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西周社会性质

  一 封建诸侯

  周代封建诸侯,旧史皆以为始于武王克商之后,其实不然,文王时代用人已开始封邦建国。文王向东方发展,在“虞芮质厥成”之时,就封仲雍于虞,称为虞仲。伐崇之后,又把崇地封给虢仲、虢叔。虞、虢之君是太王之子,王季的弟兄,文王的伯叔,这说明在武王克商之前,周人已开始分封。而大规模分封则是在周公东征取得彻底胜利之后。

  平定武庚叛乱使周人势力大大扩张,朝歌以东广大疆土皆入版图,周人为巩固其统治,就必需大量分封他的亲属子弟镇抚各地。《左传·定公四年》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荀子·儒效》也记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实际上这些诸侯,应是按照当时形势发展和需要而次第分封的。分封也不限于武王时代,我们知道康王时还在继续分封,《左传·昭公二六年》载:“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一九五四年在江苏丹徒出土的俎侯夨簋铭文称:

  惟四月,辰在丁末□□省珷王成王伐商图,遂省东国图(指分封前查阅舆图)。王□子俎,□□□飨。王命虞侯夨曰:□侯于俎,……易(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 卅又五,□□百又卌。易在俎王人□□又七姓,易郑七伯,人□□□□五十夫,易俎庶人六百又□□六夫。俎侯夨扬王休,作虞公父丁尊彝。

  此铭即是康王分封虞仲后裔于吴的记录:“俎”古读如“鉏吾”,音转为攻▲、为攻敔、为句吴,战国时代始通称为吴(《论语》、《左传》皆写成于战国时代)。此铭载周初封建授土授民之事甚为详尽,“王人”是周族,春秋战国时代通称为国人。“郑七伯”是原居周王畿内郑地的七家贵族,现在康王把他们和属于他们的臣民赐与俎侯。“俎庶人”是被征服的当地俎人。

  《史记·吴世家》记载:“周武王克殷,求太伯、仲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乃封周章弟虞仲于周之北故夏虚,是为虞仲,列为诸侯。”从此簋铭文看,吴与虞仲的关系,恰与《史记》所载相反。周封虞仲于虞,应是适应“虞芮质厥成”时的需要,到康王时才把虞仲后裔改封于俎。因此,太伯、仲雍逃奔于吴的传说是否全部可靠,就值得我们重新考虑了。

  俎侯夨簋之外,大盂鼎又载康王分封南公(南宫适)之后于盂,盂在今河南沁阳县,是畿内诸侯。铭文称:

  易女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五十又九夫;易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此铭“人鬲”,即《书·大诰》所称的“民献”,人鬲之鬲当读为献。“献”,墙盘作●,象双手举戈投降之形,即指降服的敌人。“邦司”是用周人担任的有司之称,夷司王臣是用殷人担任的有司,他们直隶于王,故又称之为王臣。他们所统属的人鬲都是殷之降民。此铭末记“惟王甘又三祀”,当是康王廿三年作器。另有小盂鼎记盂受封后伐鬼方之事,铭文称“用牲啻(祶祭)周王□王成王”,末尾称“惟王廿又五祀”,知是康王廿五年作器。

  周初于封建诸侯之外,还曾设立诸监。过去我们只知道西周初为监视朝歌的殷王武庚,曾设置三监,却不知诸监的设置,曾是西周普遍存在的定制。铜器中几父簋铭文云:“中几父史(使)几史(使)于诸侯诸监,用厥宾作丁宝簋。”这是中几的父亲派几出使去见诸侯诸监,并以所得的赏赐铸作铜器。一九五八年江西余干出土应监甗,铭文称:“应监作宝尊彝”。应在文献记载也是诸侯国,《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述:“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可知应始封君是周武王的儿子。从铜器看,他开始是派出去作监的,他也领有采邑,后来逐步发展为诸侯,而诸侯诸监曾经并存的历史也就不复为人所知了。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在解放前也有类似于诸侯诸监的制度。那里最高领主召片领分封其子弟亲贵到各勐去当“召勐”,“召勐”相当于诸侯;召片领又另派其家臣到各勐去当“波郎”,就用他们监视“召勐”并征收贡赋,“波郎”即相当于诸监。这便是西周时代的封建领主制和西双版纳的封建领主制可以参照的体制。

