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北朝的经济

  第二节北朝的经济 曹丕《典论自叙》描写东汉末年大乱的情形时说,名豪大侠,富室强族,都大兴义师,讨伐董卓。董卓迁都长安,山东呈现割据状态,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守)城邑,小者聚阡陌(乡间),互相吞灭。凡是朝廷的统一势力衰退,地方的割据势力便显著地勃发起来。占据几个郡国和占据县城的大中割据势力,终究要被更大的势力吞灭掉,至于乡间的割据势力,在保卫本乡本村的名义下,是会得到本地民众的支持的,它为数极多,任何大的势力也不能逐个予以消灭,因此,乡间割据势力是一个持久的割据势力,其中有些大姓强族,势力足以影响州、郡、县甚至影响全国,并不局限在一乡一村间。

  西晋末至隋统一,前后将近三百年的战乱,乡间割据势力愈益巩固,并且起着多种的作用。这里先举例说明战乱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坞、壁、垒、堡等自卫小城。

  十六国大乱开始时,汉人就用坞壁来自卫。三○八年,刘渊部将石勒等七人掠魏郡汲郡等地,攻下五十余垒,收壮健人五万为军士。三○九年,石勒攻陷冀州所属郡县堡壁百余,军队扩充至十余万人。三一○年,石勒寇襄阳,攻陷江西垒壁三十余所。三一二年,石勒南侵被晋兵击败,自葛陂(河南新蔡县北)北还,沿路民众都坚壁清野,石勒军掳掠无所获,饿得人相食。到枋头,攻破向冰的壁垒,才得到粮食。三一○年,刘渊部将王弥刘聪等攻掠梁、陈、汝、颍间,陷垒壁百余。三一五年,刘聪部将曹嶷攻掠齐鲁间,陷郡县垒壁四十余所。东晋祖逖北伐,谯郡有张平、樊雅各聚众数千人为坞主,樊雅归附祖逖,祖逖得进驻谯城。蓬陂坞主陈川,自称陈留太守,被祖逖击败,投降石勒。祖逖进至陈留,沿河诸坞,先前已降附石勒,祖逖允许两属,坞主都感恩,真心帮助祖逖,黄河以南诸坞,多叛石勒归附祖逖。从这些事例里,可知坞壁是自卫性质的军事组织,有战乱的地方,到处都存在着。它们对强大势力表示降附,缴纳一定数量的赋役;强大势力无法消灭它们,也只好承认它们保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大小坞壁间的吞并和小坞壁附从大坞壁,在一个地区内形成以一个强大坞壁为首的坞壁群。大小坞壁的首领,实质上无异于早期封建社会的公侯伯子男,最强大的首领就是霸主,汉魏以来的名门望族,常常被公认为这种霸主。这是大量的封建割据,不过,在战乱的情况下,劳动群众从坞壁多少得到可能有的保护,多少能够抵抗落后族的武装掳掠,应该说是含有一些积极意义的割据。从十六国到隋统一,这种割据形势总是存在着,并且基础巩固,成为北方社会重要的组织形式。

  魏太武帝时,崔浩力主恢复五等封爵制,与同僚论五等制与郡县制的是非,指责秦始皇汉武帝的错误,同僚们都钦佩崔浩的好古识治。北方社会实际通行的是强有力的割据制,地方官权力受割据者的限制,官威不能很高。崔浩依据这种实际情形,所以主张废郡县,要朝廷承认割据者的合法性,给予五等封爵。同僚们认为崔浩识治,也就因为他认识这种实际情形。崔浩的主张,显然与魏朝廷的利益不相容。郡县制的存在,表示魏国是统一的,是鲜卑人统治的国家,不是汉人割据的国家。魏太武帝杀崔浩并大杀与崔浩通婚姻的高级士族,这也是一个原因。葛荣作乱,赵郡大姓李元忠率诸李数千家,筑垒自保,屡次击退葛荣的进攻。葛荣用全力围攻,捉获李元忠,但也不敢杀害。东魏济州刺史高季式有部曲(私兵)千余人,马八百匹,武装齐备。高氏是冀州大姓,高季式的部曲,给养自然是从高氏保护下的劳动群众取得。其他大姓如冀州刘姓,清河张姓、宋姓,并州王姓,濮阳侯姓,一姓将近万家,势力盛大。依据上列事例,将近万家的大姓到几十家几百家的小坞小壁,是北方汉族的主要组织形式,鲜卑人以外的非汉族人,要得到保护,也只好加入这些坞壁,生活上加速融合于汉族。讲北朝经济措施,必须从这一事实出发。

