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近代海军的筹建

  第十三章近代海军的筹建 一、水师的历史溯源 近代海军海防建设,是与以求富为目的办近代工矿企业同时提出的,同是由于日本侵略台湾“海防议起”而于1875年提到实践日程的。显然是与鸦片战前清王朝设水师的目的不同。这里首先叙述清政府设水师的历史渊源。

  清代自康乾以还,在沿海和长江北起东三省,南至两广,西至两湖等十二个省区没有水师,这些水师,“仅为防守海口、缉捕海盗之用”①。它不仅“官制同于内地”,军事技术水平也与陆军一样,当然够不上海军的称号,而且很多地方的水师还有时建时废的现象。1839年英国进犯广东,先进的炮火船舰教训了清政府统治者们,“始有购舰外洋以辅水军之议”①。敢于面对现实勇于接受新鲜事物的林则徐,积极筹办海防。他认识到军火技术与洋人的差距,认识到“剿夷而不谋船炮水军是自取败”的真理。乃谋赶造西洋先进的船炮,因制造时间来不及“且不如法”,于是只好“先雇船”和“先购买夷炮”以应急需。他在所谓“获咎之后”犹念念不忘此事说:“要之船炮水军断非可已之务。即使逆夷逃归海外,此事亦不可不亟为筹画,以为海疆久远之谋。”②这表明林则徐充分认识到建设先进的海军的重要性。在他的倡导下,除“捐资仿造西船”和新式炮械之外,曾从美国买了艘1100吨级的商船改为兵船。但由于顽固派和妥协投降派的阻挠反对,林则徐抱恨离职,未偿其愿。40年后左宗棠在其《筹办海防会商布置机宜折》遗憾地追忆其事说:“海上用兵以来,文如林则徐,忠而有谋,以之制初起之寇本有余力,不幸为忌者所间,事权不属,不克竟其设施”①。

  对林则徐说,虽然在船、炮设施上未竟其功,却有了一个学习先进军事技术的良好开端,并初步形成变落后的军事装备为先进的思潮,加上清朝中枢认为先进船炮对自己的统治有利,因此,学习西洋新式船炮的舆论,并未因林则徐的革职而完全停止。只是对船与炮各自的重要性和作用的认识不一致。有人主张“无庸造船,止须造炮”,因为敌人“所习者水,所恃者船”,船靠岸用炮击我难,我却用岸上之炮击之易,所以,“以我岸上之炮制彼船中之炮,实可占一上风。”②但多数大臣疆吏对于船的作用还是很重视的。例如,清廷接受给事中朱成烈的建议而下达上谕说:安南人所造轧船,“两头尖锐,头可为尾。船用二十四楫,鼓楫进退,两头架红衣以击夷船,英夷大败”,乃命琦善详细采访,“照式仿造,以备攻剿之用”。③1842年5月清廷接受两江总督牛■“制造水轮船只,安放炮位”以利攻剿的建议,“着严密妥办,以资得力而助水攻”。④到这时,那种只造炮不造船的意见被否定了。朝野上下一致认识到:外敌“恃其坚船利炮横行海上”,“内地师船大小悬殊,不能相敌。……由于无巨舰水师,与之接战,其来不可拒,而其去不能退,故一切夹攻埋伏,抄前袭后之法,皆不能用。”⑤要做到来者可拒,去者可追,非建设水师不可,非仿造洋舰不可。吴建勋以广东水师提督的身份发表权威性见解说:我之所以“不能远涉外洋与之交战”的原因,主要由于师船不敌,“此时如讲求最为得力之船,必须仿照夷船式样作法,庶堪与该夷对敌。”清廷对此作了“停造例修师船,改造战船,所办甚合朕意”的肯定。①这就是说,要废除旧式师船,改建洋式战船。这种改变表明,水师不是单纯为了巡缉捕盗,也不单纯是为了对外防御,而是要求做到,来者拒,去者追,并能战于海上。这实际上是由过去的旧式水师向筹建新式海军过渡的转折点。这个转折点,是林则徐开其端。

  清政府基于“改师船为战舰”必要性的认识,继林则徐之后仍鼓励进行仿造洋船的工作。广东绅商潘仕成“仿照夷船作法”,先后捐资造船2只。据说这种船演放大炮,“轰击甚为得力”③。潘仕成并雇觅美国官员壬雷斯制造水雷,作为水师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③。与潘仕成仿造洋式船只、水雷的同时,吴建勋于1842年夏到停泊于广州的美国兵船上阅看考察,美国兵头献赠三板船一只,吴“随觅巧匠,照该船形势,制造船样一只。”②与此同时,广州海关监督文丰饬令十三行洋商伍秉■、潘正炜捐买美国、吕宋船各一艘,因这种船“驾驶灵便,足以御敌,旋谕隶水师旗营操演,并谕绅商多方购置。”

  上述表明,清政府在军事上“师夷长技”还是有一些积极行动的。但在《江宁条约》签订,鸦片战争结束后,它就高枕无忧了,水师建设随即废止。即使如定海、镇海鉴于被敌毁以致“徒有战船之名并无水师之实”的情况,而曾从事水师防务的整顿,也主要是为“内除其奸,外御其侮”,将除“内奸”置于首要地位,谈不上海军海防的建设。

  1851年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兴起,很快发展到长汪流域,长江中下游成为太平军与清军交战的中心地区。水师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资本主义列强的据点上海城,内有小刀会起义军,西有太平军的威胁。使用火轮船“助剿”太平军成为中外反动派的共同要求。1853年4月间,署两江总督杨文定,饬上海道吴健彰到英、法、美领事馆商谈借船“助剿”事宜。但侵略者不知太平军的虚实,不敢贸然从事。英领事阿礼国声称,他的“兵船驶往金陵,不过去探贼情虚实,并非入江帮助,亦不前去勾结”;法国领事以“公使未来,不能作主”而缓辞;只有美国应吴健彰之约“即发火轮船前来助剿”,但“旋因搁浅转回”,并声明“今将与日本国打仗不能借用剿贼”而作罢。与太平军短兵相接据守南京外围江南大营的向荣,对借火轮船“助剿”不感兴趣,说:“我处师船将次到齐,堪以剿捕,外夷各船,既无可借,即须停止,以免藉事生波。”⑥两广总督叶名琛则直截了当地反对说:“此次米酋马沙利……至上海后,因江南有向该夷借雇火轮船之说,遂觉中国转倚外国为御侮,未免从而生心。”①那时,清朝统治者对于使用火轮船兴趣不大,一方面怀疑列强“助逆犯顺”,另方面认为对内镇压人民用不着建立新式水师的缘故。