  周人在克殷以前直到周初,还有采邑制。《书·康诰》称:“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这里采卫并称,与侯甸男邦有别。采是采集之意,把子弟分在一块地方,让他们带人去采集,他们对上有职有贡,这对封赐他们采邑的君主集中力量是有帮助的。卫国的始封君康叔封原为康候,康就是周王畿内的一个采邑。周公东征消灭武庚后,把击溃的殷民分散统治,有许多入分散在殷和成周两地。于是在殷虚故地建立周人控制东方的军事重镇——卫,由周王室直接统治,康叔封便是作为周王的代表镇守东方的。金文常见“殷八师”、“成周八师”,就是周王室镇抚东方的两支大军。《左传·定公四年》称“康叔为司寇”,说明他是王室重臣。《史记·卫世家》记载:

  康叔卒,子康伯代立。康伯卒,子考伯立。考伯卒,子嗣伯立。嗣伯卒,子[广疌]伯立。[广疌]伯卒,子靖伯立。靖伯卒,子贞伯立。贞伯卒,子顷侯立。顷侯厚赂周夷王,夷王命卫为侯。

  康叔以下六代卫君都称伯,大约就是所谓“方伯”,代天子出守,为一方之长,与一般的诸侯是不同的。到了周夷王时,王室力量削弱,对东方的控驭放松,卫顷侯乘机向夷王贡献厚礼,才被封立为诸侯。可见卫最初是直属王室的中央代表,地位特异,后来王室衰微,遂摆脱周王控制而变为一般诸侯。

  二 生产力状况

  从晚新石器时代起,我国农业就有了长足的发展。我们从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各个流域的许多遗址堆积情况来看,可以说明当时已有长期定居的繁荣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分布在我国的广大地区。在此基础上,西周时有了菑、新、畬的三田制,有年年耕种的井田制,它的生产力是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欧州十一世纪的农业生产。把菑、新、畬解释为三田制是我首先提出的,杨宽先生提出了反对的意见(《学术月刊》1957年2期:《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历史研究》1957年10期:《关于西周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讨论》)。他一面说我所引用的《周礼·遂人》“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每年休耕三分之一,确是三田制,中地田百亩莱百亩,每年休耕二分之一,确是二田制”。但是他又说,“《周礼》是战国时代的著作,如果我们没有其他确切的证据,就不能根据《周礼》来论定西周已有三田制”。《周礼》的成书年代是应在战国中期,但是古代社会发展缓慢,新事物见于典籍记载更需要相当时间。《周礼》既确已提到了二田制、三田制,那末它们就不会是突然发生的,应当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最低限度,我们不能因为西周没有关于三田制的记载,就认定西周没有三田制;何况西周还有更进步的年年耕种的井田制呢!再说,战国初年魏国的田地,除邺地还是二田制外,其余的田都是比二田制进步的年年耕种的百亩上田,所以《吕氏春秋·乐成》篇说:“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如果西周或春秋以前没有三田制,那末,西周初怎么能有年年耕种的井田?战国初的魏国怎么能以百亩行田?

  杨宽先生一面说不能根据《周礼》来论定西周已有三田制,但是他一面又引用东汉孙炎和东汉以后郭璞、董遇等对菑、新、畬的解释而加以总结说:“第一年开垦的荒田叫菑田,第二年开垦熟的田叫新田,三年后垦好的熟田叫畬田”。这就是说,新比菑好,畬比新更好;所以第一年叫荒田,第二年叫熟田,第三年叫垦好的熟田。那末,第四年应当是更好了,这完全是最进步的农业,就是现在的耕作技术也不过如此。这比起三田制耕种二年后就要休耕一年还不进步吗?但是我们知道粗耕农业或不知施肥的耕作,在黄土层地带决不能连续耕种至三年以上。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求·黍穄》篇说:“凡黍穄田,新开荒为上,大豆底为次,谷底为下。”推寻贾说之意,凡种黍穄的田,以第一年新开荒的为上,如头年种过大豆的,二年种黍穄就要差一些;如头年种过谷子的,第二年种黍穄就更要差些。在四川稍有经验的老农都知道,新垦的山地第一年收成最好,第二年次之,第三年如果再不施肥,就要易地耕种了。清代黄叔璥《台海使槎录》记台湾耕种情况说:

