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社会成员治安管束

  一、 军人

  军人之于治安,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新唐书》卷50《兵志》讲得很清楚:"夫置兵所以止乱,及其弊也,适足为乱,又其甚也,至困天下以养乱,而遂至于亡焉。"因此,唐朝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军人的控制。

  全国的兵士都造册登记,称为名籍,实行多重管理。每个季度,名籍都要上报中书门下(中央政府)。左、右卫中的长史负责掌握卒伍、军团的名数。调遣府兵时,中央要下发敕书和鱼符、木契,地方州刺史和折冲府长官同自己保存的一半合符勘契后即派兵。将应行兵士列为名籍,上报尚书省兵部。如果是出征,朝廷派遣大将军率军作战,事后将归于朝,兵散于府,互不联系。如果是番上,则将名籍上报左、右卫,由左、右卫大将军分配至各卫执行宿卫京师的任务。

  对于违反出兵规定者,中央制订了擅兴律予以制裁。出现警急情况时,上报不待批准就出兵征讨寇贼或追捕盗贼,不属于擅兴的范围,甚至不及时出兵反而要追究责任。不属于这类情况,长官擅自发兵,"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满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绞"。(《唐律疏议》卷16《擅兴》)对于不勘验符契是否吻合就出兵者,或者不合也出兵者,或者不合而不及时上报者,长官都要被判处两年的徒刑。

  中央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实行宦官监军制度,以宦官为中央特派员,监领军队,特别是藩镇军队,及时向中央汇报情况。天宝十四载(755),唐玄宗命大将高仙芝、封常清率军东进,与安史叛军作战,出于对武将的不信任,就派了宦官边令诚监军。边令诚与高仙芝意见不合,遂诬告高、封不积极战斗,竟然使唐玄宗下敕将二位大将就地处死。后来藩镇林立,例由宦官监军。宦官是否能够代表中央控制住军队,往往与个人品质的优劣、能力的高低有关。唐廷在考虑人选时,自然要挑选较为能干的,对于要害藩镇,更是这样。韩愈《送汴州监军俱文珍序》指出:"其监统中贵,必材雄德茂,荣曜宠光,能俯达人情,仰喻天意者,然后为之。故我监军俱公,辍侍从之荣,受腹心之寄,奋其武毅,张我皇威,遇变出奇,先事独运,偃息谈笑,危疑以平。天子无东顾之忧,方伯有同和之美。"(《全唐文》卷556)这反映出宦官监军的用意,在于控制军队,维持治安。

  同时,唐朝还实行宦官统领北衙禁军的制度。兴元元年(784),唐德宗把神策军分为左右厢,任命宦官窦文场和王希迁分别为神策军左右厢都知兵马使。贞元二年(786),神策军左右厢改称为左右神策军。贞元十二年(796),唐德宗在北衙禁军中特设左右护军中尉监和中护军监各二人,由宦官担任。于是,以窦文场、霍仙鸣分别担任左右神策护军中尉监;张尚进、焦希望分别担任左右神威军中护军监。从此,宦官统领禁军制度化。皇帝所以任命宦官统领禁军,是因为总结了安史之乱以来的教训,认为武将握兵柄不可靠,而宦官是宫内家奴,不至于有称孤道寡的危险,而且皇帝自幼便由宦官侍奉饮食起居,自认为感情融洽,能够忠于自己。因此,当王叔文集团在唐顺宗永贞元年(805)谋夺宦官兵权时,韩愈作《永贞行》诗说:"北军百万虎与貔,天子自将非他师。"(《全唐诗》卷338)

  二、 宗教徒

  在唐代的宗教中,有所谓波斯(今伊朗)三教,即祆教(拜火教)、景教(基督教的一支)和摩尼教。三教传入时间不长,发展的汉人教徒甚少,为了照顾旅华外族人的宗教生活,唐政府依然批准三教设立寺庙。三教同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差别很大,未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对社会治安未构成什么危害,唐政府因而采取了一种存而不论的态度,只在会昌年间(841-846)废毁佛教的运动中,才一并取缔。

