!本案中吴某是一名四十多岁的中 年妇女,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某航海公司工作,为该航海公司的 一个航模展览卖票。后来该航海公司将其辞退,于是吴某将该航海公司告 上法庭,以该航海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双倍工资。然而法院没有支持,理由是吴某与该航海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林 检看了案卷之后就断言:此中必有古怪。

林检仔细地检索法律规定,最后找到了人社部发布的规定,该规定对 于认定劳动关系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的主 体资格,也就是企业单位;第二个条件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接 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第三个条件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 的组成部分。

林检根据这个规定去套这个案子。首先,该航海公司是一个企业,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其次,吴某在上班期间每天按时打卡,还有工作证,并 按月领取报酬,也符合管理要件。最后,该航海公司的经营范围里的确有 “展览”这一项,那么吴某卖票当然属于其职能的范围。既然三项都符合,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呢?原来法官对于本案中吴某是否属于 该航海公司管理以及该航海公司支付的报酬产生了不同看法。

在本案当中,吴某自称受到该航海公司管理,每天打卡签到还有工作证,但她所提交的工作证上,并没有该航海公司的公章。她虽然提供了一 张打卡签到单,但签到单上也没有该航海公司盖的章。虽然的确是每天按 时打卡,但她打卡的打卡机却是展览馆的打卡机,相当于她是和展览馆的 员工一起打卡的。更奇怪的是,她每个月都收到一笔工资,但这笔工资既 不是该航海公司打进来的,也不是展览馆打进来的,而是江苏某劳务派遣 公司打进来的。但吴某称自己根本没有接触过这个公司。

林检不由得皱起了眉头,暗暗地叹了一口气,决定先跟吴某谈谈,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林检:“你求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签劳动合同?” 

 

吴某:“我是外地来打工的,没有这个意识。” 林检:“你找工作的时候,有没有核实一下用人单位的身份?比如要求

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什么的?” 吴某:“我出来给人家干活,看这个干吗?” 林检:“每个月有人给你打钱,你也不看看钱是从哪里打来的吗?” 吴某:“我觉得应该就是我的工资,打了之后公司也会通知我,我就没有查钱是从哪个账户来的。” 林检:“那平常是谁来管理你?” 吴某:“一个叫王经理的,管理我和展览馆的解说员。”

林检眼前一亮,赶紧追问:“你知道这个王经理是谁不?” 吴某:“知道,本来是这个公司的,后来退休了。现在搞这个事情,又把他请回来了。”

林检顿时泄气了,这么说来这个王经理本身就是退休人员,不属于正式员工,这一条线很难证明。很显然,吴某就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会严格审核员工的个人信息,但员工一般不会去看企 业的注册信息。而吴某按时上班,也按时拿钱,更不会追究钱是谁打过来 的,只有到了出事的时候才发现。林检感到非常棘手,明明自己心中已经形成了内心确认,却偏偏被证据给阻拦住了,这让林检感到非常无力。

或许实际上吴某是给展览馆干活的?毕竟她每天在展览馆的打卡机上打卡。但吴某表示她当初就是被王经理招过来给该航海公司干活的,不能诬赖人家展览馆。林检在感动于吴某的诚实之余,也越发觉得有必要搞清 楚那个劳动派遣公司究竟是接受谁的指示给吴某打钱的。林检决定先向该 航海公司询问一下情况。

 

林检单刀直入:“这个劳务派遣公司与你公司是何关系?” 该航海公司派来的员工非常果断地回答:“没有任何关系。” 林检:“那吴某与你公司有何关系?” 该航海公司派来的员工:“吴某是展览馆找来帮我们卖票的。” 林检做了记录之后,又给那个劳务派遣公司打了个电话,希望就其向吴某汇款一事做出说明。而劳务派遣公司则表示,这个事情,他们也不清 楚,回去之后会再进行调查研究。林检认为这个态度并不端正,同时也深 深地感到只要能查清这一节事实,就有可能翻案。于是他决定放个大招, 去银行调取该航海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款项往来情况,以及展览馆和劳 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