  土性浮松,三年后即力薄少收,人多弃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

  根据这些记录,可知杨宽先生的说法与农业生产实际是违背的。

  现在国内还有一种倾向,认为西周没有铁器,这就是西周不能达到封建制的物质条件。西周的农具,主要的虽然还是木制的耒和在耒的下端安装半圆形锐利金属犁錧或石蚌类刀铲形的耜,但是在二人并力的精耕下它是可以深耕的。耒耜本是两种不同的农具,自汉以来以耜之上部曲木柄为耒,而以耒之下端施金属的锋刃为耜,于是耒耜二名遂混而不别。其实这两种农具在古代各有其通行的区域(说详《耒耜考》),元代王桢《农书》中还有它们的遗制,—称为耩,一称为锋:

  锋,古农器也,其金比犁鑱小而加锐,其柄如耒。首如锋刃,故名锋,取其铦利也。地若坚垎,锋而后耕,牛乃省力,又不乏刃。无鐴而耕曰耩,既锋矣,固不必耩,盖锋与耩相类。今耩多用歧头,若易锋为耩,亦可代也。

  耩歧头,即耒之遗制;锋首如锋刃,即耜之遗制。这两种农具形制虽不同,而刺地起土固可相代。从“锋而后耕,牛乃省力”的经验记载,我们知道耒耜就是可以深耕的农具。杨宽先生却断定耜是直柄方刃如同铲一样的伐地起土之器,他不知道这样方形的铲,在未开垦的坚硬生土之前是毫无用处的,它乃是用以除草的辅助农具。

  1953年殷虚晚期遗址中发现了一件青铜铲,道就是周代所谓钱或镈一类的农具。《诗·周颂·臣工》称:“命我众人,庤(具备)乃钱镈”。毛传云:“钱,铫。镈,鎒(耨)”。铫今锹锸,镈即锄类,都是除草农具。晚新石器时代长江流域有一种有肩石斧,它就是用以薅草的耨器,肩狭而下宽阔,应名为镈,镈就是指肩下博大之意。它是以曲木为柄,将肩部缚于曲柄的一端,如今之锄,可以立薅。《考工记》说“越无镈”,是讲“越之无镈也,非无镈也,夫人而能为镈也”,这是古代江南普遍用镈的明证。钱,《释文》“子践反”,应该为剗,剗、铲同字。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九:“铲今作剗,剗削之也。”《齐民要术·耕田第一》引《纂文》云:“养苗之道,鉏(锄)不如耨,耨不如剗。剗柄长三尺,刃广二寸,以剗地除草。”镈和剗的分别,前者是曲柄,后者是直柄。周代许多不同名称的农具,我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用以刺地起土的耒耜,一是用以剗地除草的钱镈。耒耜用以深耕,钱镈用以耘耨,这在西周农业上是同样重要的,我们都不应忽视。《诗·小雅·甫田》称:“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茂盛貌)。”毛传云:“耘,除草也;耔,雍(壅)本也。”精耕的农业,不但要能够深耕,还更要不断地除草和用土壅培农作物的根部。除草又谓之耨,壅本又谓之耰。《国语·齐语》:“深耕而疾耰之以待时雨。”《庄子·则阳》:“深其耕而熟耰之,其禾繁以滋。”《管子·小匡》:“深耕,均种,疾耰。”皆以深耕同疾耰并称。《孟子》也以耕耨并言,如说:“深耕易耨”(《梁惠王上》),耕须要深、耨须要令苗稀疏。汉人歌云:“深耕穊种,立苗欲疏”(《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也就是《孟子》深耕易耨之意(易,简易也,即稀疏之意)。耕耰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故《吕氏春秋·任地》称:“五耕五耨”。西周的精耕农业,不但是能够深耕,还需要勤于除草和用土壅培农作物的根本。

  西周时代从耘草和壅本的技术中,对于肥料的施用,也积累了一些经验。首先是绿肥的利用,《诗·周颂·良耜》云:“其镈斯赵(锐利也),以薅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周颂》是西周早期的诗,当时的诗人已经觉察到薅除杂草不仅是要使黍稷长得好,还要利用这些杂草作为绿肥,能使庄稼长得更茂盛。所以诗人把荼蓼朽止和黍稷茂止相连并称,以说明它们中间的因果关系。宋代陈旉《农书·薅耘之宜》篇云:

  《诗》云:“以薅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记《礼》者曰:“季夏之月,利以杀草,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今农夫不知有此,乃以其耘除之草抛弃他处,而不知和泥渥浊,深埋稻苗根下,沤罨既久,即草腐烂,而泥土肥美,嘉谷蕃茂矣。

  我们如以《周礼》水化、火化、土化三种积肥的方法(说详《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与上引《诗》、《礼》的记载结合起来看,可以承认陈旉的解说是有道理的。至于诗人在这里提出荼蓼作为杂草的代表,也不一定出于偶然。就现代农业知识而言,蓼科作物还是良好的绿肥。可见西周时代不仅能利用绿肥,而且还知道利用蓼科植物作为绿肥。

  西周农业除使用绿肥外,其次就是充分利用土壤中所含的养料。战国时代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见《汉书·食货志》),尽地力就是这一原理的应用。由西周的壅本农作到战国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治田勤谨(勤于耘耔,精耕细作)则亩益三斗”,已大大地提高了单位面积的产量。后来西汉时赵过的代田和汜胜之区田,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汉书·食货志》记载:

  (赵)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畎),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广尺琛尺曰甽,长终亩,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报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儗儗而盛也。

  古代“六尺为步,步百为亩”,长百步宽一步为一亩,一亩中含广尺深尺的三畎(畎为陇间之沟)和高出两畎间的三陇(亩又称陇)。一夫治田百亩,就应有三百畎和三百陇。播种子畎中,犹如现在农作的条播。待苗生叶次第成长时,即一次次地耨除杂草,并将陇上的土一次次地隤入畎中以附苗根。等到盛暑时,陇上之土已尽,农作物的根也已深埋地下,这样的作物就能经受风旱而且很是茂盛。这种代田法便是充分地利用了土壤中固有的养料。汜胜之的区种法,其最基本的原则是:“区田不耕旁地,庶尽地力”(《齐民要术·种谷第二》引《汜胜之书》);也是这种原理的应用,此处不再多论证了。

  古代肥料以绿肥堆肥为主,“粪田”之粪,也属于堆肥,并不是人粪尿。《说文·革部》:“粪,除也。”除谓扫除,故《礼记·曲礼上》云:“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于箕上。”粪之初义为扫除,引申为扫除之秽物,并非人粪尿之专名。故段玉裁《说文注》称:“古谓除秽曰粪,今人直谓秽曰粪,此古义今义之别也。”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中有踏粪法云:

  凡田地中有良有薄者,即须加粪粪之。其踏粪法:凡人家秋收后治粮场上所有穰谷●等,并须收贮一处。每日布牛脚下三寸厚,每平旦收聚堆积之,还依前布之,经宿即堆聚。计经冬,一具牛踏三十车粪。至十二月正月之间,即载粪粪地。

  从这个记载里我们知道北魏时代还是以堆肥为主要的肥料,从而我们知道中国农业是在长期生产中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它的发展是缓慢的。我们如果把西周时代除草和壅本的农业技术估计过低,那末,《周礼》著作时代怎么能产生水化、火化、土化的造肥法,战国时代怎么能产生尽地力之教,西汉时代怎么能出现代田法和区田法?

  有一些学者对于西周生产力中的生产工具特别重视,而对于上述其他技术方面,则一概加以抹杀。他们认为铁工具的产生,就是封建制生产的标帜。中国农业上铁工具的使用,从文献上和现今所知道的出土遗物,最早不过春秋战国时代。而且这些铁农具在当时称为“恶金”,并不是最好的器具。五十年代河南辉县和内蒙兴隆出土的战国时代铁制农具和铁范,也只是作为薅草壅本的辅助农具用。因为它们是生铁铸成的,铁质松脆,容易折断,还是不能代替耒耜用以深耕的。我们如果忽略上述这些条件而过分地强调铁农具的使用,我们怎能理解西周的农业生产已经超过欧洲十一世纪时的水平呢?