  1856年春,上海税务司英人李泰国游说护上海道蓝蔚雯,说:“新制小火轮炮船,屡经攻下俄罗斯炮台城垣,著有成效。现在中国各处肆扰,正宜买此轮船数只,扫除狂寇”,并屡以“助顺剿逆”为词。两江总督怡良、江苏巡抚吉尔杭阿把买与雇混为一谈,说镇江等处“非该夷人船应到之地。中国兵力足制逆贼死命,毋庸借资夷力”而加以拒绝。②清朝中枢倒是清楚的,将雇船与买船分开,允许由李泰国经手买了铁皮火轮船一艘,由向荣调遣,以便较为有效地“攻剿”。其目的明显的是制人民。

  就在这年9、10月间,中国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太平天国内江,削弱了革命的力量,对清政府来说减轻了压力,另一方面,爆发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军先后侵略了进来。清政府曾一度把注意力集中于外国侵略者。在抗击英法联军的实践中,“师夷”之坚船利炮以御外敌的议论又被提到日程。1858年两江总督何桂清有一段代表性的言论,他说:“各该夷所恃者,船坚炮利,我之师船,断难与之争锋。惟有夺其所恃,转为我用,方能制其死命。盖该夷等惟利是视,虽至坚至利之物,亦不难以重价购而得之。我之元气既足,即用反间之计,以购买其船炮。弱者植之,使之助我;强者锄之,使之不敢恣肆。则夷患平而边衅弭矣。”

  何桂清是主张对外妥协的代表人物,但上一段话,却在一个时间里反映了清王朝的倾向,也就是10余年前所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而特别是要改变“我之师船断难与之争锋”的状态。这实际上是鸦片战争时建立新式水师和海防的设想被重新提了出来。不仅是讲,也有行动,例如,天津曾于道光元年、六年先后将天津水师总兵和水师营裁撤,到这时,署直隶总督瑞麟曾有在天津“复设水师”之议,打算到闽广抽调大号战船艇船各二只。②但这是临时措施,并非建立一支新式海军。由于整个清统治集团经过一段时间酝酿和议论,在人民起义和外国侵略之间,采取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方针,因而对外防御抵抗以建立海军的意见未被提到实践日程。

  清政府把建立新式的近代水师或海军,当作要事来抓,是在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之后。清朝统治者认为,洋人既“渐见信服,有暱而就我之意”,也即中外反动派和好了,可以集中力量“剿发捻”了。他们意识到,“灭贼”在加强陆军而外,非有得力水师不可。但所需船炮自造难臻新式,且非经年不成,因此,非向外洋购买战舰不可。他们不赞成雇与租,因为这要受到洋人的控制。为了不“受制于人”,故在条约签订后几个月,奕等人即“奏请饬下曾国藩等购买外国船炮”。③“心有灵犀一点通”。英国侵略者正想利用清政府“迅扫贼氛”的心理,助清建立新式军队并达到控制它的目的。英驻华公使普鲁斯“时思为中国设法平贼”,公使馆参赞成妥玛“谓中国非创立新法,不足以挽回从前之积习”。①二人都怂恿清政府购买新兵船建立海军。1861年春,总税务司李泰国返英养病,荐赫德自代,音鲁斯把赫德推荐给奕,由赫德经手到英国定造新船。清政府苦于经费缺乏,赫德为之筹画说:大船每只数十万两,它“在内地不利行驶,若用小火轮船十余号,益以精利枪炮,其费不过数十万两。”②建议增收鸦片税和其他华洋各税,来落实经费。清政府于6月底任命赫德代理总税务司,着从速购买兵轮枪炮。

  那时,太平军在浙江迅速发展,相继攻克宁波、杭州,清廷并闻太平军“汇兑银两购买美国船炮”,担心他“乘机北犯”③。1862年初太平军开始向上海进攻。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上下一致地主张速购外洋枪炮兵轮。奕认为,太平军将“为纵横海上之计”,命令江浙督抚赶紧“购觅轮船,会同堵截。”④曾国藩把购买枪炮兵轮视为“今日救时之第一要务”。号称顽固的御史们也表示赞同。掌湖广道监察御史魏睦庭说:在此“英法各国皆愿我迅扫贼氛”条件下,从速购买外洋枪炮,“先以火轮兵船,扫清江面,即以炸炮火箭等器,用攻坚城,逆贼断不能守,费银不过数十万两”⑤,太平军却能很快镇压下去。于是议论经年的购买兵船事宜付诸行动。两广总督劳崇光受命与正在广州办理海关事务的赫德于1862年2月27日达成协议,由赫德向英国定购中号兵轮三艘,小号兵船四艘以及船上火药炮械。赫德随即函请在英国的李泰国办理此事。

  李泰国不是作寻常贸易的掮客,而是在英政府支持下乘机干着控制中国海军的勾当的人物。1862年6月16日,李泰国向英外交大臣罗塞尔递呈文,要求政府批准他为清政府在英国购买舰只和雇佣官兵成立所谓“英中联合海军舰队”。由于这支舰队成立对英国大有好处,故很快批准了这个计划。并安排曾为额尔金伯爵驾驶“狂暴”号兵船溯长江而上到天京侦察太平天国情况的海军上校阿斯本任该舰队司令。故又称为“阿斯本舰队”①。在英政府支持下,李泰国很快购齐中小兵船7艘,并分别命名为“北京”号、“中国”号、“江苏”号、“广东”号、“天津”号、“巴拉莱特”号、“厦门”号②,外加趸船一只。于1863年开到中国。李泰国在英国“代表”清政府与阿斯本订立合同十三款,呈递到总署,主要内容:“阿斯本允作总统(司令)四年,但除阿斯本之外,中国不得另延外国人作为总统”;“中国所有外国样式船只或内地船雇外国管理者,或中国调用官民所置各轮船”,统归阿斯本调度管辖;阿斯本只接受皇帝谕旨,所有谕旨文件必须由李泰国转交“遵办”,“若由别人转谕,则未能遵行”;舰队所用“员弁、兵丁、水手均由阿斯本选用”;舰队“应挂外国样式旗号”,③等等。据此,英国侵略者不仅完全控制这支舰队,而且未来海军扩充也在它的统辖之下了。清政府以与原议:“总统由中国人担任、弁兵水手亦用中国人,洋人只少数教习”不符,未予同意。而另提出司令应由中国人担任,阿斯本任副司令;“其行兵进止,应随时面商,仍听中国主持”;阿斯本应尽心教习中国弁兵学习;经常费用月给75000两,统归李泰国经理等五条。阿斯本则坚持十三条之议。