  魏道武帝取得河北,迁徙大量居民到平城及其附近地区(畿内),封建经济在畿内发展起来。四二一年,魏明元帝令六部(四一七年,分鲜卑人为天、地、东、西、南、北六部人,每部置大人一员),民户养羊满百口,出战马一匹。要鲜卑平民按一百只羊出一匹马,是在游牧部落里推行封建制度。不过,畿内兴农业和游牧部落封建化,不是魏国经济的重要部门,支持魏国连年用兵武力强盛的经济,主要是山东诸州郡。

  魏赋税制:常赋每户每年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纳帛一匹二丈。常赋外又有杂调。从数量上看,一户负担常赋杂调是烦重的,但一户包含三五十家或多于三五十家,各家分担,国家对每户所取的赋税不算过多。同姓各家合成一户,户主是一户内的豪强,称为宗主。异姓的贫弱小民投宗主家作荫附,得免官役,宗主奴役荫附,赋敛也很烦重。宗主统率同姓各家和荫附,势力较大的宗主就成为坞主壁帅。

  魏朝廷一向承认宗主的权利,以便通过宗主来取得赋税,也就是对宗主让步,让宗主与朝廷共分赋税。到魏孝文帝时,才对宗主展开争取民户的斗争。

  四八五年(?),魏孝文帝采纳李冲的建议:创立三长制。五家为邻,置邻长一人,五邻为里,置里长一人,五里为党,置党长一人。三长本身免官役,又邻长家有一人得免官役,里长家有二人,党长家有三人。一百家中有三长共二十五人,免官役人共三十一人,合计五十六人。又改革赋税制,户调每户(一夫一妇)每年纳布或帛一匹,粟二石。朝廷按收入布帛总数,分为十五份,其中十份为公调,二份为调外费,三份为内外百官俸。另外还有杂调。男子年十五岁以上,未娶妻成室,四人出一夫一妇的调数。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出未娶男子四人的调数。耕牛二十头出奴婢八人的调数。朝廷宁愿一百家中有五十六人免役,又宁愿减轻户调,目的在于分化大户为小户,并使荫附自立门户,削弱宗主的势力。三长制初行时,豪强很不愿意,大概当了三长,仍能役属四家(邻长)到一百家(党长),也就相安无事了。四八七年,齐州刺史韩麒麟上表说,往年立三长,校定户籍,租赋轻少,臣所统齐州,租粟仅可给俸,很少能够入仓,虽对民有利,但不可长久。他建议减收布帛,增收谷租,使仓谷充实,有备无患。立三长和减轻赋税,宗主势力在形式上确实发生了变化,魏政治统一也前进了一步,但在实质上,三长依然是宗主的化身。

  立三长后,四八六年(?),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行均田制。男夫十五岁以上受露田(不种树的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男夫受桑田二十亩。露田不得卖买,身死归还官府。桑田是世业,可传给子孙,也可卖买其中的一部分。奴婢依照良丁受同数的露田,奴又有同数的桑田。牛一头,受田三十亩,一户畜牛不得超过四头。早在四七七年,魏孝文帝令民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未娶妻的男子)二十亩,均田制无中男受田的规定,当是史文漏略。魏国贵族士族占有大量奴隶,普通地主也卖买奴婢使从事耕织,供主人剥削。均田制给奴婢与良丁同数的露田,奴婢种自己分得的田,未必有余力耕主人的田,即使主人全部取得他们的收获物,主人分得的田,只好自己去耕种。限止牛数(两牛共拖一犁),含有限止使用多数奴隶的意义。奴有桑田,主家妇女未必能替奴养蚕织帛,也只好给奴婚配。当时地旷人稀(《魏书·地形志》载州郡户口数),实行均田,一般不感困难。小豪强占夺的民田,为法令所迫,可能归还原主,大豪强却不受法令的限制。四八八年,魏孝文帝采纳李彪的建议,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民,给予耕地牛畜,使在官地上屯田,每年缴纳粟六十石,免正赋及兵役、杂役。这种屯民,大部分是豪强家的荫附。他们田产被占夺,本身被奴役,为屯民比为荫附,生活自然要好一些。四九○年,魏孝文帝派遣使官与州郡官宣扬法令,劝隐口漏丁,报名立户,如仍愿作荫附,或豪强迫胁孤弱,不让立户,都按法令治罪。魏孝文帝用均田制与豪强争民户,扶助荫附并限制普通地主使用奴隶,实是进步性的重大措施。孟子以来作为一种理想的井田制,晋武帝仅有空名的占田制,到魏孝文帝才以均田的形式付诸实施,不能不是封建经济史上一件大事。隋唐经济比两汉南北朝有进一步的发展,魏孝文帝的均田制是起着积极影响的。