这一查事实就非常清楚了,展览馆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并无款项往来,而该航海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有款项往来。每个月吴某发工资的前两天,该航海公司就会有一笔款项打入劳务派遣公司的账户,其数目远 远大于吴某的工资,但并不排除该航海公司还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其他 员工的工资。尽管难以去江苏当地查询该劳务派遣公司这些款项的取出, 但林检认为这足以推翻该航海公司之前所说的“江苏劳务派遣公司与该航 海公司毫无关系”的陈述。于是林检决定提请抗诉。最终法院采信了这一 证据,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使其获得了双倍工资共计 55000 元。

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已经是好几个月以后的事情了,但林检还是非常开心。而处里的领导侯检察官却笑了笑:“这个案子,我给你打 99 分。”林检笑了:“还有一分怕我骄傲?”侯检说:“还有一分是我对这个案件的事 实持保留态度。”林检问:“这不是很清楚嘛,吴某就是劳动关系,应当双 倍工资。”侯检问:“那你知道像吴某这样四十来岁外地来的中年妇女,一般做这种卖票工作的工资应该是多少吗?”林检问:“多少?”侯检说: “也就 3000 左右,3500 不能再多了。”林检跳了起来:“这么少?那吴某 是?”侯检说:“所以我个人判断,其实吴某和该航海公司一开始就说好了 是临时工,所以才会多一点。”林检:“可是……”侯检拍了拍他的肩膀: “年轻人还是需要多积累一些社会经验,但这个案子你根据证据形成的法 律事实来判断不能说你错,也让企业花钱买教训吧。如果是短期工作更应 该签合同说清楚,而不是搞什么代发工资的花样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有些工伤赔偿让人无奈

 

相比劳动合同纠纷中,林检还能保持理智去判断,那么工伤领域就常 常让林检感到不忍心了,最典型的就是王某的案子,可以说是偷鸡不成蚀 把米。王某在加工车间工作,不慎被卷入机器,左手手掌被切断。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一次性的补偿协议,拿了 7 万元工伤保险赔偿。后来王某又起 诉公司要求赔偿工伤伤害,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林检看了之后心里很 不解:既然已经拿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为什么又要求公司赔偿呢?林检决 定找王某询问一下情况。

在见到王某的时候,林检感到说不出的同情,王某只有一米五几的身 材,一副老实的中年工人的样子,左手的断掌显得非常刺眼。林检尽量不 去看他的断掌,例行公事地走完程序,开始进入正题。

林检:“请简述一下你的请求和理由。” 王某:“我要求企业另行赔偿我 35 万元的残疾赔偿金。” 林检:“这笔钱不是工伤保险赔偿过了吗?”

王某:“工伤保险赔偿的归工伤保险赔偿,我的工伤归根结底是公司造成的,公司还得赔我一笔。” 林检:“公司之所以为你购买工伤保险,就是为了有朝一日发生意外的时候,可以由工伤保险赔偿,而无须公司自己赔偿。” 王某:“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可以拿双份啊。” 林检翻出法条:“你说的是不是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的答复》?” 王某:“是的。”

林检:“但是这里说得很清楚,是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而你这个不是 第三人侵权,就是在公司工作岗位上受伤。”

王某:“我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指我和工伤保险以外的第三人。” 林检(一头黑线):“谁跟你说的?” 王某:“我律师就是这么理解的。” 林检(再次黑线):“你律师的理解是错的。这个法条是针对外人侵权

的情况,比如说一个保安为了阻拦外人闯进公司,而被外人打伤,那么他可以获得打人者赔的钱,也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接下来林检跟王某费尽唇舌,对该条司法解释的来龙去脉做了讲解, 最后王某还是很不服气,但也没说什么。林检安慰了他几句,又与他聊了 一下家常,了解到公司本来给他安排了一个保安的职位,每月有 1800 元 的收入,允诺让他干到退休。他现在从公司离职之后工作无着落,就在家 里带孩子,每个月仅能从政府领取 770 元残疾人补助金,可以说这一波亏 大了。将王某送走之后,林检算是明白了,这是一个错误地理解了法条的 劳动者在利益的诱惑下做出的一次不理性的选择,如果他能够提前咨询一 下律师、法官甚至劳动局的人,或许他就不会落到今天这么尴尬的地步。

 

最后林检虽然对他抱有万分的同情,但还是做出了不支持其监督申请的决定——无奈啊!