  正当双方矛盾无法解决之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清军占领苏常,陷九洑州,曾国荃说:“江路已通,江边之城仅金陵省会尚未恢复,……一经合围,定可克期扫荡。”不必藉外轮攻战之力。④曾国藩不仅不同意“十三条”,对总理衙门的“五条”也有保留,他认为“五条”中只说“随时挑选中国人上船学习”,未提“用楚勇”,与原奏不符,提出“不如早为疏远,或竟将此船分赏各国,不索原价”。委派为该舰队统领的蔡国祥,也以为“虚拥会带之名,……终不能相为附丽”而加以反对。于是奕等人认为,“若或勉强从事,中外将弁兵丁恐终不能相协,将来胜则彼此争功,败则相互推诿,设一旦激而生变,于大局关系匪轻。……与其贻患于将来,不若请裁于此日。”①乃决定遣散。经费收支情况是:船价65.5万两,变价46.75万两,炮位、火药、军器和趸船费42万两,变价10.1万余两,中国支李泰国经办费7000两,阿斯本赏银1万两,9个月薪工银16.2万两,舰队回英一切经费21.3万两。合计清支出146.2万两,收回56.9万余两,共亏损89.2万余两。于1866年6月完案。革李泰国总税务司职,赫德任总税务司。

  从“阿斯本舰队”这一新式海军筹建的始末看,目标是对着太平天国的。其始是为“迅扫贼氛”,其终是因为太平军即将败亡,“不必藉外轮攻战之力”。清政府筹建海军出于对外御侮的目的,是70年代以后民族矛盾尖锐情况下开始的。

   二、以御外侮为目的筹建海军 “阿斯本舰队”事件,表明清政府新式海军建设的失败。但它并未因此而停止海军的筹建。这种筹建工作大规模进行虽始于70年代中期,但其酝酿,却是在紧接着“阿斯本舰队”完案之次年即1867年。

  1868年又届修约之期,清廷又在筹划应付之方。1867年10月,奕等奏请“预筹修约事宜”,请饬下有关洋务各督抚及熟知洋务人员对此发表意见。这些督抚的奏议及各熟知洋务人员的条议,都主张对洋人在修约中的苛求进行力争,并基本一致地认识到,洋人无信,达成协议只是暂时的,将来必生风波,关键在于“自强”。总理船政大臣沈葆桢附呈吏部主事梁鸣谦条陈说:“即事事曲从,犬羊之性,岂顾信义,果包藏祸心,我空执条约一纸,足为金汤之恃耶?”只有“自强”才是“金汤之恃”。他慨乎言之地说:“夫言自强之实,当不白今日始矣,及今不图,安所底止,事机之际间不容发,一误再误,其何以堪!”②这里所讲的自强的要求和怎么达到自强,多数人并没有明确的主张,认识到海军在“自强”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者尤其不多。两广总督瑞麟原则上提到这事,他说:“此次修约,仍只有妥善羁縻一法,自无听其决裂之理。……至沿海口岸修复炮台,添修战备,多买轮船,精制火器,严密布置,联络声威,……及时预备,以固海国之防。”①山东巡抚丁宝桢也注意到海防问题,但只笼统地说:“洋人轮船洵为利器,然东南水师,必有能设计以敌之者,应请密饬妥议,以为预筹之计。”②对海军海防建设有具体设想和规划者当推丁日昌。

  丁日昌自1863年从广东调赴上海办理军火制造后,因功于同年6月署苏松太道,1865年综理江南制造局。同年李鸿章署两江总督,丁被调两淮盐运使。1867年春升任江苏藩司,次年1月即擢为江苏巡抚。关于“预筹修约事宜”的条陈就是在藩司任内拟订的。

  丁日昌于1867年通过湖广总督李鸿章呈清廷的“预筹修约事宜”的条陈中,对“修约”的主要内容,不像一般督抚等人在请觐、遣使、铜线铁路、内地设行栈、内河驶轮船、贩盐挖煤、开拓传教等发表什么新意见,而主要在自强方面,“求实用之才”、“精制造而必期成效”等之外,特别强调建立海军的重要性,并初步提出“变通旧制”的方案。他说:“自海氛搆衅,中国水师无能御敌,是不独师船不及轮船夹板,即沿海炮台,亦呆无所用,沿海兵制,亦散而无统。是以洋人游弋海上,厚集其势,由一路伺隙进攻,而中国必须处处设防,不能互为援应,正犯兵家备多力少之忌。此其所以不胜也。”①因此,丁氏认为必须变旧制为新制,这就是“制造中等根驳轮船(即炮艇)……约三十号,以一提臣督之。分为三路:一曰北洋提督,驻扎大沽,直隶、盛京、山东各海口属之;一日中洋提督,驻扎吴淤口,江苏、浙江各海口属之;一曰南洋提督,驻扎厦门,福建、广东各海口属之。”三路海军统一指挥,“有事则一路为正兵,两路为奇兵,飞驰援应,如常山蛇首尾交至,则藩篱之势成,主客之形异,而海氛不能纵横驰突矣。”③照如此做法,可以在海防上操主动权,克服敌人“由一路伺隙进攻”即不能应付的被动局面,克服“备多力少”的缺陷。丁日昌这个主张,尽管有左宗棠提出“划分三洋,各专责成,转生畛域”①的不同意见,但无论是技术和建制上,对于海军建设都是一个跃进。

  丁日昌在升任江苏巡抚的第一年所拟的《海洋水师章程六条》③中,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筹建海军计划。这个章程基本指导思想与上文所述一致,其不同处,除三洋中的北洋驻地由大沽改为天津,南洋驻地由厦门改为台湾之外,还有:(1)洋各增大兵轮三只。上文提到,丁日昌是主张用中型炮艇的,这显然是为了防守,要同敌人战于海上和外洋并有进攻之力,非有大兵轮不可,他称大兵轮为外洋水师“第一利器”,甚至说:“海上争锋,纵有百号之艇船,不敌一号之大兵轮船”。(2)沿海择要筑炮台,以“与治海水师轮船相为表里,奇正互用。”但炮台要克服过去的弊病,做到台之式、炮之制仿照西法,“演炮必求甚准,守台必求其人”。①其他如练陆军、精制造等以与水师建设相配合等均有论述。

  60年代后期有志之士对筹建海军的酝酿建议,并没有得到清朝中枢的重视。1870年天津教案发生,列强陈兵海上,给予清王赣极大震动,迫使清政府对海军建设问题,不得不从60年代的“纸上谈兵”提到实践的日程,并由北而南地注重海防的建设了。安徽巡抚在天津教案后奏称:“已往之失,既已无可挽回,无所用其追咎;而未来之事,隐忧甚大,所宜早图补救。”应加强防务尤其是海上防务的建设。②清廷随即据此加重语气说:“津案虽已了结,而蓄艾卧薪之志,不可一日或忘。”命令沿海加强防务,由普国藩、李鸿章分任其事。③紧接着沿海督抚们表态并行动起来。直督李鸿章说:“天津为京师门户,各国官商往来辐辏,英、法、俄、美皆常有兵船驻泊,我亦须有轮船可供调遣,稍壮声威。”④山东巡抚丁宝桢说:“洋人如再有侵略行动,“天津则其必争以为要挟之地,上海则必据以为根本之图,而其中间寄屯粮草,转运煤水,缓急可便于接济者则必在山东。”而山东的“扼要之区”则在登州,“得之则津海之咽喉可塞,是洋人之注意者在此,即我之所必争者在此。”⑤基于这种认识,乃着手进行海防筹建,派员赴广东购造拖缯船14艘,并配齐洋炮军械,“以为水师根本”。其他如江督李宗羲、苏抚张树声等也在筹备长江口吴淞等处海防。