  唐代势力最大的宗教是佛教和道教。道教是中国固有的宗教。李唐统治者奉道教祖老子李耳为自己的始祖,道教便在名义上占据了统治地位。武则天时期崇佛抑道,道教的地位一度下降。而佛教发展到唐代,中国化程度愈益加深,宗派林立,教徒众多,实际上处于主导地位。统治阶级看到了佛道二教对于维护治安、巩固统治的微妙作用,同时也注意到它们相反的一面,因而时时加以管束。唐高宗下过《停敕僧道犯罪同俗法推勘敕》,说:"前令道士、女道士、僧尼有犯依俗法者,宜停。必有违犯,宜依条制。"(《全唐文》卷14)实际上,僧道若严重危害治安,政府照样依据俗法(唐律)判刑。道教由于同李唐政权关系密切,劣迹不多,所受到的限制远较佛教为少,但女道士鱼玄机,照样"以杀侍婢为京兆尹温璋杀之"。(《北梦琐言》卷9)

  朝廷的诏敕公布了佛教的种种劣迹。唐玄宗《禁左道诏》说:"如闻道俗之间,妄有占筮,诳惑士庶,假说灾祥,兼托符咒,遂行左道。"(《全唐文》卷29)《禁僧徒敛财诏》说:僧徒"因缘讲说,眩惑州闾,溪壑无厌,唯财是敛,……无益于人,有蠹于俗。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左道不常,异端斯起"。(《全唐文》卷30)《禁僧俗往还诏》说:僧人"或寓迹幽间,潜行闾里,陷于非辟,有足伤嗟。如闻远就山林,别为兰若(小寺),兼亦聚众,公然往来。或妄托生缘,辄有俗家居止"。(《全唐文》卷30)如此等等。

  因此,政府对僧人实行严格的管束,并不断打击他们的不法行为。祠部、鸿胪寺和功德使,是国家设立的管理佛教的机构和人员。国家对僧籍实行管理。《唐会要》卷49《僧籍》说:"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州县,一以上祠部。新罗、日本僧人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大和四年(830),祠部向唐文宗上《请申禁僧尼奏》,说唐玄宗天宝八载(749)十一月十八日的诏敕规定:"诸州府僧尼籍帐等,每十年一造,永为常式。"而"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报,省司无凭收管造籍。起今已后,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开项分析,籍帐送本司,以明真伪。又将诸州府及京城应置方等受戒僧尼身死及还俗者,其告牒勒本寺纲维当时封送祠部,其余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凭注毁"。(《全唐文》卷966)这里关于僧籍的具体项目,编制、呈报的程序,注销手续等等,讲得很清楚。可见,国家对于僧尼如同世俗百姓一样,通过籍帐实行管理。至于僧籍制作的年限有三年和十年两种说法,可能是不同时期的规定。

  政府企图把僧尼的活动限制在纯粹的佛教生活范围内,从而把他们的行止固定在寺院里。唐玄宗《禁僧徒敛财诏》规定:"自今已后,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仪。午后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科罪。"(《全唐文》卷30)《禁僧俗往还诏》说:"惟彼释道,同归凝寂,各有寺观,自合住持。"(《全唐文》卷30)《禁百官与僧道往还制》规定:百官不许留僧尼、道士在家居住,如因吉凶大事须设斋,"皆于州县陈牒寺观,然后依数听去"。(《全唐文》卷21)唐代宗《禁僧尼道士往来聚会诏》规定:"其僧尼道士,非本师教主及斋会礼谒,不得妄托事故,辄有往来,非时聚会,并委所由官吏勾当,所有犯者,准法处分。"(《全唐文》卷46)