  魏孝文帝行均田制,似乎不曾遇到什么阻力,原因在于承认贵族士族及有势力的豪强,保持大规模使用奴婢的权利。这从齐武成帝的均田制里可以推见大概,虽然齐均田制不完全与魏孝文帝的均田制相同。齐均田制:亲王的奴婢受田限三百人,嗣王(亲王的继位人)限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至庶姓王(不是姓高的王)限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官以上至王宗,限一百人;七品官以上限八十人;八品官以下至庶人(有势力的豪强)限六十人(西汉末年,孔光等奏请限制奴隶,吏民家占有奴隶不得超过三十人。北齐比西汉加一倍,想见北齐奴隶数量很大)。限外奴婢不受田,也不纳租调。齐灭东魏,齐文宣帝封东魏孝静帝为中山王,赐奴婢三百人,田一百顷。这时候齐并未创立新制,奴婢三百人和田百顷,当是沿用魏制。自王公百官以至所谓庶人,实际上得无限止地使用奴婢,仅仅是豪强家失去一些荫附,均田制的推行,也就无须阻挠了。

  魏末年经长期战乱,豪强盛行兼并,均田制遭受破坏。东魏时分给民田,豪贵都得良田,贫弱都得薄田,经高隆之告发,高欢下令纠正,务求均平。其实,一个命令不可能求得均平。齐三长制和均田制,大体上承袭魏制。至五六四年,齐武成帝始有改革。三长制改为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均田制改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照良人受同数的露田。又每夫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租调: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未娶妻的男丁纳半床租调。受田奴婢的租调比良人减半(半床)。《隋书·食货志》说齐文宣帝时,豪强兼并,户口益多隐漏,可见齐时均田制比魏末年破坏更甚。齐武成帝改制,无非是减少三长人数以增加役夫,承认兼并(露田数比魏制加倍)并增收奴婢租调。《隋书·食货志》称职事(有官职的人)及百姓(豪民)请垦田者名为受田。这里所谓受田,不再是国家分配耕地给农民而是兼并者向国家请垦地。贫弱农民无力自请垦地,只好给兼并者耕种,又回到荫附的旧路上去。

  宇文泰据关西,行《周礼》,设司均官,掌管田里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给田一百四十亩,未娶的男丁给田一百亩;设司赋官,掌管租调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每岁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石,未娶的男丁租调减半;设司役官,掌管力役的政令,民自十八岁至五十九岁,都得服役,丰年不过三十日,中年二十日,下年十日。周男夫受田数等于齐武成帝所定的田数(一夫一妇有露田一百二十亩又加桑田二十亩),关西人口比齐稀少,均田制在周国当是实际行施的制度。奴隶受田不见明文,按隋制,奴婢五口给园宅一亩,单丁(良人)及仆隶的租调比已娶的男夫减半,未受田的不出租调。六○四年,隋炀帝下诏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隋沿周制,可信周也有奴隶受田的制度。周武帝释放大批奴隶和杂户为良民以后,奴隶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使用,比以前大为缩小。魏孝文帝行均田制,扶助荫附自立门户,推动社会生产力前进了一步,周武帝释放奴隶,社会生产力又推进了一步,劳动群众在十六国大乱和鲜卑拓跋部统治时期所积累起来的灾祸,经两次改革,得到颇大程度的减轻,因此,他们是这一时期中有功于劳动群众的两个好皇帝。