  据上所说,北洋海军海防建设70年代初期始得清廷重视,并把它付之实行。但中国正规的、较大规模的筹建近代海军活动,是在1874年日军侵台以后。在中日交战过程中,处于前线的福州将军文煜、闽督李鹤年和沈葆桢首先看到日本兵舰的优越,从而想购买铁甲船以与之抗衡。他们说:“彼既利欲薰心,未必甘为理屈。而所以敢于鸱张者,则又窥中国器械之未精,兼恃美国暗中之资助。其已抵台南各船,均非中国新船之敌。而该国尚有铁甲船二号,虽非完璧,而以摧寻常轮船,则绰绰有余。彼有而我无之,水师气为之夺,则两号铁甲船不容不购也。”

  这是清朝官吏第一次提出购买铁甲船。清廷给予了“购买铁甲船、水雷及各项军火器械,均着照所议行”②的准谕。但以西洋“异常利器,不准出售”③,未能办成。不久《北京专约》签订而结束台事。但整个1874年夏秋间,有关沿海督抚及办台事人员的“筹议海防”,成为舆论的中心议题。

  《北京专约》签订后5天,即1874年11月5日,奕等即奏筹海防事宜,他们说:“日本兵踞台湾番社之事,明知彼之理曲,而苦干我之备虚。”今专约虽订,日本必犹矫焉思逞,因此非大力筹办海防不可。他颇具紧迫感地说:“今日而始言备,诚病其已迟,今日而不再修备,则更不堪设想矣!”④于是在所提练兵、简器、造船、筹饷、用人,持久等六条中,尤其强调“另立海军”,把买铁甲、建炮台等海防事宜置于首要地位。文祥也认识到“日本……此番退兵,即无中变,不能保其必无后患”,应“将前议欲购未成之铁甲船、水炮台及应用军械等件,赶紧筹款购买”,不得以日兵已退“稍涉松劲”。①清廷将奕等奏所提练兵造船等六条、文样购买铁甲船的建议和张兆栋附呈的丁日昌《海洋水师章程六条》,先后下达各省督抚将军复议,于是朝野上下掀起了筹议海防的高潮,并基本一致地认识到建立近代海军的必要性迫切性。下面一段话最具代表性:“御外之道,莫切于海防;海防之要,莫重于水师。将领不得其人,有兵如无兵;形势不扼其要,有险如无险。”

  有关督抚和洋务人员,共同认识到海防“为今日全局第一要务”③。这种认识是可贵的,适时的。

  在“筹议海防”中,涉及到塞防为重还是海防为重的问题,清廷采纳了左宗棠所提海防塞防并重的意见④。在任命李鸿章督办北洋海防事宜、沈葆桢督办南洋海防事宜的同时,任命左宗棠督办西北军务。实际上清政府对于“海防塞防并重”并不是不偏不倚,而是偏重于海防的,用于海防的人力、物力、经费等远比用于塞防的为多。这种“偏重”应该说是对的。而在海防方面,表面上南北洋并举,实际上采取“先就北洋创设水师一军,俟力渐充,就一化三”⑤的方针。这在财力有限情况下也很难有所非议。向之论者常常以重海防为李鸿章咎。说李氏是为了扩大淮系集团势力。当然,李鸿章不可能不考虑到淮系的利益,但从当时形势看,海上空虚,其危险性大于西北。在财力、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偏重于海军建设是正确的。论史不是以某一个人的动机目的为准,而是看其是否对整个社会发展有利。下面一部分人的认识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清政府筹建海军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抵御外侮,这是洋务路线由对内镇压人民革命转变为对外抵御外侮为主的路线方针的一个具体表现。而外侮又是以侵略扩张野心很大的日本为主,是以日本为假想敌进行海军建设的。奕说是“隐为防御日本之计”①。内阁学士梅启照看到日本阴谋“擅废琉球”,“窥伺高丽”,进且侵我东三省的险恶步骤,认为“防东洋尤甚于防西洋也”。②丁日昌除认识到日本进窥东北三省的阴谋和北洋防务的重要性之外,还强调台湾海防的重要,他说:日本眈眈虎视,“彼其志岂须臾忘台湾哉!”“台湾为东南七省尾闾,上达津沽,下连闽浙,台事果能整顿,则外人视之有若猛虎在山,不敢肆其恫喝。”③李鸿章也清楚地认为,“日本狡焉思逞,更甚于西洋诸国。今之所以谋创水师不遗余力者,大半为制驭日本起见。”④又说:“若能添购(铁甲)两号,纵不足以敌西洋,当可以与日本角胜于海上。”⑤可见“谋创水师”和购铁甲船,主要都是为了对付日本,历史事实证明,洋务官吏们对日本的认识和创建海军的措施都是正确的。至于后来被日本打败,那主要是由于清王朝政治腐朽不事改革所造成,不能以事后的胜败来论事前为防日本而进行海军建设的是与非。

  当然,不能杏认,清政府在倡办海军之初,虽其指导思想是为抵御外侮,但又缺乏御侮的决心,有明显的妥协性。兹举几个主要人物的言论于下以说明之。

  奕说:“若谓以此足御泰西各国,不但得数铁甲船未敢自信,就使海防一律办齐,亦无从得有把握。但当遇事筹维,慎于操纵,非独铁甲船未可尽恃也。”⑥李鸿章说:“海防二字,顾名思义,不过斤斤自守,亦不足以张国威而詟敌情。”①刘坤一说:“海防虽不可不办,然目前似当以守为主。……若糜费巨款购买彼之现在铁甲兵轮及铁炮台,欲与彼角胜重洋,未必确有把握。”

  总起来看,他们虽大力筹建海军,但御敌的信心不足,战于大洋更觉没有把握。即使像左宗棠这位号称坚决御外者,因不时想着人民起义的威胁,对外抵御也打了折扣。他说:“长江各省伏莽甚多;……腹地多虞,……与其购铁甲重笨兵轮争胜于茫茫大海之中毫无把握,莫若造灵捷轮船专防海口扼要之地,随机应变,缓急可资为愈。”③以上所述,这些领导者们的精神状态,决定了海军使命仅为被动防御,不敢主动出击,这也就是李鸿章所说的“彼族以万分无礼相加,不得已而一应之。”其命运可以预卜。

