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多久,老王的原单位突然给他发了个通知,称老王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决定解除与老王的劳动关系,停发每月工资。而老王认为自己与朋友的公司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只不过是帮帮忙,属于劳务关系,他跟新公司签的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但单位坚持要解除老王的劳动关系,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老王只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老王与新公司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内退人员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老王原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若老王不是内退,而是正式退休,那么他与新单位又应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面对这些问题,老王请教了律师。
律师告诉老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内退人员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老王与新单位签订的应当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他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的做法有点欠妥,公司应当先通知老张与新单位解除关系,在未果的情况下,方可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所以,原单位应该给予老王一定的赔偿。老王利用法律保护了自己。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总认为法律是神圣庄严而不可侵犯的,法律只是那些高等人的事,与自己日常生活无关,认为法律只是用来约束自己而不是用来保护自己的。所以从没有想过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因为不懂法,人们丧失了很多维权的机会,人们在无知中一再的被侵害。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也随着人们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意识到法律对自己的重要性,并涌现出一批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事迹,这些事迹鼓舞着人们热切地向法律靠拢。因为懂法,我们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更避免了自己无意中的以身试法。因为用法,当我们遇到财产纠纷、劳动合同的不公、消费欺诈等情况时,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是特权,不是一个人的法律,法律是维护大多数人基本利益的工具。作为21世纪的公民,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更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第37节:用法律保护自己(2)
35岁前要掌握的66种基本能力
文泉杰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