  魏孝文帝立三长,行均田,隶属在宗主势力下的荫附,确实被释放了一部分,可是,寺主势力逐渐兴盛起来,又成为与朝廷争夺民户的一个严重力量。统治阶级迫切需要宗教,特别是佛教,必须大力予以提倡,也就必须让寺主分享剥削的利益,分享得过多,朝廷又感到损失太大,对自己不利,其中斗争和联合的情形是复杂的。代表宗主利益的儒家和道教,参加这个斗争,表现为儒佛道在思想上的争论,归根还是地主阶级内部(朝廷、宗主、寺主)为争夺剥削对象(劳动民众)而发生离合变化。

  寺院是佛教的坞壁,僧人是寺主的徒众(寺主的爪牙和从事各种劳动的人),寺主是宗主,强大寺主就是世俗的坞主壁帅。四四六年,魏太武帝伐盖吴所率反魏军,在长安佛寺中发现藏有弓箭矛楯,又发现酿酒器具及州郡官、富人寄藏在寺内的大量财物。此外还有与贵家妇女淫乱的密室。魏太武帝认为是佛寺谋反的证据,大举灭佛。其实佛寺就是坞壁,藏武器和代人保藏财物,都是平常事,说僧人企图谋反,无非是灭佛的一种借口。魏文成帝恢复佛教,四五二年,限制每年出家人数,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允准沙门统(掌管佛教的僧官)昙曜的请求,创立僧祇户和佛图户两种名目。所谓僧祇户,就是平齐户及诸民户如能每年送给僧官(自然也是大寺主)谷六十石(称为僧祇粟),即取得这个名义。僧祇户开始时可能得到僧官的一些保护,逃免官府和宗主的压迫。所谓佛图户(又称寺户),就是犯重罪的平民及官奴,被发给寺院,为寺院服苦役并种田地。僧祇户即荫附,佛图户即奴隶。寺主有爪牙(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名目)供奔走,有普通僧人供役使,从事各种劳动,又有荫附和奴隶,寺院成为合法的大小坞壁。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四七七年,国内寺院,平城有一百所,僧尼二千余人,州郡有六千四百余所,僧尼七万七千余人,朝廷也感到民众逃避赋役、涌入寺院的严重性。四九二年,魏孝文帝限制出家人数,每年大州准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五一七年,魏孝明帝令每年度僧,大州保送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由僧官(州沙门统)地方官共同挑选出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又禁止奴婢出家,禁止私度僧尼。寺院增加一个僧尼,朝廷便损失一个剥削对象,朝廷设立这些限制,自然是想保持自己的利益,但同时又在大兴佛教,使得这些限制都归于虚设。五一五年,魏境内有寺院一万三千七百余所。五一八年,洛阳城内有寺五百所。魏末年,洛阳有寺一千三百六十七所,州郡有三万余所,僧尼多至二百万。

  大量寺院的存在,说明有大量的寺主和他们的爪牙在进行残酷的剥削活动。首先是侵夺田宅。五一八年,任城王元澄奏称,迁都以来(四九四年,魏迁都洛阳),不过二十几年,洛阳民宅,被寺院夺去将近三分之一。州镇僧寺也同样侵夺小民,广占田宅。长安中兴寺有稻田一百顷,还有种梨枣等树的大果园,足见元澄所说是事实。寺院又经营高利贷,如长安僧人竺法护,一次就贷出钱二十万,济州沙门统道研,贷出钱财,叫郡县官替他索还本息。五一一年,魏宣武帝诏书里说,僧官用僧祇粟放高利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自放,或取利过本,或偷改券契,侵害贫弱,毫无法纪。一种是借给富家转放,僧官和富家共分利息。僧官出借僧祇粟取利,也逼勒僧祇户取利。沙门统昙曜曾于四七六年,奏准拨凉州军户(平齐户以外的一种杂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给僧官送僧祇粟。按定章,僧祇户仍留本地,也不专属一寺,魏宣武帝时,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二百家中五十余人自杀了。寺院是贪图财物,无恶不作的魔窟,戒律所称八不净物(田园、种植、谷帛、畜奴仆、养禽兽、钱宝、褥釜、象牙金玉饰床及诸贵物),寺院全有,而且很多。凡是世俗间宗主所能做的罪行,寺院做得更多更恶,因为还有皇帝为首的统治阶级,都想大修功德以求福应,在寺院外加强剥削来填满寺院的欲壑。下面略举一些例。