   三、海军建设与北洋舰队 上文已经叙述过,中国正规而较大规模的海军建设是从1875年开始,基本上按照丁日昌的建议分为南洋、中洋、北洋三支水师筹建的;1885年中法战争后,清廷集中人力物力重点建设北洋舰队,中洋、南洋水师建设几于停顿废弃。

  1875年李鸿章、沈葆桢分别被任命为北洋、南洋海防大臣后,即着手进行建设海军。李鸿章主要负责山东、天津至东北沿海地区的水师建设,沈葆桢主要负责长江口以南至浙江、福建沿海一带的海军建设。因此,这里所说的“南洋”,实际包括丁日昌所讲的“中洋”与“南洋”两部分。因此,李、沈的北洋、南洋分工,实际上就是所们三洋水师。

  筹建海军首先要有兵船。清政府在一开始即采取购买与自造并重的方针,虽也有人因为买贱造贵而主张买船,但多数人认为,购买只能济暂时之需,自造才是永久之计。其中首创制造轮船的马尾船厂的左宗棠说“借不如雇,雇不如买,买不如自造”,因为自造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就是了解西洋“长技”奥秘的过程。左宗棠还不满足于仿造,他说:“执柯伐柯,所得者不过彼柯长短之则,至欲穷其制作之原,通其法意,则因非习其因书、算学不可。”因此,他在创办马尾船厂的同时,设学堂培养人才。④他认为这样做,从暂时说,所费较买船为多,从长远看,却是永远之利。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以防外侮,以利民用”①的目的。1872年当内阁学士宋晋因“制造轮船,糜贵太重,请暂行停止”时,左氏仍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说:“创造伊始,百物备焉,故始造数只,所费最多,……迨接续造作,则各项工程无须再造,……而经费亦日见其少。”②实际情况与左宗棠的论证相符。

  可见,以左宗棠为代表的一批洋务派是很重视自己造船的。从1866年到1874年近10年间,中国的造船数多于购船数。买船者主要是广东。1866年它向英国买“绥靖”、“澄清”、“镇海”、“飞龙”、“静波”、“安澜”、“镇涛”6艘兵船,以资“巡缉”、“助剿”;3年后又向法国买“澄波”、“建威”兵船和向洋商购“海东云”(原名“五云车”)练船一只。共为9艘。所造之船则大大多于此数:马尾船厂除小轮船10只不计外,大轮船15艘;沪局成船5艘,两共20艘。多于购船一倍多。这些购买的兵船和自造的船只,均为木质,马力大多是几百匹,超过一千匹马力的很少。这些小船,作为巡缉水师船尚可,以之作为抵御外侮的海军军舰则差距甚远。所以自1875年后建立海军,所定购的船只以适宜于海战的兵舰为主。这是由于洋务派首领对此有较为清醒的认识,他们说:“跨海远征之举,莫切于水师;而整练水师之要,莫先于战舰。”①战舰的种类颇多,如巡洋舰、炮舰、铁甲舰等。铁甲舰为当时最利之器,清政府在“筹议海防”之初,李鸿章即建议购买铁甲船6艘,南、中、北三洋各2艘。后“以经费支绌,迄未就绪。”官员们围绕是否购买铁甲船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

  反对购买铁甲者大多着眼于经费缺乏。奕说:“铁甲船每只价银二百万余两及百万以外,中国现尚无此财力。”②但是,海防塞防危机的直接肇事者日本与沙俄都拥有铁甲船作为对中国的威慑力量。李鸿章叙述此事说:“近来日本有铁甲三艘,遽敢藐视中土,至有台湾之役,琉球之废;俄国因伊犁改约一事,叠据探报派兵船多只来华,内有大铁甲二船,吨数甚重,被甲甚厚,无非挟彼之所有,以陵我之所无。意殊叵测。”因此,他认为,“今欲整备海防,力图自强,非有铁甲船数只,认真练习,不足以控制重洋,建威销萌。断无惜费中止之理。”③李氏的见解应该说是对的。虽然他惟铁甲是恃,无铁甲“即永无自强之日”①的话有失偏颇,但无铁甲的海军绝不能算是强海军。

  然而,事情并不那么顺利。尽管李鸿章将买铁甲船的必要性迫切性强调得那么厉害,但意见与其相左者仍不少。刘坤一就是一位代表。他与李鸿章论及所购蚊子船不够理想的事时说:“今复购买铁甲船,为款更巨,万一再如蚊船之不甚可靠,则合此二项已糜费至四、五百万金。国计自有常经,讵不益形支绌!”刘氏同意吴长庆的“以购铁甲船之金钱,制造木壳兵轮可得十余号,于海防大有裨益”②的意见,并称许左宗棠的“海战断不可恃,铁甲船徒滋糜费”的话为“至当不易之论”。③这种以购铁甲船之费制造木壳船的论调,显然是落后于时代要求的。争论的结果,清廷于1880年决定除购买蚊船、快船、雷艇等之外,先行定购铁甲船2艘。尽管每只价在百万两以上亦所不惜。

  这里附带讲一下在购买铁甲船问题上出尔反尔的赫德。赫德以总税务司身份,也上过关于海军海防条陈。他曾“痛诋铁甲糜费无用”④,说只要购蚊子船即可,因为蚊船“利于攻人”,“多购八只,自成一队,可在洋面轰败铁甲船。”但时隔不久,这位“素不以中国购铁甲为然”⑤的赫德,却又向李鸿章兜售起铁甲册来了。赫德致李鸿章云:“前虽与中堂谈过,中国现时所需原宜备有一尊之小船数只,似此等大船尚非所急。然此铁甲系各国水师中各宜必备之件”。现在土耳其向英国阿摩士庄厂定购之铁甲欲以每只80万两转让,“事属便宜,嘱为探询。可否乘势买订之处,尚希酌夺示复。”①赫德显然有不可告人之阴谋。铁甲船既为“必备之物”,他为什么反对中国购买?待中国订购2只铁甲船后,却又劝中国再多买?这是因为,前者是出于不欲中国海军强大;后者的“劝买”既可推销卖不掉的铁甲船,又可借此操中国海军之权。如此而已。

  从1875年筹建海军起到1884年中法战争的10年间,清廷购买并已使用的巡洋舰(亦名碰快船)两艘,炮舰12艘,共为14艘;自造各式兵船14艘。连同原有舰船,虽未成军,但已是初具规模的三洋水师了。兹将南、北洋海军舰只列表于下:注:购买时间一般以船到华日计。

  上二表可以看出,南北洋水师已具有一定规模,所以在中法战争中清廷才有招架的能力。在海战中清政府败多胜少,主要是由于政治腐朽的原因(这将在以后再谈),但清政府却单从军事上找原因,于是有北洋舰队的建设。