  僧尼要化缘、传教、游方,和为民户的吉凶事作道场,把他们仅仅限定在寺院里从事佛事活动,显然是行不通的。贾岛还俗前,法名无本,在洛阳时,"洛阳令不许僧午后出寺",贾岛作诗抱怨道:"不如牛与羊,犹得日暮归。"(《唐诗纪事》卷40《贾岛》)唐文宗《条流僧尼敕》对此有所变通,说:"如闻两街功德使近有条约,不许僧尼午后行游。虽曰缁徒,无非赤子,有防自遂,亦轸予怀。从今已后,午后任行。"(《全唐文》卷74)

  对于僧人危害治安的行为,不少官员起而斗争,予以打击。不同类型的事例如下:

  其一,图谋不轨。武则天时,洛阳白马寺寺主薛怀義刺血画佛像,挑选千名强壮丁男度为僧人。侍御史周矩疑其图谋不轨,奏请处理。武则天袒护薛怀義,指示除他之外,"所度僧任卿勘当"。周矩推案,"穷其状以闻,诸僧悉配远州"。(《旧唐书》卷183《薛怀義传》)元和十年(815),前安史叛将、嵩山僧圆净,暗中接受淄青镇(治今山东省青州市)节度使李师道的联系,图谋联合造反。他组织数百勇士,埋伏在东都进奏院,准备焚烧宫阙,肆行剽掠。事情暴露,圆净被捕,就地处死。

  其二,左道乱常。户部侍郎、御史中丞杨慎矜曾经谈论过谶书,和还俗僧史敬忠来往,天宝六载(747),被人告发为"蓄异书,与凶人来往,而说国家休咎"。(《旧唐书》卷105《杨慎矜传》)唐玄宗下令逮捕审讯。结果,杨氏兄弟并赐自尽,史敬忠重杖一百,他们的庄宅全部没收,男女配流岭南各郡。

  其三,干政敛财。胡僧慧範交游权贵,介入宫廷斗争,因而拜勋官银青光禄大夫,赐爵县公。唐中宗多次轻骑微行幸其室。官员桓彦範上表论慧範执左道扰乱时政,请予正法,唐中宗不予理睬。侍御史魏传弓发其奸赃四十余万,请处以极法。唐中宗不得已,仅削黜慧範,放还于家。唐睿宗时,慧範又仗势侵夺民田,御史大夫薛谦光、殿中侍御史慕容珣又上疏弹劾,进行斗争。只是由于他得到皇室的保护,未能受到应有的处罚。

  其四,违戒犯法。李膺处理僧人结党屠牛捕鱼事:"违西天之禁戒,犯中国之条章。不思流水之心,辄举庖丁之刃。既集徒侣,须务极刑。各决三十,用示伽蓝。"李翱处理僧人打架斗殴事:"夫说法则不曾敷(趺)坐而坐,相打则偏袒右肩左肩。领来向佛前而作偈语,各笞去衣十五,以励三千大千。"又断僧通状说:"口称贫道,有钱放债,量决十下,牒出东界。"陆长源处理僧人同在娼妓处饮酒并烹宰鸡鹅等事:"口说如来之教,在处贪财;身着无价之衣,终朝食肉。……何有净名,入诸淫舍。犯尔严禁,黩我明刑。仍集远近僧,痛杖三十处死。"韩滉处理僧人聚集赌钱喧争事:"正法何曾持具(按:具足戒),空门不积馀财。白日既能赌博,通宵必醉樽罍。强说天堂难到,又言地狱长开。并付江神收管,波中便是泉台。"(《云溪友议》卷下)

  其五,迷信害民。宝历二年(826),亳州(治今安徽省亳州市)盛传出了一种包治百病的"圣水",于是接连几个月,远近前来求水者络绎不绝,甚至有几十家雇一人前来取水的。李德裕调查得知,这是妖僧捣鬼。妖僧以每斗水三贯钱的价格牟取暴利,取水的人又加进另外的水转卖给别人。病人断食荤血十多天,期待着"圣水"除病,结果病情反而加重。李德裕上疏说:"昨点两浙、福建百姓渡江者,日三五十人,臣于蒜山渡已加捉搦。若不绝其根本,终无益于黎氓。……乞下本道观察使令狐楚,速令填塞,以绝妖源。"(《旧唐书》卷174《李德裕传》)唐敬宗很快批准照办。