  三 生产关系

  周人原是殷王朝的侯服,它分布在奴隶制王国的外围,它的经济基础比奴隶制进步——尤其是从事精耕农业的民族——是可能的。殷王国在缔构奴隶制的过程中,经常不断地从王畿以外掳掠先进的从事农业的人民,作为它的奴隶的源泉,如后来的契丹掳掠汉人一样。周人在公刘时代就已经“彻田为粮”,实行十比一的劳役地租(说详《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这就已经具备了封建制的经济基础。殷代侯、田、男、卫各级君长都出自殷族,他们的土地人民不是由殷王授与,他们所征服的土地人民都属于各部族所私有,这就是殷代的奴隶制。在社会发展的相同阶段中,我们可以利用辽代的事例作为说明。辽代皇帝所征服的土地人民隶属于宫卫(辽代有十二宫卫),土地是皇帝的私产,人民是皇室的奴隶。各部族所征服的土地人民则设头下军州,土地是部族的私产,人民是部族的奴隶。辽代距殷代虽有二千年左右,他们的奴隶制都是这样的相一致。

  周灭殷后,攘夺了殷代侯田男卫四服的土地人民,周王认为,这些土地人民皆应属于他所有。《书·梓材》称:“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大盂鼎铭文云:“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慝,抚有四方,畯正厥民。……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疆土。”《诗·小雅·北山》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凡是天所覆盖之下的地方和人民,都是上天授与他统治的,他的子孙也世代继承享用。周初分封,就是以王的名义把这些土地人民分别赏赐他的军事扈从(他的亲属于弟也包括在军事扈从之中),以授土授民的赏赐方式改变了殷代侯田男卫的四服制。殷代侯田男三服都成了周代的诸侯,所以夨令方彝铭文称:“诸侯、侯、田、男。”卫服原为殷王禁卫军,殷人溃败后,周以八师驻其地称为“殷八师”,以镇抚东方诸侯。康叔为周王室司寇,统率殷八师,为王官,其初六世皆称伯,伯即方伯,乃一方之长。传至卫顷侯乃厚赂周夷王,夷王始命卫为侯。周初分封改变了殷代的生产关系,这就使殷、周成为两种不同的社会。

  诸侯,是仅次于周王的高级封建主。他在自己受封的国内的统治权,同周王治理天下一样,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所以春秋时代人们认为:“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农产品),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天子君天下,诸侯君其国,只是大小广狭不同而已。但诸侯受封赐建国,他的土地人民是由周王授与的,他就得依附于周王。铜器俎候夨簋铭文记载,周康王分封俎侯,赏赐他山川、田、邑、王人、俎庶人及郑七伯所率领的人,这是诸侯受土受民最具体的记录。《诗·鲁颂·閟宫》称:“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这也是诸侯的土地人民受之于天子的明证。诸侯受封于天子,依附于天子,他便对天子承担义务——有职有贡。《左传·僖公五年》记载,晋灭掉虞国以后,还代替虞“归其职贡于王”。只要对周王不失职贡,这份土地人民便是诸侯的世袭财产了。这就是封建等级制的从属关系。

  卿、大夫是一个等级,卿比大夫略尊。在王畿内他们是次于天子的封建领主,在诸侯国内则是次于诸侯的封建领主,分别依附于周王和各国诸侯。他们也是有土有民的采邑主,其土地人民也是世袭享有的。周初金文有作采赐采的记载,中方鼎铭文称:

  王在寒■(次),王命大史兄(贶)寰(?)土,王曰:中,兹寰人入史(事),锡于武王作臣,今兄里女寰土,作乃采。◆尊铭文称:

  “王在厈,锡◆采,曰▼。”

  这便是记录周王以寰人寰土赏赐给中作为他的采邑,以▼赏赐给◆作为他的采地。《尚书大传》卷二称:

  古者诸侯始受封则有采地(在王畿内的采地),百里诸侯以三十里,七十里诸侯以二十里,五十里诸侯以十五里。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

  可见西周畿内的采邑不但有土有民,而且还是采邑主的世袭财产。正因为如此,所以《诗·大雅·瞻印》云:“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便是斥责夺取他人采邑的土地人民为罪过。

  诸侯国内的采邑,也有金文材料可以说明。齐子仲姜镈是齐国大夫鲍叔之孙[素命]所作器,其铭文称:

  鲍叔有成劳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之民人都鄙。侯氏从告之曰:枼(世)万,至于台(余)孙子,勿或渝改。

  从这里看,诸侯国里的采邑也是有土有民的,而且也是卿大夫的世袭财产,齐侯不但允许鲍叔传至万世,还不准他的继承人改变这一封赐命令。

  卿大夫的采邑,受之于天子或诸侯,因此他们就得在王朝或诸侯国内供职。《诗·大雅·荡》称:“曾是在位,曾是在服”,就是说他们在王朝中有官位、有政事。还得向天子或诸侯交纳贡赋。这就是封建等级制又一层的从属关系。由于天子和诸侯的从属关系,王朝的卿大夫和诸侯国的卿大夫,便形成了间接的等级从属关系。在《三国志.魏志·高句丽传》还有这样类似的例子:

  高句丽……其国有王,其官有相加、对庐、沛者、古雏加、主簿、优台丞、使者、皂衣、先人,尊卑各有等级。……诸大加亦自置使者、皂衣、先人,名皆达于王,如卿大夫之家臣。会同坐起,不得与王家使者、皂衣、先人同列。

  春秋时代霸国迭起,这一种间接从属关系,也就存在于大国(霸主)与小国之间,如《左传·成公三年》载:

  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

  这样的一层一层的从属关系,难道还不是封建制吗?

  土的从属关系,是不容易弄清楚的。士本是武士,他们是统治阶级中天子、诸侯、卿大夫都需要的。所以天子有土,诸侯有士,卿大夫也有士,并不只是“大夫臣土”。士原为武士,由于衣甲,又称甲士。古代战争,兵车是作战的主力。《司马法》记述兵车一乘,有甲士三人和十人两种不同的说法。古代兵车一乘,用马四匹,乘车者甲士三人。左人持弓矢,主射远;右人持矛,主击刺;中人主御车。余甲士七人,盖在车之左右(见金鹗:《求古录礼说》)。《左传·闵公二年》载:“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土三千人以戍曹。”《孟子·尽心下》称:“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辆,虎贲三千人。”一乘甲土十人,大约是古代通行的军制。另有辅助兵车作战的步兵,跟随车后行进,称为徒,不衣甲,仅在衣服上作标志,又称为卒。大盂鼎铭文把邦司(属于国人范畴)属下的人鬲分为驭和庶人两种,《诗》和《石鼓文》也以徒、御并称,他们的身份是不同的。

  《诗·大雅·文王》云:“济济多土,文王以宁”。士是统治阶级所依靠以管理和镇压人民的重要工具,所以很受优待。徒从土、从△,他们是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庶人)。《国语·晋语四》记载:“士食田,庶人食力”。士是有田者,他们是陆续脱离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者的上升阶层,他们的田是受赐于天子、诸侯、卿大夫,而由隶属于士的人耕种的。徒是庶人,是无田者,还是没有脱离家族公社的普通成员,只能耕种份地而没有私有的田地。《诗·大雅·文王》称:“凡周之士,不显亦世。”可能士在西周时也是世袭的。但是在开国之后一传再传,所有的土田都被卿大夫以上的统治阶级分割干净了,士的田也就不能世袭保有了。《孟子·告子下》载春秋时齐桓公葵丘之会盟书称:“士无世官”,可见其时土田已不是世袭财产。《左传·襄公十一年》载:

  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权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

  同书《昭公五年》又载:

  舍中军,卑公室也。……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

  这里说“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卑公室”,就是三家把属于公室的公族(卫士)分属于己。公族乘戎车,有役邑,役邑即是不能世袭的采邑。从前这些有役邑的公族,纳赋于鲁侯,四分公室之后则由三家征其赋而贡于鲁侯。原来公族世袭,父兄年长退役之后,皆其子弟为之。孟孙取其半,即或臣其子或臣其弟。叔孙使尽为臣,不然不舍,即臣其子并臣其弟。这也是“大夫臣士”之例。这是又一层的封建等级制的从属关系。从西周开始以来,它就已构成了这样的一层一层的封建等级制,这些等级不是奴隶制可能有的。