  北洋舰队建军是在1885年中法战争之后开始的。三洋水师的建立,在1882年壬午兵变、1884年甲申政变和中法战争中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中法战争中暴露了不少弱点:如指挥不灵、三洋不能统一调遣、技术不精、器械不利等。又鉴于水师在海战中的表现不如在越南陆地战场上的陆军。于是清政府提出:(1)大治水师,(2)统一调度管理。会办北洋事宜的吴大澂说:“福建马江之败,基隆澎湖之失,皆水师未备,力难制敌之故也。惩前毖后之计,亟宜扩充水师,筹备经费,添购战舰,经理口岸,督率精操,熟谙水道,皆今日筹防之要务。”②清廷根据一些大臣疆吏的奏议下谕说:“上年法人寻衅,叠次开仗,陆路各军屡获大胜,尚能张我军威;如果水师得力,互相应援,何至处处牵制。当此事定之时,惩前毖后,自以大治水师为主。”①于是清政府作出两个新决定:一是成立海军衙门,统一筹建和管理海军海防事宜;二是集中力量建成一支海军——北洋舰队。这两个决定就事论事,不能说不对。

  还在1883年,为了统一海军事权,总理衙门即添设海防股,“掌南北洋海防之事。几长江水师、沿海炮台、船厂,购置轮船、枪炮、药弹,制造机器、电线、铁路及各省矿务皆隶焉。”②接着中法开仗,李鸿章情设海部,其地位与其他各部相埒,“一切兵权、饷权与用人之权,悉以畀之,不使他部得掣其时。”之所以要设海部,李氏讲得很清楚,他说:“中国海疆辽阔,局势太涣,畛域太分,自非事权归一,无以联气脉而资整顿。”他称此举为“百年不易之常经,永远自强之要策”。③在中法战争过程中,“局势太涣,畛域太分”的弊病充分暴露。清廷为此下达了“海防善后事宜”着沿海和有关大臣“妥议具奏”的上谕,接着根据各家议论作下述指示:“先从北洋精练水师一支以为之倡,此外分年次第兴办等语,所筹深合机宜。”①乃派醇亲王奕为海军衙门总理、庆亲王奕、大学士李鸿章为会办,正红旗汉军都统善庆、兵部右侍郎曾纪泽为帮办。并责成李鸿章专司其事。大权仍操于李鸿章手中。

  1885年后,“定远”、“镇远”“济远”等铁甲舰陆续造成来华,到1888年北洋舰队初步成军。舰队编制情况:铁甲舰2艘,巡洋舰7艘,守船6艘,辅助战守各船的鱼雷艇6艘,练船3艘,运输船1艘,共为25艘。编制主要是用英国海军章法,李鸿章说,“此次所拟章程,大半采用英章。其力量未到之处,或参仿德国初式,或仍遵中国旧制。”②初建的北洋舰队,李鸿章颇不满意,打算再添大船1艘,浅快船4艘,鱼雷快船2艘,……另添鱼雷艇6艘,练船1艘,运船1艘,军火船1艘,测量船1艘,信船1艘。共为18艘。连原有的25艘,共为43艘。李鸿章认为这样的规模庶可称较为完备的一支舰队。这个目标后来基本上达到了。兹将北洋舰队阵容列表(见下页)说明。

  从表中看,当时北洋舰队的船舰是比较先进的。自1888年成军之后,由于海军经费被慈禧太后移作修建颐和园之用,故未再添置舰只和其他设备。

   四、海军建设中的诸矛盾 清政府从70年代初开始筹建海军的总目的是为抵御外海,显然是正义的、得人心的。但由于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和腐败无能,以致出现了许多矛盾。例如:“权自我操”和对资本主义列强依赖的矛盾;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中混入废次品的矛盾;近代式海军与封建体制的矛盾,以及舰艇设备的大量需要和经费支绌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规定洋务派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目的,却在很大程度上未能达到目的。

  既然建海军的总目的是抵御外侮,海军之权当然要操之于己。早在《北京条约》签订后购买船炮之议兴起时,洋务派就说过:“无非为自强之计,不使受制于人。”③在成立“阿斯本舰队”时,即拟少用洋人,用“中国官为之总统”,以防“太阿倒持之弊”。①故当阿斯本企图擅权时,即予以遣散。这些事例,都还是在以镇压人民革命为主的时候,对于水师的权自我操的表现,到了办海军的目的由制人民转而为御外侮为主时,就更加要做到独立自主不受列强胁制了。这里用两件事来说明胁制与反胁制的矛盾。

  (一)在筹议海军海防之初,赫德即有总司海防权的企图。1879年总署为了迅速集事,拟借材异域,有委赫德总司南北洋海防之议。不少洋务派人物都表示反对。当时尚为洋务派的薛福成即发表了一段有代表性的言论,他说:“夫赫德之为人,阴鸷而专利,恬势而自尊,虽食厚禄,受高职,其意仍内西人而外中国。彼既总司江海各关税务,利柄在其掌握,已有尾大不掉之势;若复授为总海防司,则中国兵权、饷权皆入赫德一人之手。且以南北洋大臣之尊,尚且划分界域,而赫德独综其全;南北洋所派监司大员,仅获列衔会办,而赫德独管其政。彼将朝建一议,暮陈一策,以眩总理衙门。既藉总理衙门之权牵制南北洋,复藉南北洋海防之权牵制总理衙门,南北洋不能难也,总理衙门不敢违也。数年之后,恐赫德不复如今日之可驭矣!”

  文章将赫德的阴险丑恶形像刻划得淋漓尽致,饷权兵权被洋人抢占的危险性也讲得很清楚,他代表了多数洋务派的见解。由于多数人的反对委赫德总司海防之议随之作罢。

  (二)清政府对于借材异国持审慎警惕的态度,以防失权。海军设施既主要是从西洋引进的先进技术,当然要聘用洋人教习。有些人一看到聘用洋人就说是买办性,这是不公正的。李鸿章对此认识就比较清楚,他说:“至兵船将材,甫经创办,尤最难得。陆军宿将,强令巡海,固迁地勿能为良;即向带年江长龙舢板之楚将,不习海上风涛,向带红单艇船之粤将,又不习机器、测量理法,均未便轻以相委。故延西员教习学生,为培材根基,实目前不得已之计。”③这是合乎情理之论。用其人其技不与其权,有什么不对呢?有什么买办性可言呢?1887年向德国所买兵船雇德国管轮帮驾,清政府告以“虽由德廷选雇,仍应归中国水师官节制。”①再以海军总教习为例,洋总教习共为六任,第一任英人葛雷森(1880—1883年),第二任英人琅威理(1883年3月—1884年8月),第三任德人式百龄(1884—1886年),第四任琅威理(1886年5月—1889年初),第五任德人汉纳根(1891年8月—同年10月),第六任英人马格禄(1894年11月—1895年2月)。英人最多,琅威理两任相加时间最长。清政府对他们并未迁就,只用其技术,不给予行政权。当然,由于必须依靠外国始能成军,适应列强侵略的要求一面也是存在的。李鸿章于1879年就说过:“兹急求制胜,派西人为总海防司等名目,举船以听其所为,亦系不得已之办法。”居然“举船听其所为”,非买办性而何!此其一。其二,1878年“龙骧”等兵船来华后,辞去洋弁,函商赫德代延教练,一批税务司乘机要挟,“佥谓赫以教习无权,须派伊为总海防司,始肯尽力。”总署与李鸿章想“稍假以权”。李致书总署称:“诚如尊谕,不免揽权,而欲令办事,似不能不稍假以权也。……谨就鄙见所及,于稍可迁就之处,概不置议以免掣肘;于必应参酌申明之处,黏签呈核。”②总署的“尊议”与李鸿章的“鄙见”是一致的,都打算“稍假以权”或“迁就”,都是给予洋人以行政权的同义语。只是由于不少人的反对而未果行。