与王某比起来,另外一些劳动者就让林检更加无可奈何了。杨某在通 达快递公司工作了十五天就摔断了腿,自称花去医药费四千元,现在要求 通达快递公司支付整月工资三千六百元和医药费四千元。一审和二审均只 支持了其半个月的工资和一千元医药费的诉讼请求,对于其他部分没有支 持。林检看了之后感觉难以判断的是,这究竟是一个人倒霉到工作不到一 个月就受了工伤,还是王某在碰瓷?林检决定会一会双方当事人,他先接 待了杨某。

林检:“请简述你的请求。” 杨某:“我要求通达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承担医药费。” 林检:“那我问一下,当时是否还有其他人目击到你受伤的情况?” 杨某:“当时我们都在一辆卡车附近搬东西,各管各的,都没看到。” 林检:“那你去医院治疗有没有发票?” 杨某:“去正规医院太贵了,去了一家私人诊所,有收据。” 林检:“那你现在在哪里上班?”

杨某:“在另外一家公司上班。” 林检:“后来通达公司是否愿意续用你?” 杨某:“他们肯定不肯啊。” 林检:“你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杨某:“只要对方能满足我大部分的条件,这个事情就算了。”

林检得到了杨某的许诺,便开始找通达公司谈话,看能不能让这个事情善了。通达公司派了管人事的张经理过来,是个东北大老爷们儿。

 

林检:“对这个事情,你们的态度是怎么样的?” 张经理:“我们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杨某一直都不服气,来找事儿。” 林检:“当时为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社保?” 张经理:“来不及啊,杨某来了才半个月,还没有正式办理入职手续,谁承想就出事了。” 林检:“那杨某出事的时候,有没有看到他是怎么出事的?” 张经理:“没有啊,他自己搬东西忽然就摔跤了,然后也不让我们碰,打电话叫他家里人开车把他送回去了。后来就来要钱了。” 林检:“你们是否愿意继续聘用他?” 张经理:“我们当然是愿意的,但是他自己可能不太愿意。” 林检:“是否还有其他情况需要反映?” 张经理:“杨某从我公司离职之后,又先后去了另外两家公司,都是干了不到一个月就受伤,然后提起诉讼索赔,现在其中有一家已经准备刑事报案。”

林检:“这个事情如果你有更多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在本案 当中就不处理了。”

张经理:“我们也没这个精力去搞,我公司最近在搬迁,事务比较 繁忙。”

林检:“那你公司是否愿意调解?” 张经理:“愿意的,只要他别来闹了。” 林检心中有数了,知道这个案子应该可以调解。案子本身没什么问题,但他心里总是有一个疙瘩,杨某究竟是真的意外,还是故意在骗钱 呢?他就这个事情请教了一位老检察官许检,许检给他分析开了:“现在这种情况法律上已是偏向劳动者,更何况许多劳动者还是抱团取暖,用人单位招架不住破财消灾的不在少数。那么怎么判断是真事故还是假事故呢? 首先,要看入职的时间,意外事故毕竟是小概率,如果刚入职不久就发生 了事故,那就有很大的可能是诈骗。其次,要看受伤的程度,骗子一般就 是手脚骨折这种比较多,像我上次那个案子,入职才三天就从三楼掉下来 差点儿没活过来,肯定不是骗子。最后,就看频率,有的人今天在这家工 地受伤,过了一两个月又在那个工地受伤,不用说肯定是骗子没跑。

听完这话,林检心中一声叹息,世界之大真是无奇不有。最后林检还 是决定小心行事,这个案子最终以通达公司另外赔付杨某人民币 2000 元 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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