  四 西周的封建制

  《书·盘庚》篇谈及殷代的军制,只提到“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国君之下只有师长(大氏族长)和百执事之人(百姓或氏族长),就没有像封建制那样多的等级。《书·牧誓》是武王伐商誓师之词,他提到周族的军事首领,国君之下有“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亚旅是上大夫,亚,次也,是仅次于国君的军事首长。师氏是中大夫,据《周礼·小司徒》,二千五百人为师,是位于千夫长之上的军事首领。千夫长、百夫长是统率千人、百人之长。这些军事首领和后来金之猛安(千户)、谋克(百户),元之万户、千户、百户,又有什么不同呢?这样的军事编制,就已具备着封建等级制的规模了。

  周灭殷后,夺取了殷王朝侯田男卫四服的土地人民,周王以授土授民的赏赐方式进行分封,把大量土地人民封赐他的军事扈从(包括其亲属子弟功臣),这样,“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之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页)。这就是封建社会的君臣等级制,这种君臣等级制也可以称为领主制或农奴制。

  西周的封建等级制,是分为“人有十等”,即“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王、公、大夫、士都属于统治阶级,都是贵族,他们都是各个等级的君主,各有自己的臣民。这便是在欧洲中世纪出现的情况,“比较广大的地区联合为封建王国,无论对于土地贵族或城市说来,都是一种需要,因此领导统治阶级组织即贵族组织的,到处都是君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8页)。这样的君臣等级制,在中国和西欧并没有什么不同。西周时代,贵族既是他们自己臣民的君主,他们的子弟就称为君子。春秋战国以后贵族日趋没落,于是君子才逐渐变为理想的道德化人物的称呼。在十等中,皂以下的六个等级,属于被统治阶级,他们若不是贵族的什从,便是给事官府的差役,由于文献无征,关于这些等级的更多情况,我们就不多谈了。

  西周封建等级制的剥削制度,是由徭役劳动向实物地租转化,这和欧洲中世纪也是一样的。马克思曾指出:

  在多瑙河各公国,徭役劳动是同实物地租和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形就是这样。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资本论》第一卷1975年版第265页)

  西周时代也有公田、私田的区分,《诗·小雅·大田》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又《周颂·嘻嘻》云:“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在一个三十里的共同体中,农民要迅速耕种自己的私田,还要比耦共耕统治者十个千亩的公田,这样的徭役劳动,和上述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况岂不是完全一样的吗!

  西周末年,周宣王“不藉千亩”,即废除了对公田的徭役劳动而改为征收实物地租(彻法),同时,他就要“料民太原”(《国语·周语上》)。料民就是登记共同体的人口作为施行彻法的依据。春秋时代在鲁国的“初税亩”(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战国时代在秦国的“初租禾”(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也是列国间由徭役劳动转化为实物地租的记录。春秋末期出现的“书社”这个名称,就是当时统治阶级为征收实物地租而登记公社人民户口的标识。

  西周时代有一定限度的服役制,是从殷代指定服役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原来为殷王朝服役的侯田男卫,现在要为周王朝服务,就必须加以改编。侯服是扩大了,原来的卫服,现在改建了卫国,男服成了周代诸侯中的男爵,而殷王朝后裔的宋国,也降为周代的侯服。所以周代侯服是包括了殷代侯、男、卫三服。剩下的甸服,便并入周王朝的畿内而称为王畿,这就是《周礼》上所称的六乡与六遂的所在。于是周王朝就以周族所在的六乡制度,向六遂推行,对于侯服的诸国,也要参酌周制加以改革。故《荀子·议兵》篇称:

  殷之服民所以养生之者也无异周人:故近者歌讴而乐之,远者竭蹶而趋之,无幽间辟陋之国,莫不趋使而安乐之,四海之内若一家,通达之属莫不从服。

  周之继殷,确是把社会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周代社会是以菑新畬的三田制和年年耕种的井田制,作为它的经济基础。当西周开始建立统治,它已是进入封建社会的阶段了。公田私田的普遍存在,而且有一定的比例,十比一或八比一。生产者是属于家族公社的自由民,或村公社的半自由民,这种有一定比例的服役制,应当是属于封建社会的徭役劳动或劳役地租。后来废除公田而征收私田什一的生产税,也应当是属于封建社会的实物地租。从周代的田制看,它是彻头彻尾的属于封建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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