  其次来谈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中混入废劣品的矛盾。要建立新式海军,在中国尚不能完全自造的条件下,向外国购买先进舰艇、设备等是必要的应该的,无可非议的。事实上清季海军较为先进的主要设备舰艇、大炮、水雷,大多是从外国买来的。买来的兵船,在设备、速度、坚固程度等方面,总体上说均超过自造。干德利说得很清楚:“中国政府需要战舰和武器,……这时代发明迅速一日千里,所以中国的政治家们很快地觉悟到,在近代的铁甲舰出世之后,他们的新船已经落伍了。”③洋务派欲购买先进装备的观念是对的。

  然而,技术引进与人材引进有相类似的弊端,李鸿章曾说,清廷所延聘的西员尚系中下本领。所买艇舰也同样存在不少弊病。例如“镇远”舰有偷工减料如“平面钢甲改用熟铁等事”;“济远”的“机舱逼窄,绝无空隙,只身侧行,尚虑误触(前日试机已有触手成废者),……水管纡折,远达汽锅,……下舱煤柜,只容百吨。……而炮房之药气闷人,令台之布置不密,犹其弊之小者。”①至于所购蚊子船4艘,其弊更为显著。顽固派攻之者甚众,这里不以为据,现举洋务派中之正派人物曾纪泽一段批评于下。

  “余在天津见蚊子船有二病:一曰船小炮大,炮口向前,不能环顾左右,则不甚灵,必须船头转运便捷,方可中的;……一曰船舱窄狭,不能载兵勇多名,船中虽列洋枪,当有事之时,直虚设耳。盖炮兵专顾大炮,无暇兼顾洋枪,有时敌人小划逼近,恐有坐困之势。”

  王韬在上述类似批评之外,特别提出速度问题。他说:“是船名为蚊子,谓我攻人而不受人之攻,故其行贵速,一点钟必行四十五里,庶几易避敌船之轰击。今是船一点钟许仅行三十里,过于迟钝;易为敌船所追袭。”①李鸿章对所购蚊船的优劣的看法是有变化的,始则曰“察看该船巨炮,实足以制铁甲”①,继则同意一般人所讲的炮大船小行驶迟缓等缺点,承认“若恃为洋面制敌之具,未必确有把握”②,终则如刘坤一所说:“论及蚊船一事,合肥闭目摇头,似有悔意。”③可见引进技术设备,必须注意其先进性,必须注重其效用。对此当时人即总结了经验教训,说“嗣后当轴者再购兵舰,当取乎船大炮轻而行速,必若此始可操胜算。”⑤吃一堑长一智。总结教训是对的,但若因此一概他说买先进兵船不如自造,那就值得商榷。刘坤一埋怨说:“合肥先后购买八号之多,每号约需银近三十万,真大手笔!福建船政办理多年,糜费不少,何以竟不可用,仍须购自外洋!”④批评船政制造业不能跟着时代前进,制造不出最先进的兵船是可以的,但如“论者谓如此材质,苟在厂中自制,一切经费只需七、八万元,已为至昂”③,因而主张自制这种落后不适用的产品那就不对了。

  蚊子船是如此次货,其他军火类似者颇多。为什么会这样呢?多年任美驻华公使要员何天爵有一段描述:“常年有许多买卖的代理人,川流不息地从各地区和海洋上的各岛屿走向天津的总督衙门。其中有出卖枪炮的人;有出卖水雷的人;有出卖船只的人;……有带着各时代狂想的、疯癫性的一切‘发明’的人;有带着担保每分钟杀敌一百万人而对‘发明者’自己没有危险的专利计划的人;还有许多不胜枚举。这些人……都说他自己的枪是最好的。……结果,给中国增加了费用,买了许多不必要的东西。”⑥问题在于,这些军火掮客骗术之所以得逞,根本原因在于清封建统治的腐败,导致官吏们贪污中饱、损公肥私。因此,即使经验教训总结得再深刻,也不能改变上述积弊。

  第三来谈关于近代式海军与封建专制体制的矛盾。由于清政府办洋务的目的是维护封建主义的“体”,这种中体西用的矛盾,必然表现于洋务事业的各个方面,其中近代式的海军与封建体制的矛盾就是突出的一个。首先,海军官兵在思想上的矛盾。官兵们学习的是近代科学技术,而清政府却要求他们保持中世纪的政治头脑。他们在海军学校学习,或是到外国留学进修时,都有“读经”课。除官兵思想上的矛盾之外的其次一个矛盾表现在组织上:(1)统一的海军编制与封建式割据的矛盾。何天爵曾就这个问题说:“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专制的,但在行政上却是相当灵活。这种情况,在省和中央的关系上尤为显著。……(省)不受中央节制的自由的极点,也许要在人们最不留意的地方看到——就是在军事制度上看到。”“每一个总督和每一个自主的巡抚,都有他自己的军队,这些军队由他征募,由他装备,并由他自己的行政机构节制。”①这就必然造成如左宗棠所说的“各专责成,畛域攸分”的局面。清政府虽因中法战争中北洋等海军不积极支援福建前线一事而成立了海军衙门来统一指挥,但并未奏效,甲午中日海战时,南洋海军照样不支援北洋海军。(2)新式海军与旧官制的矛盾。清海军章程虽按英国海军规则制定,但宫制仍为清朝旧制。例如,海军设提督一人统领诸舰,一舰相当于一营,设管带一人,相当于营官。舰队的编制也基本上是旧式军制的翻版,将各舰编为右翼、左翼、中军、右军四队,而这种旧官制和军制是不符合近代海战的要求的。甲午海战中暴露了这一弱点。

  其他如海军高层领导多为淮系将领,如李鸿章、丁汝昌等,舰上管带等中下层官兵多为闽人,淮系与闽系的矛盾在海军建设中也不时有所表现;封建专制体制和旧式军制使“操演多不合法,……管驾弁携眷自随,往往舍船住岸,倡楼酒馆,征逐嬉游。大二副以下,相率效尤,漫无纪律,以致技艺生疏,船械锈蚀,驾驶迟缓,远逊洋人。”②这些弊端难以缕述。