  其六,传播淫秽。僧文淑经常在寺院从事俗讲活动,假托经论,讲的全是"淫秽鄙亵之事"。因此,稍懂佛理和文义的人都很鄙薄他。但是,"不逞之徒,转相鼓扇扶树,愚夫冶妇,乐闻其说,听者填咽"。由于传播淫秽,伤风败俗,文淑受到制裁,"前后杖背,流在边地数矣"。(《因话录》卷4)

  三、 学生

  对于学生殴打和杀害教师,法律做出从严处理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师生关系,是指国家各级官办正规学校专业课教师同在读学生所结成的关系。《唐律疏议》卷23《斗讼》载律文说:"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注云:"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疏议解释道:"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若斗殴无品博士,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殴五品博士,亦于本品上累加之。"这里规定中央及地方的官办学校,若学生殴打经学教师(博士),要比普通人之间的殴斗加重两等处罚,并根据教师级别的低高依次加重。如果学生殴打教师致死,则要斩首或腰斩。而所谓私学,疏议解释为"家有塾,遂有序"之类,不在此列,如有相犯,只按照常人斗殴律处理。同书卷1《名例》罗列十恶罪,其九是"不义",其中包括学生杀害现受业师。疏议说:"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阳峤一案的处理体现了唐律的执行情况。唐玄宗初年,阳峤任国子祭酒,教授经学。有的学生散漫懈怠,阳峤加以整顿,对他们略施鞭笞。"学生怨之,颇有喧谤,乃相率乘夜于街中殴之。上闻而令所由杖杀无理者,由是始息。"(《旧唐书》卷185下《阳峤传》)

  青年学生涉世未深,血气方刚,本来就该戒之在斗,再加上需要维护师生间的尊卑关系,以保障正常的治安秩序,这便成了当时官府加重处分学生殴打、杀害教师的出发点。

  四、 贼盗

  "贼"和"盗"是两种身份的人。"贼"指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人,唐律规定当事人处斩,株连范围较广,其父及16岁以上的儿子绞死,16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等人,一律没为官奴婢,田宅、财产没收,伯叔父和侄辈皆流三千里。

  "盗"指盗贼,有"强盗"和"窃盗"两类。"强盗"指以强暴手段劫掠他人财产的人。这有多种表现,诸如:"先强后盗"或"先盗后强",即在劫掠财产的事前或事后,对物主口头威胁或动用暴力,以达到目的;或者让物主饮食放有药物的酒食,使其神志狂乱,以取其财物;或者故意纵火烧掉物主的房舍和积聚之物,乘混乱劫掠其财产;或者因其它缘故发生争执,借机殴斗,强夺对方财物,等等。"窃盗"指"潜行隐面"偷窃他人财物的人。

  强盗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因而处分加重。唐律规定:强盗即使未得财物,也要判处两年徒刑;所得财物价值一尺绢者,徒三年;两匹绢者加一等制裁;十匹绞死,虽不满十匹但伤人者,也绞死;杀人者,斩。如果持仗(兵器、杵棒之类)强行劫掠,即使未得财物,也要流三千里;劫财价值五匹,绞死;伤人者,斩。