  四五四年, 魏文成帝在五级大寺造释迦立像五躯,各长一丈六尺,共用铜二万五千斤。和平年间(四六○年——四六五年)魏文成帝令昙曜在平城西武州塞,开凿石窟五所(山西大同云岗石窟),刻石像各一,高的达七十尺,其次六十尺。四六七年,魏献文帝在平城造永宁寺,有七级塔,高三百余丈,基架宽广,为天下第一。又在天宫寺造释迦立像,高四十三尺,用铜十万斤,金六百斤。不久,又造三级石塔,高十丈,全部用大小石块构成。魏国佛教大盛,还是从魏宣武帝时开始。魏宣武帝在洛阳造瑶光、景明、永明等大寺。瑶光寺有五级塔,高五十丈,尼房五百余间。景明寺有房一千余间,七级塔一所。永明寺有房一千余间,住外国沙门三千余人。这些大寺以外,又仿照平城灵岩寺石窟,在伊阙山开凿石窟。自五○○年至五二三年,前后开凿石窟三所,共耗人工八十万余工。五一六年,魏孝明帝在洛阳城内立永宁寺,有九级塔一所,高一百丈,上有金铎一百二十枚,金铃五千四百枚。大殿中有丈八金像一躯,较短金像十躯,绣珠像三躯,织成像五躯。僧房楼观一千余间。王公贵人以至地方豪富,也纷纷造像立寺,如贵戚冯熙一人,在各州郡造寺多至七十二所。《小法灭尽经》说寺院“但贪钱物,积聚不散,不作功德。贩卖奴婢,耕田垦殖,焚烧山林,伤害众生,无有慈愍。奴为比丘,婢为比丘尼,无有道德。淫佚浊乱,男女不别”。这自然只是寺院腐朽生活的一部分。杨衒之《洛阳伽蓝记》描述当时寺院穷奢极侈的情形,比《小法灭尽经》所述更具体,想见劳动民众的财物,几乎被求功德者敲剥净尽了。

  齐国佛教比魏更盛,都下(邺)大寺,约有四千所,住僧尼将近八万。齐境内有寺四万余所,僧尼二百万以上。

  周国财力不足,寺院较少。周武帝在周齐境内大规模消灭寺院,虽然只是表面的暂时的打击,但对劳动民众说来,也算是获得了一个喘息的机会。

  从魏宣武帝时起,世俗的宗主和宗教的寺主,同时进行着土地兼并,夺取民户,均田制能够维持到什么程度,实在是很难推想。大抵周武帝消灭寺院以后,均田制可能有很大程度的恢复。

  魏孝文帝以前,交易用布帛谷当货币。魏孝文帝始铸钱,称为太和五铢。魏宣武帝又铸一种五铢钱。魏孝庄帝铸永安五铢。齐文宣帝铸常平五铢,制作甚精。周武帝铸布泉,以一当五,与五铢钱并行。又铸五行大布钱,以一当十。周宣帝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十,与五行大布钱及五铢钱并行。魏齐周钱法紊乱,权贵豪强私铸劣钱,流行市上,无法禁止。不过,比起魏孝文帝以前用实物交易,显得商业上有些进步。

  冶铁业因供给农具兵器,未受战乱影响。相州牵口冶(河南安阳县水冶)用水力冶铁,技术也较高,魏武库中兵器主要在牵口冶制造。齐时綦毋(綦毋音其无 qíwú姓)怀文造钢刀,据说能斩铁如泥。魏宣武帝时开采铜矿银矿,产量不大。

  魏齐周经济是落后的,魏孝文帝行均田制后,农业趋于发展,可能恢复到汉魏西晋的生产水平。依靠农业的恢复,以佛教为主体的北朝文化才得以发展起来。

读书导航