  

  ①《矿务档》(一),第1—2页①《清史稿·兵志六》第3981页,中华版。

  ②《清史稿·兵志七》第4029页,中华版。·296·①林则徐《复吴子序编修书》,《国朝名人书札》卷2,页19。

  ②《洋务运动》(二),第542页。

  ③道光二十年十月辛未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履泰奏,道光明《筹办夷务始末》卷16,页32。

  ④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上谕,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8,页8—9。

  ⑤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9,页17。

  ①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上谕,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4,页38—39。

  ③⑤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1,页40、41。

  ②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1,页39。

  ④见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3,页16。

  ⑥道光二十二年一月祈■、梁宝常奏,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4,页26;又见《清史稿·兵志七》。

  ①以上引文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页9—13。

  ②咸丰三年七月叶名琛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页30。

  ①怡良、吉尔杭阿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3,页4—5。

  ②咸丰八年三月何桂清奏,咸丰明《筹办夷务始末》卷20,页7。

  ③咸丰八年八月瑞麟奏和上谕,咸车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0,页25—26。

  ①上引文见咸丰十一年五月奕等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16。

  ②《海防档·购买船炮》,第299页。

  ③咸丰十一年五月奕等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18。

  ④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1,页1。

  ⑤咸丰十一年十二月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页46。

  ①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页36。

  ②关于“阿斯本舰队”事,参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③清政府定名为“金台”、“一统”、“百粤”、“三卫”、“镇吴”、“得胜”、“广万”。

  ④见池仲祜《海军纪实》。

  ①同治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曾国荃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0,页4。

  ②同治二年十月初六日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1,页3。

  ①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沈葆桢奏附件,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3,页 11。

  ②同治六年十一月瑞麟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2,页18—19。

  ③同治六年十一月丁宝桢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2,页30。

  ①②李鸿章呈《丁日昌条款》,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5,页20、21。

  ③见《清末海军史料》第36页。

  ①此件虽于1868年拟订,到1874年才由广东巡抚张兆栋呈于清廷。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24—27。

  ②上引文见丁日昌《抚吴公牍》卷25。

  ③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4。

  ④同治九年闰十月二十六日上谕,《洋务运动》(二),第233页。

  ⑤李鸿章《镇海轮船留津片》,同治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0,页1。

  ①丁宝桢《预筹海防情形片》,同治十年七月三十日,《丁忠诚公奏稿》卷8,页39。

  ②同治十二年五月初一日文煜筹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4,页4。

  ③同上书,页7。

  ④同治十三年十月文祥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41。·①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19—20。

  ②同治十三年十月文祥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40—41。

  ③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江苏巡抚吴元炳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00,页43。

  ④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两广总督英翰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9,页2。

  ⑤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三节。

  ①光绪元年四月二十六日奕等奏,《洋务运动》(一),第146页。

  ②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奕等奏,《洋务运动》(二),第338页。

  ③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二日梅启照奏,《洋务运动》(二),第493页。

  ④光绪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丁日昌奏,《洋务运动》(二),第351页。

  ⑤光绪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李鸿章奏,《洋务运动》(二),第498页。

  ⑥李鸿章《复沈幼丹制军》,光绪二年正月二十六,《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6,页3。

  ①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奕等奏,《洋务运动》(二),第338页。

  ②李鸿章《请设海部兼筹海军》,《李文忠全书》译署函稿卷15,页29。

  ③刘坤一《复左宗棠》,光绪元年十一月十七日,《刘忠诚公遗集》书牍卷5。

  ④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左宗棠奏,《洋务运动》(二),第523—524页。

  ①上引文见左宗棠《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8,页63—— 64;关于办船政办学堂等事,参见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五节。

  ②左宗棠《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13,页40。

  ①同治十一年四月左宗棠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6,页7。

  ②光绪八年八月十六日李鸿章奏,《洋务运动》(二),第526页。

  ③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奕等奏,《洋务运动》(二),第337页。

  ①李鸿章《定造铁甲船折》,光绪六年六月初三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7。页32。

  ②李鸿章《议请定购铁甲》,光绪六年二月十一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0,页25。

  ③上引文见刘坤一《致沈经生中堂》,光绪六年六月十一日,《刘忠诚公遗集》书牍卷17,页2。

  ④刘坤一《复刘荫渠》,光绪六年七月十二日,《刘忠诚公遗集》书牍卷17,页46。

  ⑤李鸿章《复沈幼丹制军》,光绪五年八月十一日,《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8,页37。

  ①李鸿章《复李丹崖星使》,光绪五年九月初四日,《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9,页1。

  ②上图未刊,李鸿章《洋务函稿》:《赫德总税务司来函》,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①吴大澂《条议海防折》,光绪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一档案馆洋务档,《清末海 军史料》第48页。

  ②《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十一年五月初九日,《洋务运动》(二),第560页。

  ③《清末海军史料》第31页。

  ①李鸿章《请设海部兼筹海军》,光绪十年二月十三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5,页29—30。

  ②光绪十一年九月初五日慈禧太后懿旨,《清末海军史料》第66页。

  ③李鸿章《议拟海军章程奏底》,光绪十四年六月初七日,《李文忠公全书》海军函稿卷3,页7。

  ①咸丰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奕等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16。

  ②同治二年十月奕等奏,同洽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1,页1。

  ③薛福成《上李伯相论赫德不宜总司海防书》,《庸盦文编》卷2。

  ①李鸿章《请设海部兼筹海军》,光绪十年二月十三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5,页30。

  ②李鸿章《寄柏林许使》,光绪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李文忠公全书》电稿卷8,页8。

  ③上引文见李鸿章《议赫德海防条陈》,光绪五年七月十七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9,页38。

  ①干德利《中国进步的标记·战舰》,《洋务运动(八),第440页。

  ②《洋务运动》(三),第398—399页。

  ①⑤⑦王韬《上郑玉轩观察》,《弢园尺牍》卷11,页12。

  ②李鸿章《勘验英厂购到四船片》,光绪四年六月十七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2,页1。

  ③李鸿章《条议海防》,光绪五年九月十一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0,页6。

  ④刘坤一《致沈经生中堂》,光绪六年六月十一日,《刘忠诚公遗集》书牍卷17,页2,《洋务运动》(三),第335页。

  ③《曾惠敏公遗书·日记》,《洋务运动》(三),第367页。

  ⑥刘坤一《复李捷峰》,光绪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刘忠诚公遗集》书牍卷7,页27,《洋务运动》(三),第334页。

  ①何天爵《中国的海陆军》,《洋务运动》(八),第468—469页。

  ②同上书,第465—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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