  对于窃盗,唐律规定:未得财物,笞五十;所得财物价值一尺绢者,杖六十,一匹加一等制裁;五匹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40匹流三千里,50匹加役流。如果经常固定偷窃某一家或同时偷窃数家,赃物成倍计算,加重处分。这些规定仅就一般情况而论,如果盗窃亲属的财物,要根据彼此之间的亲疏、尊卑、长幼关系,减轻或加重处罚。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偷盗处分条例,与治安相关的内容有以下一些:凡是为行盗而用鸩毒、冶葛、乌头、附子等毒药来药人者,绞死。偷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其它印鉴,杖一百。偷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流二千里;使节及皇城、京城的门符,徒三年;其它符契,徒一年。门钥,减三等,即"盗殿门符,合流二千里,门钥减三等,得徒二年,馀钥应减门符,并准此"。(《唐律疏议》卷19《贼盗》)偷盗州、镇以及仓厨、厩库、关门等钥,杖一百;县、戍等诸门钥,杖六十。偷盗禁兵器者,徒二年;甲、弩流二千里,一般兵器杖九十。偷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比一般盗窃加二等处置,价值够30匹绢者,绞死。略卖人口以强盗论罪,凡略卖人作奴婢,绞死;作部曲,流三千里;作妻妾子孙,徒三年。和诱人口以窃盗论罪,各减一等处置。盗贼屡教不改,经三次判过徒刑者,再犯改判为流二千里,三次判过流刑者,再犯绞死,等等。

  地方上出现了盗贼,要追究各级官吏的治安职责。如果所管之内百姓有一人为盗,或者收容外盗一人入境,村正、坊正、里正各笞五十;三人为盗或入境,村正、坊正、里正加一等处分,各杖六十。县、州长官,由于关系不甚直接,处分减轻。县内有一人为盗或外盗一人入境,县令笞三十;四人加一等处分,笞四十。州长官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州、县长官和里正、坊正、村正等,对于窃盗失察,最多徒二年;若出现强盗,各加一等,徒二年半。如果30天内捕获盗贼,各级官吏都免于处分。

  以上法律,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绢帛和铜钱的比价不同,判刑应该因地制宜,不能胶柱鼓瑟。开元十六年(728),御史中丞李林甫上奏说:"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唐玄宗批示执行。上元二年(761),唐肃宗又下诏说:"自今已后,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叶(协)从宽,俾在不易。"(《唐会要》卷40《定赃估》)这是针对官吏贪赃计罪而言的,其原则同样适用于折算盗贼赃物的价值。

  到唐后期,民众日益贫困,盗贼愈多,制裁更为严厉。开成五年(840),中书门下上奏,"准律,窃盗五匹以上加役流"。而上述初唐律文,原本规定五匹徒一年,50匹加役流,可见律文已作重大修改。会昌元年(841),都省上奏说:"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所在为政,宽猛不同。或以百钱以下毙踣,或至数十千不死。轻重既违法律,多以收禁为名,法自专行,人皆异政。……自今已后,天下州府窃盗贼,计赃几贯,须处极法。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台五品以上,与京兆尹同议奏闻,仍编入格令。……入不应窃盗贼赃至绢三匹,即处极法,如未满二匹,即任节级科处,不失罪人。其计赃数,即请准律以所在估绢为定。"唐武宗下敕说:"自今已后,窃盗计赃至钱一贯以上,处极法。"大中四年(850),唐宣宗下敕批评唐武宗这一规定是"轻人性命,重彼货财,既多杀伤,且乖教化",因而恢复了建中三年(782)唐德宗的旧制:"每有盗贼,赃满绢三匹以上决杀,如赃数不充,量情科处。"(《唐会要》卷39《议刑轻重》)

  唐廷在绳治盗贼的同时,有时也利用盗贼防盗。永淳元年(682),唐高宗由长安幸东都,担心一路多"草窃",就责成监察御史魏元忠检校御驾前后。魏元忠阅视京师县狱在押囚徒,见一盗神采言谈不同寻常,就取下他身上的桎梏,让他乘驿传随行。等抵达洛阳,"士马万数,不亡一钱"。(《资治通鉴》卷203)这是在不能根治盗贼的情况下,利用其中熟悉内情又有影响的人物,来解决燃眉之急。

  五、 恶少年

  京师长安恶少年的危害及其被镇压情况,上文已作介绍,其它地方也所在多有。

  乾元元年(758),唐肃宗任命王玙为宰相。君臣二人尚鬼神,分遣女巫到各地祈祷山川。有女巫年少,盛服浓抹,乘传出行,宦官相随,所到之处,诛求金帛无数,"与恶少年十数辈,横行州县间"。他们到黄州(治今湖北省黄冈市)后,住在驿馆中。刺史左震早晨至驿,门闭不开,于是令人破锁而入,"曳巫者斩之阶下,恶少年皆死"。左震将他们搜刮的金宝铜钱列单奏上,请"贷贫民输税"。唐肃宗无奈,不得不对左震"厚加慰奖"。(《唐国史补》卷上)

  但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对恶少年的惩治显得无力,恶少年气焰十分嚣张。施肩吾《少年行》诗云:"醉骑白马走空衢,恶少皆称电不如。五凤街头闲勒辔,半垂衫袖揖金吾。"(《全唐诗》卷24)就反映了这种状况。

  六、 游侠、刺客

  终唐一代,游侠、刺客横行天下。

  《唐国史补》卷中记载:"天下未有兵甲时,常多刺客。"该条所举的事例是:李勉当开封尉时,一囚有意气,请求开恩免死,李勉遂纵而逸之。几年以后,李勉罢官,客游河北,偶然见到这个故囚。故囚将李勉迎至家中,热情款待,并和自己的妻子商量如何厚报李勉。当他们商量到一千匹或两千匹绢都不足以报恩时,就决定暗杀李勉。故囚的僮仆悄悄告诉李勉,李勉乘夜骑马狂奔逃命,行百馀里后,投宿在一家小店。店掌柜问道:"此多猛兽,何敢夜行?"李勉向他叙述原由,话未说完,店梁上跳下一人,说:"我几误杀长者!"说完转身出外,天未亮,即携故囚夫妻首级来归,出示给李勉。

  《北梦琐言》卷8记载:士人赵中行,家住温州(今浙江省温州市),"以豪侠为事"。他客游苏州(今江苏省苏州市),偶然认识一位寡妇荆十三娘,于是同载游扬州(今江苏省扬州市)。赵中行的朋友李三十九,其爱妓被父母夺与诸葛殷。诸葛殷正供事于淮南藩镇(驻扬州)节度副大使高骈手下,"恣行威福"。李三十九怅恨不已,无如之何。荆娘知道后,愿为李三十九报仇,并约定相见的地点和时间。"至期,荆氏以囊盛妓,兼致妓之父母首归于李。"随后,荆娘与赵中行"同入浙中,不知所止"。

  《酉阳杂俎》前集卷9有一组总题为《盗侠》的笔记,作者段成式以夸张而欣赏的笔调记载了不少唐代游侠的事迹,此不一一转述。唐人诗歌中,也不乏这种情调的作品。沈彬《结客少年场行》诗云:"重义轻生一剑知,白虹贯日报仇归。片心惆怅清平世,酒市无人问布衣。"李白《少年行》之三云:"君不见淮南少年游侠客,白日球猎夜拥掷。呼卢百万终不惜,报仇千里如咫尺。"王昌龄《少年行》诗云:"日日斗鸡都市里,赢得宝刀重刻字。百里报仇夜出城,平明还在倡(娼)楼醉。"高适《邯郸少年行》诗云:"邯郸城南游侠子,自矜生长邯郸里。千场纵博家仍富,几度报仇身不死。"(俱见《全唐诗》卷24)孟郊《游侠行》诗云:"壮士性刚决,火中见石裂。杀人不回头,轻生如暂别。岂知眼有泪,肯白头上发!平生无恩酬,剑闲一百月。"元稹《游侠行》诗云:"侠客不怕死,怕在事不成。事成不肯藏姓名,我非窃贼谁夜行?"(俱见《全唐诗》卷25)这些作品都反映出游侠的精神、行为和影响。

  游侠既有除暴安良的一面,又有随意行杀、劫货掠财、赌博宿娼的一面,因而对社会治安构成危害。在唐代,政府对他们实际上失去控制,甚至还出现崇尚侠义的世风。战国时期,韩非子已发出"侠以武犯禁"(《韩非子·五蠹》)的感叹,在唐代,这依然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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